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關」規範與用語的轉變
第四節 小結:從出入關到度關的用語轉變
唐以前通關詞語有「出」、「入」、「出入」、「越」、「度」、「載」,尤以「出」、
「入」、「出入」在《二年律令.津關令》使用最為頻繁,其詞語實通唐代的
「度」字。違法通關用語,漢以「闌出入」概括,唐則有私度、冒度、越度 三者之分。顯見漢、唐過關用語是不但有從「出」、「入」、「出入」至「度」
用字的轉變軌跡,對於違法出入關,更有從「闌出入」至「私度」、「冒度」、
230 《唐律疏議》,卷 5,〈名例律〉「犯罪未發自首」(總 37 條),頁 106。
231 《唐律疏議》,卷 5,〈名例律〉「共犯罪本罪別」(總 43 條),頁 117。
「越度」關的細膩區分,232由於漢時闌出入關包含私度、冒度、越度關三種 情況,是以須從上下文意做判斷。整體言之,漢律對於越度關的「越」是用 字精確的。私度關多用「出」字,不但結合語意來呈現,且數量亦最多。冒 度關則用詐偽、詐襲人等詞彙,其表示的句法與語意是相當完整的。
漢世用「出」、「入」、「出入」表稱過關,依理推之,「闌出」、「闌入」、「闌 出入」是指違反出入關,細考文獻「闌出入」、「闌出」多用於關門,233「闌 入」多用於宮門,234是否有用於關門的例證,目前未見。唐代則已不再用「闌 出入」稱違法過關,取代的是用私度、冒度、越度,更專門明確的詞彙。戴 炎輝亦云:「唐律之闌入宮殿罪,因習漢制明矣。唯漢制之闌入,凡在有籍禁 處所(如兵所居或關等)而妄入者,均賅括之;而唐律則僅用於宮殿、廟社等。」
235對於戴氏漢世「闌入」有用於關門之見解,暫保留其說。
唐以前通關用字除「出」、「入」、「出入」,仍存在「越」、「度」、「載」少 數用法。前述漢簡以越字來表示闌關,反映無憑證且不由關門出入,此在語 意上甚是明確。《魏略》、晉令出現渡津、渡關的「渡」而不用出入。《北齊書.
王峻傳》用「私度禁物」,《梁書.劉峻傳》用「私載禁物」,在此語意上,載 與度是相近的。此外,《北齊書.司馬子如傳》也出現度字,意味著通關詞語 正從「出」、「入」、「出入」轉變成「度」、「渡」,顯見魏晉南北朝是通關詞語 轉變過渡時期。待至唐代,度字成為通關用字的主體,不過仍遺存「出」、「入」、
「出入」在令、敕之中,至於「過」字則因為唐代通關憑證以過所為主體,
關司需要勘過度關者,因而有時在度關用語上也使用過字。
唐以前通關字詞的使用題材,史書類如《周禮》、《史記》、《漢書》、《列 女傳》、《新書》、《新序》、《晉書》、《隋書》用「出入」、「出」、「入」。《魏略》
用「渡」,《梁書》用「載」,《北齊書》用「度」。法律文書類,如「法律答問」、
《龍崗秦簡》、〈津關令〉、應劭引律,使用「出入」、「出」、「入」,晉令用「渡」。
對於不合法通關用語,多數在前面加上「闌」字,少數加上「私」字。
唐代通關字詞的使用題材主要以唐律使用「度」字為主,不合法通關用
232 關於唐律度關違法行為,分為私度、越度及冒度,但不稱闌入的說法, 戴炎輝語:「私 度相當於宮殿之闌入,越度相當於宮殿之越垣,冒度相當於冒入;但唐律則不稱為闌入。」
詳參氏著,〈唐律衛禁律之遡源〉,頁 109。
233 闌出:除前引《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漢書.西域傳》、《漢書.汲黯傳》,另見
《漢書》,卷 94 上,〈匈奴傳〉,頁 3765「闌出物與匈奴交易」。闌出入:《漢書》,卷 16,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頁 601「闌出入關」。
234 《漢書》,卷 10,〈成帝紀〉,頁 306「闌入尚方掖門」。《漢書》,卷 53,〈景十三王傳〉,
頁 2431「闌入殿門」。
235 詳參氏著,〈唐律衛禁律之遡源〉,頁 106。
語則在前面加上「私」、「冒」、「越」字。相較於唐律通關使用「度」字的齊 一性,唐令用語則較多元化,除「度」字之外,尚有「出入」、「入出」、「入」、
「出」、「過」、「經」字詞。唐判亦是,判題使用「越」字,判詞則使用「出 入」、「過」語詞。(表 2-4-1)
表 2-4-1:唐度關規範中的出入關用語
律
1. 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已至越所而未 度 者,減五等。謂已到官司應禁約之處。餘條未度準此。(〈衛禁律〉總 82)
2. 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 年。即以過所與人及受而度者,亦準此。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 及關司知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將馬 越度、冒度及私度 者,各減人二等;餘畜,又減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衛禁律〉總 83)
3. 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衛禁〉總 84)
4. 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衛 禁律〉總 85)
5. 諸領人兵度關,而別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 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有過所者,關司自依常律;將領 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衛禁律〉總 86)
6. 齎禁物私度關者,坐贓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若私家之物,
禁約不合度關而私度者,減三等。(〈衛禁律〉總 87)
7. 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 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
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衛 禁律〉總 88)
令
1. 《令》:「各依先後而 度。」(〈衛禁律〉總 84《疏》議曰)
→《令》,各依先後而 度。(《唐令拾遺.關市》)
→諸行人度關者,皆以人到為先後,不得停擁。……其不依所詣,別向 餘關者,不得聽其隨便出入。(《天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7)
