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團協商的案例檢討與建議方向
第三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之檢討
一、 在協商中提出修正過的意見,能釋出善意,有助溝通成功…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一個成功的黨團協商案例。再生能源的發展涉及到國家 未來的資源分配及產業走向,是一部利益糾葛範圍龐大的法案,過去在第五、六 屆都沒有推行成功,甚至都已經走到立法程序的最後一步,僅差國民黨在協商結 論上簽字即能完成立法328。當時主要爭議是對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率僵持不下,政 黨、個別立委對此都有堅持,第七屆審議時同樣面臨這個問題,但是為什麼就能 夠透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
327 《台灣時報》,〈民進黨團三長交接 蔡同榮接總召〉,2009 年 6 月 17 日,第 4 版。
328 《中國時報》,〈大家都想分杯羹 能源條例卡住〉,2009 年 4 月 14 日,第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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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七屆審議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各版本草案,不再於條文中明訂躉購 費率的數額,而交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審定公告,避免審查法案時在費率 的數字上打轉爭執。但是這種立法方式又產生一個新的爭議,民進黨認為主管機 關公告費率前,需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但行政院及國民黨不同意這個想法,
認為太耗費精力。這個問題只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諸多爭議條文之一,所以委 員會審查完畢後,一共保留了二十六條沒有共識的條文。
這些保留條文中,有部分是個別提案委員的內容,如柯建銘版本的第四、七、
十一、十二條,林滄敏版的第十三、十四條潘孟安版的第十二、十三、十六、十 八、二十條,及田秋菫版的第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條,這些都是國、
民兩黨個別立委堅持的條文,顯見兩黨都尚未對再生能源條例發展條例草案完成 內部的整合作業。因此兩黨先行達成共識,將被保留的委員的提案整合入各自的 黨團版本之中,另行根據委員會審查結果提出黨團版的建議條文。
這些黨團最終的建議條文,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委員會審查完成後,各黨衡 量保留條文內容的重要性及獲得對方認同的可能性,調整後的結果。透過委員會 審查的溝通過程,政黨已經增加了對他黨立場的認識程度,所以兩黨的建議條文 有相當程度的相似度,如一致的認為第四、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即可,潘孟安、
田秋菫、林滄敏的提案則不予增訂,各自對無關緊要的保留條文相互讓步。提出 這樣調整立場的修正意見,能展現出黨團真的具有溝通意願,有可能在協商會場 上妥協,讓黨團協商的氣氛融洽,易於達成結論,所以在 98 年 5 月 25 日的委員 會協商中,才能把爭議縮小到十二條。
二、立法院幕僚的專業意見能對消弭立法爭議發生一定效果
但是委員會協商還是沒有對躉購費率要不要舉辦聽證達成共識,這是民進黨 非常堅持的主張329,並在最後院長協商時獲得堪稱勝利的結果330。這中間的變化 究竟為何?
第一次院長協商時,民進黨派柯建銘及田秋菫出席,先由田秋菫說明民進黨 堅持聽證的理由,但是經濟部能源局仍不願同意,並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總統 重點政策為由,希望民進黨放棄對聽證的堅持。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對此不滿,並 提出其他學者的研究意見,表示目前的草案內容不宜通過,不如暫停立法工作,
並先行離開協商會場。王金平見協商氣氛不佳,如不儘快疏通,恐怕無法於第三
329 參閱民進黨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條文第九條。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98 卷第 42 期(下),黨團協商會議記錄,頁 8-9。另可參閱附錄九:國、民兩黨對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草案的建議條文比較表。
330 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的共識,並通過附帶 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第一年必須舉辦聽證始得決定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其後至少每 三年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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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內順利三讀,隨即要求能源局先儘量採納民進黨意見,另行提出新版本草案 後再行協商。
然而第二次院長協商時,能源局提出的新版本仍未把民進黨要求的聽證放入。
