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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黨團協商的回顧、現況與困境

第五節 黨團協商的利弊取捨

由黨團協商的歷史演變及上述案例的發展中可知,黨團協商與立法院淵源悠 久,關係不僅密切,經歷多次的國會生態改變,仍持續對立法院的實務運作具有 影響力。為何立法院與黨團協商如此密不可分,且看重黨團協商的地位,立法實 務工作者曾指出,由於黨團協商具有下列作用,故在議事運作上具有重要性90

(一) 促進議事和諧:出席委員對議案各有其基本立場而無法讓步時,本應訴 諸表決以為論斷,但出席委員有時候為求吸引媒體或追求政黨利益,往往對爭議 高的議案,以肢體動作或搶著發言等杯葛手段,造成議事癱瘓與紛亂,如能透過 黨團協商,事前相互溝通意見,自然能避免前述狀況。

(二) 提升議事效率:由於會議時間有限,倘每項議案均依常態議事程序進行,

出席委員為表達自己的理念或向選民有所交代,定會紛紛登記要求發言,致因曾 家討論時間而無法如期完成審議。如能透過黨團協商,依政黨比例推派代表發言,

卻能減少時間的浪費,有效提升議事效率。

90王金平,〈各黨生態下的立法院:談立法院黨團運作〉,《立法院院聞》第 31 卷第 2 期,頁 19,

200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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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解決各項紛爭:由於黨團協商會議的成員,均為各黨團的負責人或黨鞭,

均各有其代表性,對於院際間或立法院本身發生爭議的事項,可藉協商管道,尋 求解決方案,以達定紛止爭。

上述作用皆植基在一個基礎上:黨團協商能夠有效化解立法程序中的各項爭 議。至於為何黨團協商在整合意見、化解爭議上會有卓越的效果?傳統理論一般 認為,這是因為黨團在國會中具有特殊功能所致。

黨團係政黨在國會中結合所屬勢力的特別組織,美國政治學者瓊斯(Jones)

研究歸納指出,國會黨團之主要功能如下91

(一) 政策整合的作用:黨團之職責在統一本黨議員的意志和行動,故在政治 體系中可作為橋樑的作用,將憲法規定權力分散所造成的缺口予以填補,這即是 黨團的政治功能。

(二) 組織溝通的作用:黨團係按照黨的綱領,確定政黨在議會中的政策與策 略,故在立法過程中,黨團提供了溝通的作用。這即使黨團的立法功能。

(三) 利益分配的功能:在達成前二項功能的過程中,政黨必須對其成員分配 各種利益與角色,由其是該黨屬於少數黨的時候,該國會黨團變成為一種等待東 山再起的避難所,並透過各種管道維持組織運作。

此外,國會黨團亦可發揮蒐集立法情報、控制國會議員的個別活動,提供政 策研究功能,這些功能隨政黨角色差異、時機與環境不同等因素,而有所差異92。 惟若從形成「國會集體意思決定」的角度出發,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理解黨團的特 殊功能:

第一是黨團對內整合意見的功能,黨團得透過內部組織的紀律,整合同黨籍 國會議員意見,達成政黨的國會運作功能。

第二是黨團對外協調意見的功能,黨團藉由組織運作產生集體力量與其他黨 派在國會政策上發揮競爭、對抗的影響力,對外協調不同黨議員或其他黨團主張,

以貫徹政黨意志。

這兩個功能讓黨團一方面是「政黨在國會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成為「國 會運作的政治橋樑」或「國會政治的統治機器」93。後者即是黨團在協商時擔任 的角色。

如果黨團能充分發揮上述功能,黨團協商便得確實化解立法爭議,達到促進 議事效率的作用,關鍵點即在於黨團內部凝聚力及黨團相互間的協商意願是否足

91 黃德福,〈美國共和黨內部運作研究〉,收錄於正中書局編,《世界各國主要政黨內部運作之研 究》,頁 72,台北市:正中,1990 年。

92 陳淞山,《國會組織與制度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34,1993 年。

93 陳淞山,《國會制度解讀 : 國會權力遊戲手冊》,頁 126,台北市:月旦,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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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論者更進一步指出,黨團協商的效率與品質會受到國會外的因素(如憲政制 度與架構、立委選舉制度、政治生態)及國會內的因素(如黨團的控制力及國會 內之組織及各項議事規範的影響)的影響94,這些因素正好也與黨團功能是否會 充分發揮有密切關連。

綜上所述,由於黨團在形成國會集體意思決定上具有特殊功能,黨團協商將 較其他方式更能夠適當調和各方利益,有效減輕議案完成的困難度,對法案的順 利推動具有相當重要的功能,因此國會得在自律權範圍內,為促進議事效率的目 的,允許黨團協商存在,並給予正式的法律效力及地位,排除多數決原則的部分 適用空間95。也就是說,因此黨團協商的作用是為了解決立法院的衝突,促進議 事效率96,這也是黨團協商之所以在國會能夠佔據一席之地,舉足輕重的主要理 由。

