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團協商的案例檢討與建議方向
第五節 黨團協商的建議方向
八、 具緊密關連性的條文及修正動議,宜整體討論、表決
前述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檢討指出,未來該案仍可能沒有辦法獲得協商共 識,而需要使用多數決原則處理,再根據前文七的建議,此時僅黨團得提出修正
357 丁守中委員等 24 人提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 23 號 委員提案第 7793 號。其中建議修改第七條第三項為:「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 其發言。情節重大者,主席得召喚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或會議室或交紀律委員會懲戒。」
358 隋杜卿,〈國會議長警察權問題之探討:兼述法國議會自律〉,《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 策研究基金會,20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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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能限縮修正動議的數量,然而民進黨之所以反對農村再生條例,主要是不 贊成通過「農村土地活化」一章,故可能會在院會處理針對該章逐條提出修正動 議,如果逐一討論、表決這些動議,會因為這些動議提出的目的相同,導致每次 討論內容雷同,真的有必要重複一再這些同樣的動作嗎?
這些修正動議是對「農村土地活化」章節內的條文逐條提出,從而他們會和 農村土地活化章節內條文一樣,彼此具有緊密的關連性。具有緊密關連性的條文,
往往前後相互影響,討論單一條文有可能會忽略與其他條文的連動關係,如果能 將其視為一個整體,同時討論所有條文,能更明瞭法律規定的全貌。
因此,未來立法院院會在逐條討論「農村土地活化」一章時,如果民進黨對 此章節逐條提出修正動議,為了要對「農村土地活化」作出通盤、整體的討論,
可以基於這些修正動議和「農村土地活化」章節息息相關,而「農村土地活化」
內的條文又具有緊密的關連性,從而將「農村土地活化」內的各項條文及修正動 議連結為一個整體,進行整體的討論與表決。避免民進黨成功的將刪除農村土地 活化「整章」的訴求,轉化為對章節內條文「逐條」杯葛,進而癱瘓院會。
這種因條文間具有緊密關連性而得整體討論、表決的規定,尚未見於我國立 法院的相關規定,而且適用時會有是否過度簡化二讀會程序、擠壓少數黨表意空 間的疑慮359。因此僅有在議案已經透過黨團協商踐行過溝通的要求,提供並保障 少數黨的發聲權利後,才可提出這種要求「整體討論、表決」的動議。同時因為 這種動議屬於議案審議的程序問題,屬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規範範圍,故可參考 該規則中程序問題動議的提案門檻。但須注意,這個門檻一定要高於立法院的一 般提案360,始能在促進議事效率及保障少數意見中求取平衡。
359 然而在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運作中,卻允許這種審議方式。另請參閱本文頁 85 及註 245。
360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除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連署始得提出外,原則上一般的提案門檻為 10 人以上(第八條),修正動議的提出也是 10 人(第十一條)。但有關議案審議的程序問題動議,
如停止討論的動議,則需 15 人始得提出(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若是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 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同樣需要 15 人始得提出,並需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使通過(第三十 二條)。這種「整體討論、表決」的動議至少不得低於停止討論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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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 立法院議事規則程序問題動議的提案門檻比較
提議內容 提議門檻 條次
提出法律案 15 人 第八條第一項
其他提案 10 人 第八條第一項
提出修正動議 10 人 第十一條第一項
報告事項改列討論事項 15 人 第十四條
變更議程 15 人 第十七條第一項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提出異議 8 人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散會動議 15 人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對主席就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 他程序之動議所作決定之異議
15 人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停止討論 15 人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記名表決 25 人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表決器記名表決 15 人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15 人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提出復議 20 人 第四十二條
改開秘密會議 15 人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來源:作者自製 由於這種「整體討論、表決」的動議,是在處理議案的討論方式,透過上表 的整理,立法院議事規則中對於和議案討論方式相關動議,如變更議程、停止討 論等,都是採取十五人的提案門檻,故本文亦比照其標準設定提案門檻。
綜上,經協商後的議案,如其部分內容具備密切關連性時,得要求院會就相 關連部分「整體討論、表決」。援此,本文建議增訂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 之一如下361:
經協商的法律案與預算案,如其個別條文或個別施政項目具有緊密的關連性 經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得 將關連的部分視為一個整體,進行整體的討論與表決。
這個方式或許也可以解決民進黨在 98 年度總預算案最後提出 109 案,讓表
361 對照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八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如下:
聯邦眾議院經決議,得變更前項所列順序,將數條條文合併討論,或將一個條文之部分內容抽 出討論,抑或針對同一標的之不同動議分別討論。
針對法律案,得就部分條文,合併表決,或將全案逕付表決。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案或依基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類似條約案,則應進行全案表決。
本文須特別指出,聯邦眾議院雖允許院會將數個條文結合綜合討論,並得就數個條文一起表決,
或是對法案的所有條文進行全案表決,但仍須經院會決議始得為之。此即為本文建議增訂立法院 議事規則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中,「整體討論、表決」的動議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始得發生效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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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無法在會期內順利完成的問題。由於民進黨提出的這 109 案並非新案,早已在 先前的黨團協商討論過,現在再行提出的目的在於惡意干擾總預算案如期三讀,
從而這些提案間具備「單純妨礙總預算案」的關連性,如果一次討論並表決這些 提案,亦無不妥。只是這個關連性是從民進黨的政治策略中尋得,難以從個別提 案的內容中求得,故如果要使用「整體討論、表決」來一次表決 98 年度總預算 案的 109 個新增表決案,將不像處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來得容易說服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