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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關」規範與用語的轉變

第二節 唐以前出入關規範與用語

一、 禁人

(一) 西周

三代以前可考關的法規範,以西周較為明確。19《周禮》:「士師之職,

掌國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

五曰軍禁。」鄭玄注:「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城門有 離載下惟,野有《田律》,軍有器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20似乎國禁中 包含關門之禁。

關門若在一國邊界上,即成為國門,古代掌管其開閉,糾舉、通報違禁 物出入關門者正是司門,《周禮》:「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幾出入不 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21貨物的進出受到司關監督,「凡貨 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凡所達貨賂者,則以節傳出之。」22不出於 關意味著從偏門而過,規避檢查,被查獲者,沒收其貨,罰其人。關門每日 稽查進出的人物,合理出入關門者必須有憑證,作為與違禁者的區別,負責 憑證的發給當時是掌節職官,「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門 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23

因此,西周時代存在關門之禁,關門由掌管啟閉的司門職司,貨物的進 出有司關負責,通過關門必須有符節,由掌節官員辨明,以決其出入。並使

18 況臘生、張勝輝,〈唐律中關防制度考析〉,《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1 年第 3 期,頁 86-91。

案:況、張二氏主要以宏觀視野來歸納唐律中關防制度的目的、內容、影響。

19 桂齊遜:「保護王畿及國內關津之制,夏、商兩代無考;惟西周時代似已設有關津之制。」

參氏著,〈《唐律.衛禁律》沿革考〉,收錄中國中古史研究編輯委員會編輯,《中國中古 史研究》(第七期)(臺北:蘭臺出版社,2007.12,初版),頁 99。

20 後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收入李學勤主 編,《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 會整理,《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1 版),卷 35,〈秋 官.士師〉,頁 919-920。

21 《周禮注疏》,卷 15,〈地官.司門〉,頁 382。

22 《周禮注疏》,卷 15,〈地官.司關〉,頁 384。

23 《周禮注疏》,卷 15,〈地官.掌節〉,頁 386-389。

用「出入」、「出」作為通關用語。

代為送交官府,並與之約定同分逮捕獎金,結果是有秩吏與乙各罰二甲,不 給予任何獎賞,因為有秩吏本有緝拿闌亡者的義務。關於被捕之人後續相關 規定亦可見於「秦律雜抄」簡 38-39,其載:「.捕盜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 者,耐。.求盜勿令送逆為它,令送迎為它事者,貲二甲。」33《捕盜律》

規定逮捕有罪之人有功,將所捕之人轉交他人,使他人得以獲取爵位,捕人 者處耐刑。34此外,捕人者不准命令、要求盜者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務,有違 者罰二甲。

2. 所告闌亡出徼不實

告人逃出邊關邊境到鄰邦,結果所告不實,告者如何論處?「法律答問」

簡 48:「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為告黥城 旦不審。」35告者告不審(不實),並未有闌亡邊界之事,罰告者黥城旦。換 言之,闌亡出邊關處黥城旦,告人不實者處原告罪。

3. 彼此不知情的闌亡者成夫妻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 167: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 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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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甲離開夫而逃亡,男乙也因無憑證而逃亡,兩人結為夫妻,甲沒有把私自 離夫的實情告訴乙,兩年後有孩子,才告知實情,乙並沒有捨棄妻子,後兩 人被捕,應如何論處?乙黥城旦,甲黥為舂。甲既為私自逃離丈夫,想必缺 乏或者不敢申請憑證,此律與簡 48 相對照後,可知闌亡者,男處黥城旦,女 處黥為舂。父母親被罰後,幼童如何處置呢?簡 168:「甲取(娶)人亡妻以 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 是。」37「畀」是歸還,顯然律文是站在幼童無辜的立場,「入公異是」,認 為應將小孩歸還父母。

4. 論刑以前犯罪論

「法律答問」簡 181:「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盜而得,可(何)

33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 38-39,頁 89。

34 《說文解字注》,9 篇,〈而〉部,頁 454:「耏,罪不至髡。」段注:「按耐之罪,輕於髡。

髡者剃髮也,不剃其髮,僅去須鬢,是曰耐,亦曰完。謂之完者,言完其髮也。 ……漢 令謂完而不髡,曰耐。」案:耐刑、完刑是指僅剃鬢髮,而保留多數頭髮之意。

35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 48,頁 104。

36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 167,頁 132。

37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 168,頁 133。

以論之?以通錢。」38逃出邊關後向國內行賄萬錢以上,獲得寬免,後又犯 盜罪被捕,其刑以行賄論。行賄罪既已得到免責,何以後犯盜罪時反倒以行 賄罪論處?一方面可能是國家對於再犯罪的嚇阻;另一方面也許是行賄罪重 於盜罪,透過重罪來阻止再犯的行為。

5. 無符傳而闌入

《龍崗秦簡》簡 4:「 (詐)偽、假人符傳及讓人符傳者,皆與闌入門 同罪。」39詐是欺騙,偽是偽造,40欺騙、偽造、借用他人符傳,以及把自己 符傳借給他人,都與無符傳出入門禁同罪,原因是這些人本身皆未持有合法 符傳。

6. 傳入門

《龍崗秦簡》簡 3:「傳者入門,必行其所當行之道,□□【不】行其所 當行 」,41持傳者進門後,必須走當行之道路。42同書簡 5:「關。關合符,

及以傳書閱入之,及 偑〈佩〉入司馬門久(?) 」,43到關門後,關吏合 符,並查閱傳,無誤使其過關,同時發給佩戴的標牌,44進司馬門加做標記。

總之,秦法通關用語,秩吏追捕犯人規範中,使用「闌亡」一詞。臣瓚 釋「闌」為「無符傳出入」,應劭則稱「無符籍妄入宮」,兩人皆使用「出入」、

「入」詞彙。關於控闌亡出徼不實的規範,使用「出」、「闌亡」詞彙。在闌 亡成夫妻的規範中,使用「闌亡」。在符傳騙取、借用、轉讓規範方面,使用

「闌入」。在以傳入門規範上,使用「入」字。

(三) 漢

漢代的出入關規範主要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45《二年 律令》包含 27 律 1 令,唯一的令是〈津關令〉,體現漢初關防的嚴密性,簡

