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關」規範與用語的轉變
第三節 唐度關規範與用語
一、 通則
(一) 關門啟閉
關門啟閉有一定制度,非緊急、特殊事不得無故開閉,唐律對於此類門 禁規範頗為細膩。《唐律.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條:
州、鎮、關、戍城及武庫等門,應閉忘誤不下鍵,若應開毀管鍵而開 者,各杖八十;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六十。餘門,各減二等。
若擅開閉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無故開閉者,與越罪同;未得開 閉者,各減已開閉一等。餘條未得開閉準此。144
律文將州、鎮、關、戍城及武庫門依情節輕重,分為四類。由輕至重依序是 第一類「錯下鍵」與「不由鑰而開」,錯下鍵依《疏》議曰:「管鍵不相當者。」
145錢大群釋意:「錯下鎖頭,指鎖蕊(鍵)與鎖套(管)不相配的情況」,146依 錢氏意與註解,古代鎖由陰、陽套件組成,陰為牝為管,指鎖売、門栓孔、
鎖筒(鎖套);陽為牡為鍵,指鎖簧(鎖蕊)。所謂錯下鍵即門鎖雙方套件無法 互相搭配。不由鑰而開是門關閉卻不用鑰匙開門,此類行為劉俊文稱為「使 用管鑰上之錯誤,性質最輕」,147刑期為各杖六十,餘門指縣、坊、市門各 減二等,即笞四十。
第二類是「應閉忘誤不下鍵」與「若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前者是應關門 忘記、誤失未下鎖關門,後者是門未鎖卻毀壞「管鍵」開門,意圖是故意的,
此類行為各杖八十,縣、坊、市門各減二等,即杖六十。第三類是「城主無 故開閉者」,《疏》議曰:「州、縣、鎮、戍等長官主執鑰者,不依法式開閉,
與越罪同。」148城主包括州、鎮、關、戍城、武庫門負責門鑰匙的長官,無 故謂不依「法式」啟閉門,刑期與越罪同,即徒一年,縣、坊、市門杖九十。
第四類是「擅開閉者」,《疏》議曰:「擅,謂非時而開閉者。州及鎮、戍、
武庫門而有非時擅開閉者,加越罪二等,處徒二年。縣城以下,擅開閉者,
並加越罪二等。」149擅為任意,比起第三類「不依法式」而開閉門者更甚,
144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1。
145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1。
146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3,1 版),卷 8,〈衛禁 律〉「越州鎮城垣及城門下鍵開閉不依法」(總 81 條),頁 274。錢氏注「管鍵」曰:「鎖 組成的陰陽套件」。牝者為管,牡者為鍵──牝:音 pin,雌性獸,喻指鎖売、門栓孔。
牡:雄性獸,喻指鎖蕊。《禮記.月令》:「修鍵閉。」鄭玄注:「鍵,牡;閉,牝也。」
孔穎達疏:「凡鎖器,入者為之牡,受者為之牝。」古鎖以鎖簧(鎖蕊)及鎖筒(鎖套)
相合而成。「管」:鎖的套売。「鍵」:鎖的簧蕊。頁 258、275。
147 《唐律疏議箋解》,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城垣」(總 81 條),頁 639。
148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2。
149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1-172。
刑期各加越罪二等。即州、鎮、關、戍城、武庫門擅開閉者,徒二年,縣、
坊、市門徒一年。上述四種分類是屬於門已開閉,實際傷害已造成的懲處方 式,若「未得開閉者,各減已開閉一等」。(表 2-3-1)
關門啟閉的時刻有一定規範。《天聖令.關市令》宋 9 條:「諸關門竝日 出開、日入閉。管鑰,關司官長者執之」,150孟氏以為管鑰雖未檢得材料可 供對勘,但似亦應有相關規定,只復原成唐令 15 條:「諸關門,並日出開、
日入閉。」151《唐律.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條《疏》議曰:「『城主 無故開閉者』,謂州、縣、鎮、戍等長官主執鑰者,不依法式開閉,與越罪同。」
152依前後文語意,城主當包括州、鎮、關、戍城、武庫門負責門鑰匙的長官。
