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黨團協商的回顧、現況與困境
第二節 黨團協商的種類及運作方式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實務運作,黨團協商可分為四種,分別的運 作程序如下55:
一、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規範的黨團協商,為立法院最常 見的黨團協商方式。其他兩類的協商,除部分差異外,進行程序皆與本協商相同。
委員會在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
仍有爭議無法達成共識時,主席通常會詢問在場委員是否願意將有爭議的條文送 交協商處理,若無人反對,後續將再依同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另行召開黨團協商 會議。
然而,法案審查時更常見的情況是,委員會在完成法案的逐條宣讀後,為了 快速處理各項爭議,主席作出直接在委員會中開始協商的裁決。諸多重要的意見 交換,都是在這種非正式的協商中完成,這種協商與一般立法行為中的溝通、妥 協無異,然而由於技術上的因素,這些重要的溝通過程,難以透過錄音錄影設備 留下記錄,且無法忠實記載在公報上,外界往往只能在立法院公報上看到「協商 中」三字,憑空猜測立委交換意見的過程。
此外,如果委員會審查完畢仍然無法達成共識(無論是否有經過上述的非正 式協商),主席得裁決該案在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這時候,在立法院議事 處函文通知各黨團該項裁決後,該案的院會說明人(通常即為該委員會的召集委 員)所屬黨團應負責召集協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二人代表參加。院會說 明人除了是協商的當然代表外,並擔任協商主席,至於其他黨團之代表,其中一 人應為審查會委員56。這些規定都是為了要強化委員會對黨團協商的影響力,讓 最熟悉法案的委員能夠參與協商,協助黨團協商與委員會順利接軌。
原則上,需要所有黨團代表皆出席後,協商會議始得開始。但實務運作時,
主席有時候會在黨團代表沒有全數到齊的情況下先行開始,並作成結論,事後再 履行協商結論的簽字程序。
協商進行時,由立法院祕書長派員支援57,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應刊 登公報。當協商達成共識時,應作成協商結論,協商代表於其上簽名,並於事後 再交由各黨團負責人簽字確認,才算完成協商。惟需注意,當結論與審查會決議 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應由提出修正知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 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55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黨團協商的規定,詳請參閱附錄四:現行的黨團協商法律規定。
56 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若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 在此限。」
57 這些議事人員包括,議案所屬委員會的幕僚人員及職司會議記錄的公報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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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須協商議案經異議而交付黨團協商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範的黨團協商,這類協商是委員 會審查時,決議不須協商,但是在院會二讀討論前,經黨團或十人以上委員連署 提出異議,該議案即交付協商。其後程序即如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一般進 行。
三、議案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
當議案於院會一讀時,黨團或二十人以上委員連署,得提議逕付二讀58,雖 然法律規定這個動議需要經過表決通過,但由於立法院院會進行時,實際在場委 員人數經常不足最低表決門檻的三分之一,從而若無其他黨團或委員對徑付二讀 的動議表示異議時,立法院會依照議事慣例,決議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 提案委員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後的程序亦如同委員會主席主持的協商一般 進行。
四、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會議
此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條所規範的黨團協商,係由院長,或 因各黨團向院長請求而召開,此種協商通常是用以處理院會的議程59、國會內部 組織60或重大爭議的法案。法律雖規定這種協商會議原則於每週星期三舉行,但 實際視需要而定;一般來說,由於每次院會進行前,朝野黨團都會進行議事程序 的攻防,院長通常會在每週五上午,於議場後方的主席休息室與各黨黨鞭進行意 見溝通。
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該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 參加,原則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除此之外,全院 所有委員雖然可以前往參與院長召集的協商會議,但由於這種協商不一定會對外 發出開會通知,故實際進行時,往往僅有各黨黨鞭參與。
基本上,這種黨團協商由於參與者層級較高,並不輕易發動,院長只有在極 少數的情況下,才會主動召集院長層級的黨團協商。各黨團通常也是在委員會層
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 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 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59 如每次院會進行前,協調各黨團提出之變更議程動議,避免院會為了表決變更議程浪費時間。
60 如決定各政黨在各委員會中的召集委員席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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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的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向院長提出召集協商的要求。從而院長召集 的協商雖然在立法院地位崇高,但實際上與委員會召集的協商間仍有一定程度的 分工。
在黨團協商完成後,院會將依據協商結論繼續二、三讀程序。上述各種黨團 協商在立法院的運用時刻,及其與院會三讀的關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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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7 黨團協商種類與立法院運作流程的關係61
來源:作者自製
61 圖中虛線為較不常見的情況。院會一讀前的院長協商,通常是在處理議程上的爭議事項。
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
黨團委員提議
逕付二讀 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進行中的 非正式協商
主席裁決不需協商 主席裁示需經協商
委員會主席主持的黨團協商
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
院會異議交付協商
院會二讀
院會三讀 院會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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