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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臺灣總面積約 360 萬公頃1,其中,國有土地面積約 221 萬公頃,

占全國土地百分之 61,市值約 4 兆 8,385 億餘元2。而土地因具有數 量固定性及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在國人有土斯有財觀念之下,多希望 能儘可能取得土地,國有土地佔臺灣土地比例龐大,民眾自將取得土 地來源轉向國有土地,已使用國有土地者更希望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然而國有不動產之處分常負有政策任務,頇符合相當要件始得辦理出 售,其價格也未必與市場價格相符,與民間一般買賣情形差異甚大。

而依憲法規定第一四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土地法第十條亦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 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消滅 者,為國有土地;另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 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 有財產。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

1 參照內政部統計處統計月報,我國面積為 36192.8155 平方公里。網址:

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瀏覽日期:103 年 3 月 1 日。

2 參照 101 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務年報,頁 1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 年 6 月。

視為國有財產。因此,當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處分國有不動產時,即是 為全體國民處分其財產,而國有財產之讓售與否,涉及國家之資源分 配,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自應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綜衡考量國家 整體情勢,為適當之裁量處分。在國有不動產出售法規中,最特殊的 莫過於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該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 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 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 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 地面積在五百帄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細繹條文可知其特殊之處在於該法條規範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得以遠 低於市價之價格讓售特定範圍不動產予特定對象。值得討論者為,立 法機關與政策決策者在確認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得以如此低價方式讓 售國有不動產時其目的為何?而執行方式是否能達到原立法目的?是 否使少部分民眾受有利益卻危害了大部分民眾的權益,甚或有違公帄 正義?爰引發研究動機。

二、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主要目的為

(一)、探討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立法背景與目的。

(二)、探究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與實務執行配套措

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三)、最後分析檢討實務衍生問題並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