38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 181,頁 136。

39 《龍崗秦簡》簡 4,頁 71。

40 清.沈家本著,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漢律摭遺》,收錄氏著,《歷代刑法考》(北京:

中華書局,1985.12,1 版),卷 4,〈賊律.詐偽〉,頁 1439:「張斐《注律表》:『背信藏 巧謂之詐。』按:……詐與偽亦有分別。詐者,虛言相誑以取利,……偽者,造私物以 亂真。」

41 《龍崗秦簡》簡 3,頁 71。

42 《漢書》,卷 63,〈昌邑王傳〉,頁 2768:「以為哀王園中人,所不當得為。」顏師古注:

「於法不當然。」

43 《龍崗秦簡》簡 5,頁 712。

44 《龍崗秦簡》簡 5,頁 712 整理小組注「佩,疑指佩戴標誌。……一說『 佩』是佩名,

猶玉佩、環佩等。」。

45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 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8,1 版)。案:以下漢簡,除非不同,否則皆從此版 本,僅作《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某簡某頁。

文中有針對內關或邊關的各別論述,亦有兩者並呈,保存著人物出入津關的

官吏依所經縣順序送至所欲遷徙的縣,由縣確實審查通行證。53 3. 人闌出邊塞、函谷關

邊防軍紀,國之大事。《漢書.西域傳》:「今邊塞未正,闌出不禁,障候 長吏使卒獵獸,以皮肉為利,卒苦而 火乏,失亦上集不得。」54闌出邊塞 不禁,放任官員使喚兵卒去獵獸牟利。邊塞紀律如此,邊關情形與此相類。

又《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記載杜相夫妄出入函谷關而被免官之事。55 4. 闌出入(私度)、擅為傳出入(冒度)、越出入(越度)邊關

〈津關令〉簡 488-489 是關於私度與越度邊關、邊津的規範:

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令,.請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為城旦舂;

越塞,斬左止(趾)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贖耐;令、丞、令史罰 金四兩。56

「闌關」實為下文「闌出入塞之津關」的省稱,即唐律私度邊關、邊津之意,

私度關在漢代處黥為城旦舂,臉上刻刺塗墨再服城旦、舂的徒刑,是肉刑附 加徒刑的刑罰。至於「越塞」實為「越出入塞之津關」的省稱,越塞之津關 是越度邊關、邊津的意思,越關是不由關門過關,陳偉也說:「『越塞』似指 在津關之外的地方穿越邊界」,57越度邊關、邊津在漢代處斬左止(趾)為城 旦(舂),砍斷左小腿以下器官,再服城旦、舂的徒刑,顯然越度罪重於私度。

對於闌出入(私度)、越出入(越度)邊關,關司責失有知情與不知情之分,

不知情者,「吏卒主者」贖耐,「(關)令、丞、令史」罰金四兩。贖是以錢抵 罪,耐是剃去鬢角鬚髮,即贖耐是以錢抵耐罪的刑罰。58知情者依簡 489:「智

簡釋〉,頁 331。案:筆者認同楊說,以為封可說是傳上的簽名並加蓋官印,但對於揚說

「雖不封二千石官」,或指女子 使用的「傳」儘管沒有二千石官的封檢,有所疑問。女 子使用的傳有封檢,然而隨行子(女)傳上缺乏封檢,李均明亦云:「此例所見女子 的 通行證當無問題,只是函谷關守吏對其隨行子女的證件產生疑義,故上報請示,最後由 皇帝制詔批准該女子及兒女出關。」氏著,〈漢簡所反映的關津制度〉,《歷史研究》,2002 年第 3 期,頁 33。

53 楊建:「引,或為路引、通行證。」氏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簡釋〉,頁 331。

54 《漢書》,卷 96,〈西域傳〉,頁 3914。

55 「元封四年,侯相夫坐為太常,與樂令無可當鄭舞人,擅繇不如令,闌出函谷關,國除。」

《史記》,卷 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頁 956。「(陽平嗣侯杜相夫)元封三年,坐為太 常與大樂令中可當鄭舞人擅繇,闌出入關,免。」《漢書》,卷 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頁 601。

56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津關令〉簡 488-489,頁 305。

57 陳偉,〈張家山漢簡雜識〉,收錄單周堯、陸鏡光主編,《語言文字學研究》(北京:中國 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12,1 版),頁 37。

58 楊建:「贖耐:謂判處贖抵『耐』的刑罰。」氏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

簡釋〉,頁 318。

(知)其請(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傳,令以闌出入者,與同罪。」59明知

度邊關、邊津)

出處:依〈津關令〉簡 488-490,頁 305-306 整理而成。

5. 闌出入(私度)、越之(越度)邊關 〈津關令〉簡 523-524:

廿三、丞相上備塞都尉書,請為夾谿河置關,諸漕上下河中者,皆發 傳,及令河北縣為亭,與夾谿關相直。.闌出入、越之,及吏卒主者,

皆比越塞闌關令。.丞相、御史以聞,制曰:可。66

丞相上呈備塞都尉的奏書,請求能在夾谿河畔設關,夾谿河並非專名,楊建

丞相上呈備塞都尉的奏書,請求能在夾谿河畔設關,夾谿河並非專名,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