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關」規範與用語的轉變
第三節 唐度關規範與用語
二、 私度
唐律私度內、邊關的刑責是無區別的,律文分兩類,第一,單純私度,
第二,私度邊關後與化外人交易、兵器與婚姻活動(反之亦同)。單純私度有 人、畜之別,以及有司對於私度者的行為應負的責失,責失包括擅給過所、
有他重罪、妄隨私度關。
(一) 單純私度 1. 人、畜私度內、邊關
《唐律.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條:「諸私度關者,徒一年。」193《疏》
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關有水、陸之分,私度者徒一年。〈衛 禁律〉「越度緣邊關塞」條《疏》議曰:「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若從關 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194可見人、畜私度是不分內、邊關。不過,
牲畜有馬與非馬之別,〈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條「將馬越度、冒度 及私度者,各減人二等;餘畜,又減二等。」195馬私度杖九十,非馬私度杖 七十。(表 2-3-3)
表 2-3-3:唐律人、畜私度內、邊關之規範
行為者 行為 刑期
人
私度內、邊關
徒一年
牲畜 馬 杖九十
非馬 杖七十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總 82 條)、「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越度緣邊關塞」(總 88 條),頁 172、174、177 整理而成。
2. 有司責失造成人的私度內、邊關
(1) 擅給過所
官司擅給私度者過所,責失為何?〈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條:
「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各徒一年。」《疏》議曰:「不 應度關者,謂有征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而官司輒給;及身 不合度關,而取過所度者。」196服徭役、犯罪者屬於不應度關者,不符合發 過所條件,倘若官司仍發給,度關者亦領受且已度關,則雙方各徒一年。
《疏》議又曰:「若關司未判過所以前,準『越關未度,各減五等』之例;
193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總 82 條),頁 172。
194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越度緣邊關塞」(總 88 條),頁 177。
195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196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不應度關而給過所」(總 83 條),頁 174。
若已判過所,未出關門,同未過:各減一等。」197關司未驗過所前(未判),
故縱 徒一年
有他重罪
私度者 私度 從重論
關司
不知其犯重罪且不覺 杖九十 不知其犯重罪而故縱 徒一年 知其犯重罪而故縱 從重論
出處:依《唐律》,卷 7,〈衛禁律〉「闌入廟社及山陵兆域門」(總 58 條),頁 149-150。《唐 律》,卷 8,〈衛禁律〉「私度有他罪」(總 85 條),頁 175 整理而成。
(3) 妄隨
無過所跟隨帶領軍隊者度關,屬妄隨私度行為,責任歸屬問題在唐律中 有領兵者與關司之分。〈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條:「諸領人兵度關,而 別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 依故縱法。」202關司未察覺妄隨度者,減領兵主司罪一等,可見在不覺狀況 下,身無過所的隨度者度關,主要責任在領兵主司,故《疏》議曰:「別有人 妄隨度者,罪在領兵官司,故云『將領主司以關司論』。知情與同罪,不覺減 二等。」203不覺情況,領兵主司減妄隨度關罪二等(杖九十)。關司則再減一 等,因《疏》議曰:「關司承將領者文簿,不覺別人隨度者,減將領者罪一等,
謂減度者罪三等。」204可見關司責失次於領兵主司,處杖八十(徒一年→杖八 十),妄隨度關者則因屬私度,徒一年。上述屬於不覺情形,倘若知情,則「各 依故縱法」,「各」字即領兵主司與關司各依隨度人私度關罪,若隨度者有他 重罪,亦比照辦理。(表 2-3-6)
(二) 私度邊關與化外人交易、兵器與婚姻
唐律關於私度邊關與化外人互動的記錄,保存在越度邊關條的《疏》議 之中。〈衛禁律〉「越度緣邊關塞」條:
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 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
202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總 86 條),頁 175。
203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總 86 條),頁 176。
204 《唐律疏議》,卷 8,〈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總 86 條),頁 176。
表 2-3-6:唐律隨度人無他重罪,身無過所且妄隨度關與有司之規範 行為者
行為
不覺 故縱
領兵主司 關司 領兵主司 關司 隨度者無過所,妄隨度關(徒一年) 杖九十 杖八十 徒一年
出處:依《唐律》,卷 8,〈衛禁律〉「人兵度關妄隨度」(總 86 條),頁 175-176 整理而成。
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205
律文雖然是關於越度邊關與化外人有交易、兵器與婚姻的規範,不過,《疏》
議曰:「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若私與禁兵器及為婚姻,律無別文,得 罪並同『越度』、『私與禁兵器』、『共為婚姻』之罪。」206可見私度邊關與化 外人有所往來同越度情形。
私度邊關與化外人交易,包括在市場上買賣獲利,收取蕃人物品,或者 把物品交與蕃人,這些都是透過計贓來量刑,最高止於加役流。若私自把禁 兵器給化外人,已入其手,處絞刑,未入減三等,徒二年半。若與化外人已 成婚姻關係,流二千里,未成者,亦減三等,徒二年。(表 2-3-7)與化外人交 易的行為人本身有刑期,那麼交易物品如何處理呢?《天聖令.關市令》宋 7 條孟氏復原成唐 26 條,其載:「諸私共諸蕃交易為人糾獲,二分其物,一 分賞糾人,一分沒官。若官司於其所部捉獲者,皆沒官。」207被人捕捉到,
交易物分兩份,一份給捕捉者;一份充公。若是官司在所轄範圍內捕捉到,
交易物皆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