2. 《令》:「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勑符勘 度。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 帳檢入。」(〈衛禁律〉總 86《疏》議曰)
→《唐令拾遺.關市》同。
→諸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勑符勘出。其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
入。(《天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9)
3. 諸度關、津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當有過所。(《唐令拾遺.關市令》)
4. 《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布、犛牛尾、真珠、
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諸私家應 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 及越度為人糾獲者,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衛禁律〉
總 87《疏》議曰;並根據《天聖令.關市令》宋 7 條復原)
→《唐令拾遺.關市》同。
→諸錦、綾、羅、縠、綉、織成、紬、絲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
銀、帖(鐵),並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將 入蕃,綾不在禁限。所禁之物,示
(亦)不得將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其錦、繡、織成,
亦不得將過嶺外,金銀不得將過越雋(嶲)道。如有緣身衣服,不在禁例。
其西邊、北邊諸關外戶口須作衣服者,申牒官司,計其口數斟量,聽於內 地示取,仍牒關勘過。(《天聖令.關市令》唐 6)
5. 諸丁匠上役度関者,皆據本縣虛(歷)名,共所部送綱典勘 度。其役 了還者,勘朱印鈔并元來姓名年紀同,放還。(《天聖令.關市令》唐 2)
6. 諸將物應向玄(互)市,徒(從)京出者,過所司門給,徒(從)外州 出者,從出物州給,皆具載色數,関司勘過。(《天聖令.關市令》唐 3)
7. 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外,州給之。
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給之。(《唐六典》)
→《舊唐書》同
→《唐令拾遺.關市》同。
8. 諸欲度關者,皆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具注姓名、年紀及馬牛騾驢牝牡、
毛色、齒歲,官司檢勘,然後判給。還者,連來文申牒勘給。若於來 文外更須附者,驗實聽之。日別總連為案。若已得過所,有故卅日不 去者,將舊過所申牒改給。若在路有故者,申隨近州縣,具狀牒關。
若船筏經關過者,亦請過所。(《天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1)
9. 諸隔關屬州縣者,每年正月造簿付関,其須往及(來),就關司申牒,
勘簿判印聽過,日收連為案。其州縣雖別而輸課稅之物者,亦據縣牒 聽過,隨了即停。(《天聖令.關市令》唐 4)
10. 諸関官司及家口應須出入餘處關者,皆從當界請過所。其於任所關入 出者,家口造簿年紀,勘過。若比縣隔關,百姓欲往市易及樵采者,
縣司給往還牒,限三十日內聽往還,過限者依式更翻牒。其興州人至 梁州及鳳州人至梁州、岐州市易者,雖則比州,亦聽用行牒。(《天聖令.
關市令》唐 5)
11. 諸行人齎過所及乘驛、傳馬出入關者,關司勘過所,案記。其過所、
符券、遞牒並付行人自隨。(《天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8)
12. 諸乘驛、傳馬度關者,関司勘聽往還。若送囚度關者,防援人亦準此,
其囚驗移聽過。(筆者根據《天聖令.關市令》宋 4 條復原)
13. 諸蕃客初入朝,本發遣州給過所。所有一物以上,關司共蕃客官人具 錄申所司;入一關以後,更不須檢。若無關處,初經州縣亦准此。(《天 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10)
14. 諸禁物不得將出關。若蕃客入朝別敕賜者,連寫正敕,牒關勘 過。(《天 聖令.關市令》復原唐 12)
式
《水部式》P2507 號:「會寧關有船伍拾,使宜令所官差強了官檢校,著 兵防守,勿令北岸停泊。自餘緣河堪 渡處,亦委所在軍州嚴加捉搦。」(鄭 炳林,《敦煌地理文書匯輯校注》,甘肅:甘肅教育出版社,1989.12,1 版,頁 103)
判
白居易「百道判」第 49 判:
判題:得丙夜越關,為吏所執。辭云:有追捕。
判詞:設以關防,辨其 出入 :既慎守而無怠,豈偽遊而能 過?丙勤恪居 懷,夙夜奔命:以謂寇攘事切,宜早圖之;罔思呵察戒嚴,不可逾也。萑 蒲乃司敗小事,襟帶實國家大防。仰老氏之文,雖知善閉;稽周公之制,
尚曰不征。責已具於有司,理難辭於靡盬 。盍從致詰,無信飾非。
《文苑英華》〈判.刑獄門〉「告密判」:
判題:雍州申:綿州告密囚王禮,告本州人有謀反。行至散關,夜已將半。
關吏以其夜到,不為開門。禮緣事急,遂 越 關而度。至留守所,告關令 趙秀,並自首 越 關事。到神都,法司斷秀應為而不為,主簿批為不當舉 牒。議卿判秀當知反而不告,下符科結。秀輕廉使,披訴仰正斷。
判詞:王禮生於劍表,長自巴中。身在重關之外,心馳魏闕之下。踰岷越 障,雖效赤誠。觸網冒羅,遂縈丹筆,何者?但緣謀反,律有明條。本州 既不告言,他邑寧且寢默。必也同夫兆一作風火,應合控彼星昂。何須乘 夜犯關,侵宵越棧?異田文之徑度,不聽雞鳴;殊孫龍之縱辨,無論馬色。
雖未詳其五聽,聊請扣其兩端。告密縱使非虛,越關無宜首免。
敕 勅:諸錦、綾、羅、縠、繡、織成紬、絹、絲、犛牛尾、真珠、金、鐵,
並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將入蕃。金鐵之物,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唐會
並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將入蕃。金鐵之物,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唐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