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關」規範與用語的轉變
第三節 唐度關規範與用語
三、 冒度
唐律冒度關依對象有人、牲畜之分。就人而言,冒者與被冒者之間存在 無關係、共犯、親屬三種關係。人冒度關雖有冒度通行證,亦有妄隨他人度 關的情形,除自己責失外,領兵主司與關司各負其責。至於牲畜,與私度關 刑責相類,皆比人冒度情形來得輕。
(一) 人
205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度緣邊關塞」(總 88 條),頁 177。
206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度緣邊關塞」(總 88 條),頁 178。
207 孟彥弘,〈唐關市令復原研究〉,頁 534。
表 2-3-7:唐律私度、越度邊關與化外人交易、給禁兵器、共為婚姻之規範
交易 給禁兵器 共為婚姻
計贓 刑期 行為 刑期 行為 刑期 一尺 徒二年半
已入番 絞 已成 流二千里 三疋一尺 徒三年
六疋一尺 流二千里 九疋一尺 流二千五百里
未入番 徒二年半 未成 徒二年 十二疋一尺 流三千里
十五疋 加役流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越度緣邊關塞」(總 88 條),頁 177-178 整理而成。
《唐律.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條:「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 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208冒領他人過所度關,徒 一年,被冒者刑責依據與冒者關係而有所不同。律文曰:「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被冒名者無罪。」209冒者與被冒者之間無關係,若被冒者不 知情,不受懲罰。冒者刑責則有已度與未度關之別。冒者已度關徒一年,未 度關依《疏》議曰:「若關司未判過所以前,準『越關未度,各減五等』之例;
若已判過所,未出關門,同未過:各減一等。」210關司未判,冒者即已取消 度關,則冒者減已度關五等,杖六十。關司已判出關,冒者未出關,則冒者 減已度關一等,杖一百。(表 2-3-8)這是冒度關罪的第一種情況。
第二類是冒者與被冒者之間屬於共犯關係,既屬共犯關係,被冒者當屬 於知情,性質上是擁有過所者將過所轉借給無過所者,雙方責失依〈衛禁律〉
「不應度關而給過所」條:「以過所與人及受而度者,亦準此。」211律文涉 及受者屬於應度關與不應度關者之分,以及前提是已度與未度關之別,經比 對分析如下:受者屬於可度關者,且已度關,給者與受者皆徒一年;未度關,
關司已判,受者減一等(杖一百),給者依《疏》議曰:「其與過所人既因度成 罪,前人未度,亦同減科。」212可見給者亦比照受者刑責。若關司未判,受 者已取消度關,減五等,杖六十,給者亦同。
受者若屬於不應度關者,即本身有徭役、犯罪等。受者已度關,給者與 受者皆徒一年;未度關,由於受者本身屬於不應度關之人,給者仍徒一年,
故《疏》議曰:「不應給過所而給者,不在減例。」213受者依關司已判與未
208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209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210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211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212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213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表 2-3-8:唐律冒者與被冒者無關係,且被冒者不知情的冒度關之規範 冒者與被冒關係 行為 前提 對象 刑期
無 冒領過所
已度 冒者 徒一年
被冒者 ×
未度 冒者 杖一百(關司已判)
杖六十(關司未判)
被冒者 ×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整理。【×表不詳】
判,有杖一百與杖六十之別。(表 2-3-9)
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217知情故縱與冒者、給受者同罪。
畜相冒者,謂毛色、齒歲不同,相冒並不得罪也。」219家畜之間毛色、牙齒 年齡不同的同類相冒則無罪。
表 2-3-12:唐律牲畜冒度關之規範
行為者 行為 刑期
牲畜 馬
冒度關 杖九十
非馬 杖七十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5 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