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 97
第四節 其他法規
國有土地讓售本當遵循相關處分法令,如依其他法規不得辦理讓 售者,即不得讓售;同時,國有財產署為行政院所屬單位,對於其指 示政策有貫徹執行義務,依行政院政策如屬不得讓售者,亦無法辦理 讓售。
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移轉私有土地,土地法十四條明定海 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 定限度內之土地等十種土地禁止移轉私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 之二辦理讓售如有土地法第十四條規範情形,亦無法辦理讓售為私 有。
頇無妨礙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公有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政府於興修公共設施時,辦理撥用。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應留供公共使用者,留供撥用,不辦理出售。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屬「以國土保育 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第 1 類及第 2A 類策略分區範圍,禁 止處分、出租或放租。依行政院九十八年函核定上述重建綱要,依該 重建綱要,位於第 1 類及第 2A 類策略分區之公有土地應優先作為保
育用途,並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而該等禁止區域,係指行政院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公告災區內屬第 1 類及第 2A 類策略分區,上述重建綱要規定公有土地禁止處分,自無法依國 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辦理讓售。
內政部九十九年間報奉行政院准予備案,並經該部同年公告「變 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規定公有土 地應配合政府公地管理以保育為先之相關政策,由公地管理機關停止 辦理出租、讓售等處分行為,為配合該計畫之執行,財政部爰以函示,
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確認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不 辦理讓售。本項規定後於內政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區 域計畫」,已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故 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回歸國有財產法相關 規定辦理。因國有財產法並無該等土地不辦理讓售規定,故目前國有 非公用土地不再因其位於水庫集水區內而無法讓售。
另外,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土地,其讓售需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為 之,國家公園法對於一定區域土地如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 保存區限制處分,則該等土地無法依本法條辦理讓售。而國有保安林 地之土地,依行政院函示100,國有林之土地管理機關應登記為行政院
100 參照行政院 77 年 1 月 21 日臺 77 經字第 1959 號函。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故該等土地如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署則應移交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接管,並經國有財產署函示在移交前,不辦理 出售(含標、讓售)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