關門是國家大門,鑰匙關係著關門的啟閉,掌管鑰匙之人,宋令作「關司官 長」,「官長」據《唐律.名例律》「十惡」條之第九:「九曰不義。」注:「吏、
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疏》議曰:「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 之例。』」153官長即長官,「關司官長」即關司裡的長官,唐律記載的「城主」,
可見唐代存在管理鑰匙的長官,復原唐令 15 條或可調整為:「諸關門,並日 出開、日入閉。執鑰,城主執之。」
關門啟閉配合日出、日入。韓愈詩云:「荊山已去華山來,日出潼關四扇
150 《天聖令》,卷 25,〈關市令〉,頁 306。
151 孟彥弘,〈唐關市令復原研究〉,頁 534。
152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2。
153 《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十惡」(總 6 條),頁 15。
表 2-3-1:唐律違法、過失啟閉門之規範
門已啟閉 門未得啟閉
行為主體 類別 刑期
擅開閉 州、鎮、關、戍城、武庫門 徒二年 徒一年半 縣、坊、市門 徒一年 杖一百 城主無故開閉 州、鎮、關、戍城、武庫門 徒一年 杖一百 縣、坊、市門 杖九十 杖八十 1.應閉忘誤不下鍵
2.若應開毀管鍵而開
州、鎮、關、戍城、武庫門 杖八十 杖七十 縣、坊、市門 杖六十 笞五十 1.錯下鍵
2.不由鑰而開
州、鎮、關、戍城、武庫門 杖六十 笞五十 縣、坊、市門 笞四十 笞三十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總 81 條),頁 171-172 整理而成。
開。」154華山已在潼關西南,日出而潼關四扇門開,可見關東、西各置兩門,
兩兩相對,日出是關門開的前提。王勃〈散關晨度〉詩語:「關山淩旦開,石 路無塵埃。白馬高譚去,青牛真氣來。」155此為王氏被貶入蜀途中之作,於 淩旦、拂曉關門開啟之際晨度散關道,156騎白馬如當年老子騎青牛過函谷關,
紫氣東來之意境。關門開啟取決於拂曉,但何時才稱拂曉?韓偓〈早發藍關〉
詩:「關(或作閉)門愁立候雞鳴。」157關門一旦關閉後,必須等到翌日雞鳴 始能再次開啟,未及進門者只能望關興嘆,露宿關外,是以岑參〈宿蒲關東 店憶杜陵別業〉詩云:「關門鎖歸路,一夜夢還家。」158露宿關外,夢中見 到自己已回到家。總之,日出、淩旦、雞鳴是開啟關門的條件,日入則閉關,
晚上除非急事,否則不隨意啟閉門,即《唐會要.雜錄》:「城池作固,以備 不虞;關鎖閉開,須有常準。」159關門繫乎唐帝國安危,理應有一套準則,
不過,從目前史實可知,仍無法具體掌握關門啟閉的確切時間,或者因夏、
冬兩季導致日照長、短,關門啟閉時間調整等問題。
(二) 度關、津的條件與先後
出入關、津依所到先後順序而度,〈衛禁律〉《疏》議曰:「關,謂判過所 之處。津,直度人,不判過所者。依《令》:『各依先後而度。』」160關依設 置地點有陸關與水關,津為渡口,若是渡口處設關則可稱津關或水關。判與 不判過所成為關、津差別之一,關需檢查過所後而判,津則直接通行,不判 過所,不判過所意味不檢查,或許津的重要性一方面不如關;另一方面津有 渡船時效性,不容許因判過所而延遲發船,造成人群擁擠。《唐令拾遺》記載:
「諸度關、津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當有過所。」161此處津以頓號,前 緊鄰關而來,後有「乘船筏」,疑指度陸關、津關(水關)、渡口三件事,津為
154 唐.韓愈著,錢仲聯、馬茂元校點,《韓愈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0,1 版),〈詩集〉卷 10,〈次潼關先寄張十二閣老使君〉,頁 95。
155 唐.王勃著,丹丘先生校定,《王勃集》,收錄日.長澤規矩也編,《和刻本漢詩集成》(東 京:古典研究會,昭和 50.2),〈唐詩〉(第一輯),卷下,〈五言律詩.散關晨度〉,頁 18。
156 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臺北:中國子學名著集成編印基金會,1978),卷 9,〈煑 膠〉,頁 537:「凌旦寒氣,不畏消釋;霜露之潤,見日即乾。」
157 清.彭定求等編,《全唐詩》(北京:中華書局,1960.4,1 版),卷 682,韓偓〈早發藍 關〉,頁 7816。
