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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享經濟平台如何適用既存之競爭法框架

4.3 共享經濟平台之競爭法適用問題實例―Uber 與滴滴出行結合案

4.3.2 爭點:結合案是否造成市場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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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Kalanick 將加入對方的董事會136,新公司估值到達 350 億美元。

4.3.2 爭點:結合案是否造成市場壟斷?

滴滴出行與 Uber 的結合主要涉及之爭議為,該結合是否涉及經營者集中之 壟斷行為(實體面),而須向商務部申報(程序面),否則不得實施結合?相關 討論則集中於相關市場之界定及營業額認定兩面向,以下分述之。

4.3.2.1 如何界定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的界定通常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起點,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 重要步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

內規定,相關市場的範圍大小主要取決於替代性分析,包括需求替代以及供給 替代。界定相關商品市場主要的考量因素如商品的特性、價格、銷售渠道,需 求者對商品的依賴程度等。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主要的考量因素則如需求者因商 品價格等競爭因素變化,轉向或考慮轉向其他地域購買商品之證據或商品的運 輸成本和運輸特徵等。該指南亦提出可使用假設壟斷者測試來協助界定相關市 場。

因此,雖直觀上看來滴滴出行及 Uber 中國之結合在網路預訂專車領域佔據 了超過 90%的市場份額137,然而並不代表該結合行為一定構成壟斷。欲確定該 結合是否構成壟斷行為,首先仍須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亦即如何界定

136 Eric Newcomer & Selina Wang, In Deal With Didi, Uber Frees Itself to Expand in Other Markets, BLOOMBERG (Aug. 1, 2016), available at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 -08-01/uber-said-to-merge-china-business-with-didi-in-35-billion-deal.

137 同註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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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最後考慮傳統出租車,交通高峰期較貴、低峰期較便宜之價格狀況及服務 體驗性與網約車相差不遠,故兩者皆在乘客的選擇範圍內,網約車與傳統出租 車間具緊密替代性,應屬相關產品市場144

惟有持反對意見者認為,網約車與城市出行間存在一定的替代性,當網約 車的價格提高,乘客很可能選擇較便宜的出租車、地鐵或公交車。因此,雖然 相關市場的邊界模糊,僅將滴滴出行與優步定位於網約車之狹小市場是有問題 的145。本文認為,如同前述提及之城市出行與網約車服務體驗性之差距,此種 說法似乎尚嫌速斷。

相關地域市場方面的討論,有論者提出因滴滴與 Uber 合併,主要業務將在 中國市場發展,且中國為第一個承認網約車合法地位之國家,故該結合案件 中,相關地域市場應界定為中國市場146。亦有論者認為專車市場主要集中於 一、二線城市,具明顯地域性,應此在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上,不應是全國範 圍,而應就特大城市進行分析147

若將相關市場界定的較大,將稀釋滴滴與 Uber 中國之市場占有率,該結合 較不會被認為涉及壟斷。若立於滴滴及 Uber 中國之立場,認為城市出行亦包括 於相關產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市場,應係最有利於本次結合案之情 況。然而,若將市場範圍定得太寬,易造成市場佔有率的估計偏低,低估平台

144 同註 141。

145 京華時報,專家:滴滴優步併購勿輕言壟斷市場競爭結果,新浪科技,2016 年 9 月 12 日,

網址:http://tech.sina.com.cn/i/2016-09-12/doc-ifxvukuq4204163.s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146 同註 143。

147 每日頭條,監管部門能解除滴滴優步的事實婚姻嗎?2016 年 9 月 22 日,網址:https://kkne ws.cc/zh-tw/finance/y56a4b.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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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市場力量148,故須謹慎為之。

4.3.2.2 營業額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係指:

(1)經營者合併。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 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此外,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所規定之申報標準時,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 斷執法機構申報,否則不得實施集中。

另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 3 條之規定: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 100 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 業額均超過 4 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 20 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 額均超過 4 億元人民幣。

148 莊春發,外國競爭與地理市場的界定,公平交易季刊,第 5 卷第 1 期,頁 5,199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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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企業結合若達到以上兩申報標準其中之一時,應事先向商務部反壟 斷局申報,否則不得實施結合。

滴滴出行對此議題之官方回應為,2015 年滴滴及 Uber 中國並未實現盈 利,且 Uber 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未達申報標準,故無須申報149。然 而,觀「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之內容,是否盈利與是否須 申報無關,關鍵在於營業額是否超出標準。因而該結合案應否申報之問題點在 於滴滴與 Uber 中國之營業額應如何計算?需將平台向乘客收取的費用全部視為 營收,或僅將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列入營收即可?

有論者認為滴滴與優步的營業額指的是企業自身的收入,因訂單中之交易 金額多屬網約車司機,而不屬於平台150。亦有論者持相反觀點,認為應以平台 向乘客收取的所有費用進行計算151,理由為中國法律尚未對網約車營業額之計 算訂出規範152,故應適用原本的法律規定153。本文以為,Uber 既然屬於運輸服 務提供者,營業額之計算應以平台向乘客收取的所有費用為準。若採此觀點,

則滴滴與 Uber 結合須申報之可能性即大增。

然而,不論採取何種計算方式,滴滴與 Uber 中國並非上市公司,故並無公

149 每日頭條,Uber 全球把優步中國賣給滴滴,換了滴滴 5.89%股份,2016 年 8 月 2 日,網 址:https://kknews.cc/zh-tw/tech/92jgoxq.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150 王騰,滴滴+優步:反壟斷下的如意算盤,壹讀,2016 年 10 月 12 日,網址:https://read01.c om/AkOQD5.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151 周照峰,滴滴併購優步中國給反壟斷監管機關帶來的難題,2016 年 8 月 2 日,每日頭條,

網址:https://kknews.cc/zh-tw/finance/nvakk8.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152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參照《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 定》第 3 條。

153 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 其附加。參照《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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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財務數據之義務,目前僅能得知其約略淨收入情況154,在計算營業額上,似 有人為操縱之空間。此外,Uber 營業額的統計是否需要將國外市場計入亦屬一 爭議問題,若係 Uber 全球作為 Uber 中國之母公司與滴滴的股東進行合作,則 主體為外國公司,要結算國外市場之營業額。反之,若僅係 Uber 中國與滴滴簽 訂協議,則不用計算國外市場155。因此,要確認該結合案是否達到申報標準並 非易事。

4.3.3 小結

由滴滴出行與 Uber 中國的結合案可看出,Uber 以及其他網約車與傳統計 程車業同處一相關市場,與城市出行則不處於同一相關市場。營業額方面,接 續前節 Uber 為運輸服務提供者之認定,本文以為應將平台向乘客收取的所有費 用均視為營收進行計算,方屬妥適。

154 新奇點,滴滴去年淨虧損近 43 億,估值超 220 億美金,2017 年 1 月 3 日,網址:https://ww w.tipelse.com/article/604299.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155 斐昱,滴滴優步反壟斷懸念仍在,營業額是申報依據,壹讀,2016 年 8 月 6 日,網址:http s://read01.com/3QmoBy.html,最後點閱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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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享經濟平台 Uber 於我國所面臨之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