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分析架構
壹、 強調「事實」層面的典範
根據蕭全政〈兩種社會科學典範〉的說法,社會科學基本上是在聯結理論與 事實間之對立關係,由於對理論與事實層面的不同強調,而產生兩種極端對立的 理論典範。強調理論層面典範的科學哲學,主張不變的本體(本體論)、超時空而 理性的歷史社會觀(宇宙論)、原子式的個人觀(人生論)、主客二元且主觀思維 先於客觀存在(認識論);相對而言,強調事實層面者,卻堅持變的本體(本體論)、 相對時空因果性的歷史社會觀(宇宙論)、被結構化的個人觀(人生論)、主客合 一且客觀存在先於主觀思維(認識論) (蕭全政,1994a:59-62, 70-75)。
根據蕭全政〈何謂政治經濟學?〉的說法,強調理論與事實層面兩種社會科 學典範的科學哲學,分別對應到演化論與歷史結構論兩種觀點的政治經濟學。演 化論的觀點,以自然法為先驗前提,強調在此不變的理性自然秩序和理性運作法 則下,歷史社會進行超時空的演化性發展,又在人具有自利(self-interested)和理 性行為(rational behavior)此一核心傳統下,著重以個體主義為中心來分析政治經 濟行為,因此政治經濟學漸進式地往終極理性的方向發展;相對而言,歷史結構 論的觀點,則是以被結構化的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國家、階級甚至是個人)為 中心,展現主體與客體間的衝突和矛盾,及其歷史的因果性和時空的相對性,因
此政治經濟學反映出特定主體在歷史脈絡中的結構特性,視這些行為主體的特質 與需要而取捨,並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道理(蕭全政,2003:5-14, 24-28)。
本文將以強調事實層面、歷史結構觀點的政治經濟學,作為全篇研究的上位 典範。因為筆者認為,相較於強調理論層面者而言,強調事實層面的典範所隱含 的生命哲學和歷史變動哲學,及其所導引出的政治經濟理論,較能突顯個別國家 作為一個分析對象的獨特主體性;因此較有能力把個別國家放在特定時空的歷史 結構中來做思考,以有效解決該國內外所面臨的各種生存與發展問題。循此典範 進行歷史因果的探討,應有助於釐清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及台灣政經轉型過程的整 體性圖像,進而找出轉型正義在其整體性圖像中合理的角色定位。
貳、 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
本文希望以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間關係作為架構,描繪出特定第三波民主化 國家和台灣的威權、極權、種族隔離等前壓迫體制及轉型的較完整圖像,以作為 釐清轉型正義在此政經發展中合理角色定位的歷史結構基礎。
根據 Jean L. Cohen 和 Andrew Arato 的說法,任何現代國家都可依據國家公權 力的有無,將其內部分為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兩部份;而後者又可以細分為市民 社會(civil society)、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和經濟社會(economic society)
三個小部份。市民社會可界定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體系和(以公權力為特 色的)國家機關間之社會互動領域,而主要是由親密團體(尤其是家庭)、社團(尤 其是自動結社者)、社會運動,及各種形式的公共溝通所構成」;政治社會則是「由 政黨、政治性組織和政治性的公眾(特別是涉及國會與其他民意機關者)所組成」; 經濟社會主要是「包括從事生產與分配的組織,通常指公司、合作社等」。整體而 言,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都是根源於市民社會。政治社會基本上是介於市民社會 與國家機關之間,而且扮演著其間不可或缺之協調性角色;同樣的,經濟社會亦
存在於市民社會與市場經濟體系之間,而且扮演著重要的協調性功能(蕭全政,
2001:65-66)。
從國際層次看,任何國家的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實存上都存在且運作於國 際社會之中,因而與國際社會中的不同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發展出各種不同的互 動關係,而且深受這些關係的影響或制約;其中,尤其是以來自國家為基本單位 的競爭性國家體系(a system of competing states),和以市場機能而連結的世界性 資本主義體系(a world capitalist system)的挑戰與壓力,更可能影響或制約該特定 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的形構和相互關係。在國際社會體系的擴張過程中,從最初 接觸的開始,強國即利用其優勢的政治或經濟力,依其國家利益而塑造、改變弱 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甚至文化結構性關係。弱國國內的各種相關結構關係,
