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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平台破壞性創新之實例與爭議

第四章 共享經濟平台如何適用既存之競爭法框架

4.1 共享經濟平台之破壞性創新

4.1.2 共享經濟平台破壞性創新之實例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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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會被迫退出日常消耗品的低階市場103。至於創造新市場的破壞性創新,

係指爭取尚未消費的新顧客,也就是創造新的價值網絡。破壞性創新帶來更便 利且便宜的商品,易於吸引到尚未開始使用這項產品的消費者,是以創造新市 場即可能讓新進企業於初始有較成功的發展。例如 Sony 於 1979 年推出的 Walkman 隨身聽,音質雖不比當時現有的大型音響,但輕巧方便的特色卻吸引 了先前不購買音響的消費者,塑造了一個全新市場104

奠基於 Christensen 所提出之破壞性創新理論,OECD 競爭委員會於近年之 會議中提出了新的觀點:破壞性創新不僅包括新產品及製造流程,亦包含新的 商業模式。例如 Airbnb 與 Uber 這樣的分享經濟破壞者所使用的即非新技術,

而係新的商業模式:利用網路及智能手機來調節資訊不對稱,並將私人耐久財 溢出的產能轉化為需求105

4.1.2 共享經濟平台破壞性創新之實例與爭議

Uber 及 Airbnb 被視為共享經濟的兩個最顯著的企業,其所帶來的新形態商 業模式分別改變了計程車業與旅館業者的生態,並對各國政府現行法規範及管 制措施產生衝撞。Uber 的商業模式大致上已如第三章所述,平台利用線上平台 媒合有乘車需要的消費者及有閒置車輛資源的司機,使需求方與供給方能各取 所需,亦使閒置資源得以物盡其用,大量減少了供給方與需求方進行媒合的交 易成本。

另一共享經濟平台 Airbnb 之成立亦如 Uber 般具關鍵契機,創辦人 Brian

103 Id. at 46-47.

104 Id. at 45.

105 Hearing on Disruptive Innovation,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Secretariat Issues paper (2015)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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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sky 遇上缺錢付房租之窘境時,剛巧碰上舊金山舉辦一個國際性設計大會,

周邊酒店房間無法負荷爆滿的人潮。因此,Chesky 將家中多餘的空間出租,此 舉不但可以填補其手頭短缺,並解決了酒店房源不足的問題。在這段經驗後,

Chesky 開始產生了以此方式創業的念頭,並於不久後付諸實踐,成立了空間共 享平台 Airbnb。平台之宗旨在推動住房分享並提供機濟發展機會106,該平台連 結擁有空屋、空房資源的屋主以及在外短期旅遊或有短租需求的旅客,由於 Airbnb 僅是媒合房東及房客,因此不須像傳統飯店、民宿業者般自行興建房 屋、訓練人員,交易成本極低。平台上多樣且平價的房源不但增加了旅客的選 擇,亦可提供屋主經濟上的額外收入。

Uber 與 Airbnb 之經營理念皆係將閒置資源透過平台出租給需要的人,此種 奠基於共享經濟的新型商業模式被許多媒體以破壞性創新定義。然而,破壞性 創新之父 Christensen 認為破壞性創新此概念已被廣泛誤用,如 Uber 其實並不 符合破壞性創新之定義107

Christensen 首先簡單地總結了破壞式創新模式:

破壞性創新模式係指資源較少的小型公司成功地挑戰了既存的大型企業。

因既存大企業的重心放在要求較高(利潤較高)的使用者身上,以至於忽 略了其他客層,新進企業即瞄準了這些被忽略的客層,藉由提供其便宜且 好用的產品找到立足點,而既有企業為了在要求較高的客群中取得高利 潤,並無暇回應。新進企業取得立足點後,開始有能力提供主流客戶的需

106 參閱 Airbnb 網站:https://www.airbnbcitizen.com/zh-hant/about-airbnb/。

107 Clayton M. Christensen, Michael E. Raynor & Rory McDonald, What Is Disruptive Innovati 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available at https://hbr.org/2015/12/what-is-disruptive-innovatio n (last visited Ma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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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到主流客群都採用了新進企業的產品,破壞因此產生108

