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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的種類及運作方式

第二章 黨團協商的回顧、現況與困境

第二節 黨團協商的種類及運作方式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實務運作,黨團協商可分為四種,分別的運 作程序如下55

一、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規範的黨團協商,為立法院最常 見的黨團協商方式。其他兩類的協商,除部分差異外,進行程序皆與本協商相同。

委員會在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

仍有爭議無法達成共識時,主席通常會詢問在場委員是否願意將有爭議的條文送 交協商處理,若無人反對,後續將再依同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另行召開黨團協商 會議。

然而,法案審查時更常見的情況是,委員會在完成法案的逐條宣讀後,為了 快速處理各項爭議,主席作出直接在委員會中開始協商的裁決。諸多重要的意見 交換,都是在這種非正式的協商中完成,這種協商與一般立法行為中的溝通、妥 協無異,然而由於技術上的因素,這些重要的溝通過程,難以透過錄音錄影設備 留下記錄,且無法忠實記載在公報上,外界往往只能在立法院公報上看到「協商 中」三字,憑空猜測立委交換意見的過程。

此外,如果委員會審查完畢仍然無法達成共識(無論是否有經過上述的非正 式協商),主席得裁決該案在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這時候,在立法院議事 處函文通知各黨團該項裁決後,該案的院會說明人(通常即為該委員會的召集委 員)所屬黨團應負責召集協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二人代表參加。院會說 明人除了是協商的當然代表外,並擔任協商主席,至於其他黨團之代表,其中一 人應為審查會委員56。這些規定都是為了要強化委員會對黨團協商的影響力,讓 最熟悉法案的委員能夠參與協商,協助黨團協商與委員會順利接軌。

原則上,需要所有黨團代表皆出席後,協商會議始得開始。但實務運作時,

主席有時候會在黨團代表沒有全數到齊的情況下先行開始,並作成結論,事後再 履行協商結論的簽字程序。

協商進行時,由立法院祕書長派員支援57,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應刊 登公報。當協商達成共識時,應作成協商結論,協商代表於其上簽名,並於事後 再交由各黨團負責人簽字確認,才算完成協商。惟需注意,當結論與審查會決議 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應由提出修正知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 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55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黨團協商的規定,詳請參閱附錄四:現行的黨團協商法律規定。

56 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若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 在此限。」

57 這些議事人員包括,議案所屬委員會的幕僚人員及職司會議記錄的公報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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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須協商議案經異議而交付黨團協商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範的黨團協商,這類協商是委員 會審查時,決議不須協商,但是在院會二讀討論前,經黨團或十人以上委員連署 提出異議,該議案即交付協商。其後程序即如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一般進 行。

三、議案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

當議案於院會一讀時,黨團或二十人以上委員連署,得提議逕付二讀58,雖 然法律規定這個動議需要經過表決通過,但由於立法院院會進行時,實際在場委 員人數經常不足最低表決門檻的三分之一,從而若無其他黨團或委員對徑付二讀 的動議表示異議時,立法院會依照議事慣例,決議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 提案委員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後的程序亦如同委員會主席主持的協商一般 進行。

四、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會議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條所規範的黨團協商,係由院長,或 因各黨團向院長請求而召開,此種協商通常是用以處理院會的議程59、國會內部 組織60或重大爭議的法案。法律雖規定這種協商會議原則於每週星期三舉行,但 實際視需要而定;一般來說,由於每次院會進行前,朝野黨團都會進行議事程序 的攻防,院長通常會在每週五上午,於議場後方的主席休息室與各黨黨鞭進行意 見溝通。

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該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 參加,原則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除此之外,全院 所有委員雖然可以前往參與院長召集的協商會議,但由於這種協商不一定會對外 發出開會通知,故實際進行時,往往僅有各黨黨鞭參與。

基本上,這種黨團協商由於參與者層級較高,並不輕易發動,院長只有在極 少數的情況下,才會主動召集院長層級的黨團協商。各黨團通常也是在委員會層

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 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 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59 如每次院會進行前,協調各黨團提出之變更議程動議,避免院會為了表決變更議程浪費時間。

60 如決定各政黨在各委員會中的召集委員席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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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的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向院長提出召集協商的要求。從而院長召集 的協商雖然在立法院地位崇高,但實際上與委員會召集的協商間仍有一定程度的 分工。

在黨團協商完成後,院會將依據協商結論繼續二、三讀程序。上述各種黨團 協商在立法院的運用時刻,及其與院會三讀的關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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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7 黨團協商種類與立法院運作流程的關係61

來源:作者自製

61 圖中虛線為較不常見的情況。院會一讀前的院長協商,通常是在處理議程上的爭議事項。

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

黨團委員提議

逕付二讀 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進行中的 非正式協商

主席裁決不需協商 主席裁示需經協商

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

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

院會異議交付協商

院會二讀

院會三讀 院會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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