田秋菫對此再次表示不滿,王金平要求能源局對此回應。能源局表示,如果依照 民進黨建議內容,聽證是在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審定躉購費率後才舉辦,這時 候費率已經決定好了,舉行聽證沒有多大意義。田秋菫進一步反駁,社會能夠透 過聽證知道能源局如何決定費率,這時候舉行聽證怎麼會沒有意義?更何況依照 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本來就應舉行聽證。能源局對此回應,行政程序法沒有規 定機關一定要舉行聽證,僅有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才需要舉 行聽證,現在能源局認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舉行聽證,希望立法院應尊重能源局 的看法。會議至此各方各持一詞,僵持不下。
這時候,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提出看法,認為躉購費率是一種法規命令,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固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但是同法第 一百零七條亦規定,當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行政機關就負有舉行聽證的 義務。能源局的說法固然有理,但如果立法院認為躉購費率事關重大,要求聽證 亦無不當。王金平院長聽取法制局劉局長的意見後,開始詢問能源局舉行聽證的 難處所在,始發覺民進黨團的建議條文為調整費率都要舉辦聽證,如果每年都調 整一次,將每年都要舉辦聽證,成本過大,故回頭詢問民進黨能退讓的底限,最 後折衝作出「必要時舉辦聽證」的結論,同時通過附帶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施行的第一年必須舉辦聽證始得決定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其後至少每三年舉辦 一次聽證。
在這段過程中,立法院法制局長的意見發揮了很大的影響力,他指出躉購費 率是法規命令,能源局固然是「得」而非「應」舉行聽證,但是如果立法院認為 躉購費率的決定很重要,立法強制要求舉行聽證亦無不妥。這個意見提供了「如 果立法院認為躉購費率很重要,可以要求能源局舉行聽證」的思考方向,由於各 黨在躉購費率上爭執多年,其重要性早已深入協商與會者的心中,知道這是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的精髓所在,從而會議自然會朝既然躉購費率是重要問題,不妨要 求能源局花點時間舉行聽證的方向發展,剩下就是如何就現實的施行障礙進行調 整的細節討論,因此才能在這條關鍵條文上達成共識。
三、黨團如有全新意見應事先提出,以免拖延協商進度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協商過程中,有兩個很重要的關鍵點,差點導致協商失 敗,或是拖延協商的進度。首先是 98 年 5 月 25 日委員會協商時,國民黨在會議 上才提出國民黨團的建議條文,民進黨代表潘孟安表示無法馬上瞭解國民黨版的 內容,要求暫緩協商,其次是在 98 年 6 月 1 日院長協商時,民進黨總召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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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上提出其他學者的研究意見,主張不應通過目前的草案內容,王金平見歧 見太大,只好暫緩協商,隔週再開。
這兩個事件都是政黨在協商會議當場才提出全新的意見,不只讓對方沒有時 間仔細瞭解這些新的主張,更可能會因為需要瞭解而暫緩協商。如果要讓協商有 效率的進行,應該在正式協商前,先行交換預備在協商會議上提出的意見,事先 具備一定程度的瞭解。
第四節 農村再生發展條例草案之檢討 一、不出席協商,斷絕溝通成功的可能性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立法過程中,最引人注意的一點就是,自從 98 年 5 月 25 日起,國民黨雖然密集的召開三次委員會協商,但是民進黨始終不出席參與331。 民進黨這種不出席協商的消極杯葛行為,其實從第七屆開議以來就不斷出現,如 第二會期不出席總預算案 97 年 12 月 8-9 日的委員會協商、第三會期不出席集會 遊行法 98 年 5 月 4 日的院長協商332,不過農村再生條例的特殊之處在於,民進 黨接連不出席三次協商,展現出高度不願意溝通的態度。本文一再強調,少數應 該重視自己能在溝通過程獲得的發聲機會333,第七屆立法院雖然國民黨佔有絕對 人數優勢,但仍願意透過現行存在的黨團協商,尊重民進黨的發聲權利,民進黨 要珍惜這個制度化的發聲管道,因此民進黨接連不出席農村再生條例的黨團協商,
是十分應予譴責的行為。
我們希望政黨能在黨團協商這個制度化的溝通管道中,說明清楚自己的立場。
在這個案例中,民進黨雖然於公聽會結束後,提出黨團版本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刪除「農村土地活化」一章,並於第一次委員會協商時,與保存該章的行政院修 正版本共同討論,但該次協商中,民進黨代表潘孟安委員在進行到第三章的時候,
表示黨團內部尚有很大的意見,要回去開會討論,無法對此部分代表黨團發言,
未明確表示民進黨是否仍然堅持要刪除這個章節,其後也沒有出席說明民進黨的 後續看法。導致我們無法在黨團協商中知道民進黨對於「農村土地活化」章節的 態度到底為何?是和提出民進黨黨團版本時一樣堅持刪除,還是經過第一次協商 後,願意作出某部分的讓步,只是黨團內部仍在討論讓步的底限制?或是從民進 黨不繼續參與後續第三章協商的行為中,代表民進黨仍持高度的反對態度,所以
未明確表示民進黨是否仍然堅持要刪除這個章節,其後也沒有出席說明民進黨的 後續看法。導致我們無法在黨團協商中知道民進黨對於「農村土地活化」章節的 態度到底為何?是和提出民進黨黨團版本時一樣堅持刪除,還是經過第一次協商 後,願意作出某部分的讓步,只是黨團內部仍在討論讓步的底限制?或是從民進 黨不繼續參與後續第三章協商的行為中,代表民進黨仍持高度的反對態度,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