因而崩潰、重組、或被強化;其結果決定於強國與弱國國家機關及相關民間社會 部門內各組織與團體力量的強弱,和其相互間的聯合與衝突過程。對一個開發較 晚的國家而言,無論它是屬於政治上或經濟上的弱國,如何形塑、重整或發展其 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間的關係,以迎向外來的政經挑戰和政經壓力,而確保其國 家的生存與發展,一直會是一個關鍵性的課題(蕭全政,2001:66;1994b:88-89)。 從國內層次看,根據 Theda Skocpol 的說法,國家機關基本上是由一組在功能 上相互分工的行政、治安及軍事組織所構成,並由一個行政權威(an executive authority)所領導、協調。國家機關運作於民間社會之上,而且基於國家公權力的 賦予,從民間社會汲取資源,並利用此資源去創造、支持它的行政性與強制性機 關組織;國家機關因而擁有特定的立場、特定的利害關係,及特定而與民間任何 利益團體或社會組織不同的結構性地位。此外,國家機關會在不引起正當性危機
(legitimacy crisis)或資本積累危機(accumulation crisis),或為化解此兩種危機,
而對民間社會採取各種汲取性、保護性或生產性的措施,以確保其自身和整個國 家的生存和發展。就特定國家的國內層次而言,國家機關要能出現且存續的最起 碼條件,是中央權威(the central authorities)所累積的政治資源足以化掉(neutralize)
社會中離心行為者(peripheral)的權力,而且能透過各種政經社文措施,而確保 其政治正當性與資本的持續積累;這些政經社文措施中經常隱含著國家機關分別 對於民間社會中的政治社會、市民社會和經濟社會的不同支配與主導機制(蕭全 政,2001:66-67;1994b:83-87, 90-91)。
參、 威權體制、威權轉型和轉型正義的涵義
在本文中,「威權體制」(authoritarianism)這個概念,強調以國家公權力為基 礎的國家機關對於民間社會普遍的控制與支配關係,而不止如一般政治學者所謂 的對於人權與公民權的剝奪與限制;它是一種整體性的政經體制,其政府對社會 的支配與主導,發生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等層面。因此威權體制意味著 國家機關相對於民間社會而言控制著支配性政經資源,而在整體政經權力體系中 具有支配性地位與主導性角色。在此概念下,「威權轉型」所涉及的即是整個政經 體制的轉變,而政治民主化的意涵,也不止涉及人權的保護和公民權的體現,而 是涉及政府與社會關間關係、社會上各種政經勢力形構、及政府政策取向的調整 等。威權轉型之所以發生,乃是由於國家機關相對於民間社會而言控制的支配性 政經資源產生顯著變化,使威權體制所隱含國家機關的支配性地位和主導性角色 出現變遷所致。當然,國家機關所控制政經資源的相對多寡,直接深受國際政經 勢力與政經變遷影響,尤其是涉及或來自競爭性國家體系和世界性資本主義體系 者(蕭全政,2001:67;1996:289)。
在本文中,「轉型正義」指的是從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體制的特定國家,對前 體制下政府侵犯人權的案件所做的因應及處理;而這些因應措施及處理過程,除 了具有建構自由民主正當性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要協助達成國家整體政經合理 化的方向和內容。換句話說,在轉型正義的價值內涵上,本文採取現有研究慣用 的人權規範作為正義標準,凡是基本人權遭受政府不當侵害者,即屬於轉型正義
必須追究的範圍。但在轉型正義的角色定位上,除了現有研究普遍重視的形塑人 權文化、體現自由價值、鞏固民主體制等作用外,本文特別強調轉型正義的實踐 模式,應該依循國家整體政經合理化的邏輯而運作,亦即為國家整體生存發展的 最高目標而服務。因為本文認為,政治智慧的精義在於權衡總體的利害得失,而 非遵從抽象的道德教條,亦即以結果的善而非程序的善作為首要的道德目標;而 特定國家的政經發展脈絡,唯有服膺於其整體政經合理化的邏輯來運作,才能獲 得最大的生存發展空間。因此,想要探究轉型正義在特定國家政經發展中的角色 定位,就要先通過總體利害得失衡量,找出該國威權轉型後政經合理化的方向和 內容,以此通盤考量作為依據,才有辦法合理界定轉型正義的角色定位。
因此,倘若想要找出轉型正義在台灣政經發展中的合理角色定位,應以台灣 整體作為方法上的主體,充分考慮其從戰後到後冷戰時代,這整個威權轉型過程 中的內外政經動態及未來需要;這不僅要具體分析台灣內部的資源配置和權力結 構,特別重要的是,還要將台灣整體置於亞太,乃至於全球政經發展的趨勢中予 以動態審視。在此種宏觀而前瞻的角色定位下付諸實踐的轉型正義,才能在爭取 國際間最大生存與發展空間之際,同時顧及內部最大可能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