如前一小節所提到,Christensen 認為若要符合破壞性創新,新進企業的立 足點應源自低階市場或新市場。然而要說 Uber 是自低階市場進入未免太過牽 強,因現有計程車業所提供的計程車服務並未超越大多數顧客的需求,且 Uber 主要也不是鎖定非現有計程車業的消費者,其與破壞性創新的發展方向恰好相 反:係先在主流市場建立地位後,方逐漸重視以往被忽略的客群109

在 Christensen 看來,Uber 大多數的策略屬於維持性創新,理由在於許多消 費者會認為 Uber 提供的服務比現有計程車優質,且與現有計程車相比價格較具 競爭力。此外,既有企業面對維持性創新的挑戰通常會做出回應,此點亦從傳 統計程車業開始完善他們的 APP 以及抗議 Uber 服務不合法得到證實110

Christensen 並認為,蘋果(Apple)的 iPhone 就是一個以創新商業模式進 行破壞的例子,iPhone 剛開始推出的成功係因產品的優越性,屬維持性創新,

然而其後續發展就較適合以破壞性創新來解釋。惟 iPhone 破壞的並非其他智慧 型手機,而係筆記型電腦之市場,成為主流消費者主要的上網工具111

根據 Christensen 之創新理論,新進業者如採行維持性創新,將會面臨既有 業者的強烈反擊,最終會面臨相當不利的處境。按照其理論,Uber 是一種特 例、非典型的結果。Christensen 等人的結論係:計程車業受到市場進入與價格

108 Id.

109 克里斯汀生等,什麼才是破壞性創新?哈佛商業評論全球中文版,112 期,頁 49-50,2015 年 12 月。

110 同前註,頁 50。

111 同前註,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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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嚴格管制,既有業者短期內難以針對 Uber 的創新做出回應112

綜上所述,共享經濟平台是否帶來破壞性創新,依照 Christensen 的破壞性 創新理論,須個案認定。主要的判斷點為該共享經濟平台是否遵循破壞性創新 由低階市場或新市場朝向主流市場發展的軌跡,亦即破壞性創新由下而上的過 程。在 Christensen 的看法下,Uber 並不屬於破壞性創新,iPhone 方符合此理論 定義,然而 Christensen 亦承認 Uber 的發展算是破壞性理論的特例。對此,共 享汽車公司 Zipcar 的創辦人 Robin Chase 表示,Uber 的破壞性創新在於讓人們 能夠開自己的車作為計程車,此創新在於利用閒置車輛資源過剩的產能、利用 已付費的資產創造新價值,而這並未被包含在 Christensen 的破壞性創新定義 內。Chase 更針對 iPhone 的破壞模式提出另一種解釋觀點:iPhone 也是利用手 機提供的過剩產能,使開發者開發出為數眾多的 APP,進而改變了消費者主流 的上網工具。因此,其以為破壞性創新的定義需要再擴大,以包含及因應新型 態的破壞113

亦有論者以為,Uber 雖與破壞性創新之方向背道而馳,然其帶給競爭對手 的影響卻是破壞性創新後的結果:順道載客(ride-sharing)的市場遠大於傳統 計程車市場,故也可稱之為對市場的破壞性創新。且因網際網路的發達,每增 加一位新顧客所帶來的邊際成本幾乎是零,因此,不若傳統企業需區分高低階 市場,現今一間公司就有可能滿足所有階層的顧客。在此情況下,當然一開始 就由最高階的市場進入再逐次降級,方為較佳的選擇114

112 同前註,頁 53-54。

113 Robin Chase, We Need to Expand the Definition of Disruptive Innovation, HARVARD BUSINE SS REVIEW, available at https://hbr.org/2016/01/we-need-to-expand-the-definition-of-disruptive-inno vation.

114 湯普森,「破壞性創新」在網路時代的再思考,火箭科技評論,2016 年 1 月 6 日,網址: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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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小結

本文以為,隨著時代的演變,網際網路對企業經營模式與策略所帶來的影 響愈顯重要,理論的協助的確可提供一個主要的指引方向,惟為因應現今複雜 多變的商業模式,破壞性創新理論或許有必要考量進行些許微調。再者,正確 判斷企業所為是否係破壞性創新為管理學上重要議題,企業經理人必須對創新 類型進行細分、獲得正確的資訊進行決策方能取得預期成果。然於商學與法學 的交錯領域,破壞性創新一詞或可大略理解為:顛覆原有市場競爭秩序的創新 商業模式。此創新使既有法律規定喪失周全性,並需思考及建立其他可行規 範,使該破壞能與法律體制達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