158 唐.岑參著,廖立箋注,《岑嘉州詩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9,1 版),卷 2,〈七 言古詩.宿蒲關東店憶杜陵別業〉,頁 390-391。
159 北宋.王溥撰,牛繼清校證,《唐會要校證》(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5,1 版),卷 5,
〈雜錄〉,頁 49。
160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關津無故留難」(總 84 條),頁 175。日.仁井田陞復 原與此令同。氏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11,1 版),〈關 市令第二十六〉二【開元二十五年】,頁 642。
161 《唐令拾遺》,〈關市令第二十六〉一乙【開元二十五年】,頁 641。
津關的省稱,不論是度陸關或水關皆須有過所。順序以先來後到為原則,此 或為一般人的規範,官員則依身分地位,決定度者的優先順序。
孟彥弘根據《天聖令》復原為唐令 7 條:「諸行人度關者,皆以人到為先 後,不得停擁。……其不依所詣,別向餘關者,不得聽其隨便出入。」162孟 氏認為「兩處勘度」未見其他唐代史料,暫不復原,不過,〈衛禁律〉「私度 及越度關」條《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163水關、陸關同 時存在,兩處皆須勘度。兵、馬出入關則依〈衛禁律〉《疏》議曰:準《令》:
「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勑符勘度。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入。」164 兵、馬出關,依本司書寫的「勑符」審核,入關則依兵部資料,受檢而入。
(三) 私家應有物
〈衛禁律〉《疏》議引《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
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 易。」165據《疏》議曰:
從錦、綾以下,並是私家應有。若將度西邊、北邊諸關,計贓減坐贓 罪三等。其私家不應有,雖未度關,亦沒官。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 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糾 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166
此令自錦、綾以下是私家應有物,依規定可擁有但不可度西、北邊各關,違 者「減坐贓罪三等」。孟氏將《天聖令.關市令》宋 7 條復原成唐令 11 條:「諸 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 及越度為人糾獲者,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167可知《疏》議 中自「私家應有之物」至「一分入官」屬於唐〈關市令〉之一。私家應有物
162 孟彥弘,〈唐關市令復原研究〉,頁 529。原文《天聖令》,卷 25,〈關市令〉,頁 305 宋 2 條:「諸行人度關者,関司一處勘過,皆以人到為先後,不得停擁。雖廢務日,亦不在停 限。若津梁阻関須兩處勘度者,兩處官(關)司覆驗聽過。其不依過所別向餘關者,不 得聽其出入。」
163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總 82 條),頁 172。
164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總 86 條),頁 175-176。仁井田陞 復原與此令雷同。氏著,《唐令拾遺》,〈關市令第二十六〉三【開元二十五年】,頁 642。
孟彥弘,〈唐關市令復原研究〉,頁 531。
165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齎禁物私度關」(總 87 條),頁 176-177。仁井田陞復
165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齎禁物私度關」(總 87 條),頁 176-177。仁井田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