二、黨團協商的弊病

然而由於協商的談判過程就是把雙方的利益最大化,使各方最終都有利可圖,

因此必然伴隨著各式各樣彈性、不可公開的手段,同時賦予協商結論強大的效力,

等於是以黨團的力量約束國會議員的個人意志,再加上立法院在習慣上也只願意 用協商處理所有的問題,將相對剝奪多數決原則在國會運用的空間,故其實際運 作必然會伴隨產生諸多不利益,這是黨團協商結構上必然會遭遇到的問題。這些 問題包括:

(一) 黨團門檻過低,少數人決定法案內容

黨團是協商的主角,但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立委選舉時當選三席以 上的政黨,即可在立法院組成黨團,而協商進行時,各黨團不分大小,同樣推派 二名代表參與協商會議,協商最終是否完成,又有賴各黨團黨鞭都完成簽字程序,

小黨擁有的影響力與大黨相同,得以拖延簽字作為法案交換的籌碼。這些規定使 得少數黨的黨鞭及立法委員能藉由黨團協商擴大對法案的影響力,可能會發生僅 以少數人的意見,對法案內容作出最後決定的協商結論。

(二) 制度不嚴謹,造成政治人物上下其手的空間

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黨團協商的開啟,僅原則性的宣示出自「協商議 案」、「解決爭議」或「審查議案遇有爭議」的目的,任何議案都能交付協商,又 不須說明提議協商的理由,所以任何黨團,或一定人數的立委,即可提議交付協 商,導致提議協商的黨團或立委毫無顧忌,競相為了私利開啟協商,或以協商進

94 羅傳賢,同前註 47,頁 214。

95 同註 21。

96 黃秀端、何嵩婷,同前註 44,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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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治鬥爭,造成協商浮濫開啟的現象,並讓外界常以「阻撓立法、弱化委員會 功能、黑箱政治、利益分贓」來批評黨團協商。

同時,黨團協商進行中僅要求過程公開、記錄,沒有就討論的範圍設限,也 完全沒有議事規範,只要在交付協商的法案條文範圍內,任何天方夜譚的修正案 都可提出,不但可以全盤推翻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後協商甚至可以推翻前協商的 共識,讓協商結論反反覆覆97,同時弱化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98

由於開啟浮濫,過程又幾乎毫無限制,故有心的黨團或委員經常為了私利開 啟協商99,或以協商從事政治鬥爭。第三次國會改革原本寄望透過協商過程的公 開,改善這個現象,但是經過數個會期的實施,反而讓「現形」的黨團協商照本 宣科宣讀已經事先協議好的結論,完全不見爭議的折衝過程,更加深黑箱政治的 現象。

(三) 壓制議員個人意志,取代二讀逐條討論程序

協商結論是否完成,端賴各黨黨鞭簽字,一旦院會宣讀通過結論,出席委員 不僅不得發言,亦不得提出異議或反對,這無異是「黨意取代民意」及「壓迫議 員良心責任」的制度,從而黨團協商與代議民主的本質存有一定程度的衝突關係

100。同時,協商結論一經宣讀,代表議案的二讀程序僅能逐條宣讀並通過,不能 進行討論,剝奪立法委員對法案原本享有的討論、發言權,如此的制度是否已經 過度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權力,亦非無疑。

(四) 過度排擠多數決原則在立法院的適用空間

在法案冷凍期出現以前,議案交付協商後,如果未獲共識,三讀即遙遙無期。

其後,為了避免這個現象,加入了四個月未達共識,院會即可定期處理的規定,

後來又縮小為一個月。然而法案能不能三讀的關鍵並不是在於法案冷凍期的長短,

因為在立法院的實際運作中,即使過了冷凍期,院會仍不見得會通過該案。因為 在立法院中已經根據黨團協商發展出不成文的「共識決」原則:沒有各黨團簽字 完成的法案,排不上院會二讀議程,即使順利排入議程,院會處理時也不見得能 夠順利表決,讓不簽名的黨團形同享有法案否決權101。這樣限縮多數決原則在立 法院的適用空間,是否得當就是一個疑問,更重要的是,無法協商也無法表決的 狀況,將使立法院停滯不前。

97 趙弘章,〈我國立法院委員會專業化與黨團協商透明化之分析〉,《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 13 卷第 1 期,頁 48。2005 年 6 月。

98 陳淑芳,〈國會改革五法實施之成效與檢討〉,《月旦法學》第 85 期,頁 32-33,2002 年 6 月。

99 因此時常有黨團協商代表未能貫徹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的批評。《聯合報》,〈議案協商?利益協 商?〉,2001 年 6 月 7 日,第 15 版。

100 盧拱晟,《以自由委任觀點論黨團強制與黨團協商》,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頁 172-173,

2007 年。

101 羅傳賢,同前註 47,頁 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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