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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轉型正義在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的角色定位

第四節 捷克斯洛伐克

壹、 共產主義極權體制,1948-1990

一、 從脫離奧匈帝國到納粹入侵後,1919~1948

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居民主要由波希米亞人、摩洛維亞人和斯洛伐克人所構 成。同樣在奧匈帝國統治下,波希米亞人和摩洛維亞人由維也納統治,民族信仰 為新教,經濟上捷克擁有顯著的工業發展;斯洛伐克人則交由布達佩斯統治,民 族信仰為羅馬天主教,經濟仍以傳統農業為主。

第一次世界大戰致使奧匈帝國迅速瓦解,捷克斯洛伐克為了避免家園再度被 外力殖民,乃在和平條約及列強決策下,於 1919 年創建了統一的民主國家。但由 於捷克人自命領導角色、享有政治特權,經濟大蕭條令民族間經濟不平等惡化,

加上語言分歧、政黨支持分化,終究導致民族間「捷克斯洛伐克主義」

(Czechoslovakism)認同意識不易建立。

1938 年德國入侵造成捷克斯洛伐克解體,捷克大部分國土遭到納粹佔領和併 吞,斯洛伐克則在提索(Monsignor Jozef Tiso)領導的納粹傀儡政府下獲得獨立

(Goldman, 2001: 27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捷克斯洛伐克再度認識到民族合作的 重要性,在列強勢力運作下回復往昔邊界,再度建立跨民族的統一政權(Ferdinand, 2003: 581-588)。

二、 共黨統治與布拉格之春,1948~1970

1948 年在蘇聯煽動下發生二月政變,共產黨迅速掌控捷克斯洛伐克的國家機 關,並與莫斯科保持密切關係。在史達林式共黨體制下,國家與社會生活的政治

面和經濟面,全都被套進正統意識形態的框框裡;共產黨企圖建立社會主義的經 濟與社會基礎,實行工業化計畫和「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制度,特別在斯洛伐 克擴充軍火工業,以改善農業貧窮情況,並消弭階級間經濟的不平等。

到了 1960 年代,民間社會開始對共產專政提出質疑,人民相信體制改革可以 改善生活,1968 年元月改革壓力達到頂點,新任共黨總書記的斯洛伐克人杜布西 克(Alexander Dubeck)著手推動政治體制自由化,此即所謂「布拉格之春」。同 年 8 月,布里茲涅夫為了避免其他東歐國家、甚至蘇聯內部仿效跟進,遂以「保 存社會主義成果」為名義閃電出兵入侵布拉格,成功拉下杜布西克,改由斯洛伐 克人胡薩克(Gustav Husak)擔任共黨總書記,於是捷克斯洛伐克回復保守路線,

改革計畫中唯有聯邦化政策被保存下來(Goldman, 2001: 227-229)。

整體而言,共黨統治有助於提高斯洛伐克人對國家整體的認同感,政治上的 原因在於,幾任共黨總書記都由斯洛伐克人擔任,而且 1969 年實施聯邦體制令斯 洛伐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儘管斯洛伐克人仍對中央集權體制長期由捷克人主 宰的情況感到不滿;經濟上的原因則是,軍火工業改善了斯洛伐克人的就業情況 和生活水平,福利制度下約有 2.5%至 5%的捷克民族收入被移轉給斯洛伐克,以平 衡兩大民族差距(Ferdinand, 2003: 588-589; Goldman, 2001: 274)。

三、 經濟危機、反對運動與民主化,1970~1990

1970 年代開始,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的弊病逐漸浮現,包括資源配置無效率、

生產品質不佳、勞動生產力低落、能源運用浪費等等;1973 年的全球石油危機致 使能源成本一路飆漲,1980 年付給蘇聯的石油價格已是 1971 年的 5 倍之多。

受到國內經濟景氣持續不振的刺激,以及 1975 年「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的 啟發,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識份子於 1977 年成立「七七憲章」(Charter’ 77)

(Huntington, 1994: 92),這個自由化壓力團體在劇作家哈維爾(Vaclav Havel)的 領導下,追求政治改革和國家民主化。此外天主教會自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 1970 年代末公開反對共產主義後,也成為另一個匯集反對力量的地方(Goldman, 2001:

231-234)。捷克斯洛伐克民間社會的反對勢力,一方面針對人權弊病提出異議,指 控政府當局對民間社會各種領域的不當侵害;另一方面則根源於民族主義,要求 捷克斯洛伐克脫離蘇聯的掌控。雖然反對團體的訴求並不偏袒特定族群,但其成 員卻普遍侷限於捷克人,部份原因始於總統胡薩克是斯洛伐克人,以及國家政策 使斯洛伐克經濟成長迅速(Ferdinand, 2003: 589)。

1980 年代後期,內有反對團體要求揚棄共產主義的示威抗議,外有蘇聯、波 蘭、匈牙利展開變革的衝擊效應,捷克斯洛伐克的共黨政權搖搖欲墜,1989 年 11 月,戈巴契夫拒絕動用蘇聯軍隊保護布拉格當局,胡薩克下台後,國會推舉哈維 爾繼任總統。1990 年 6 月,國會選舉舉行。

四、 自由市場改革與和平分裂,1990~1993

民主化之後,捷克斯洛伐克即刻面臨許多挑戰,政治上出現多黨林立的局面,

幾個大黨基本盤侷限在特定的共和國,只以捷克或斯洛伐克族群作為號召,導致 內閣和國會都建立在不穩定的聯合基礎上,無法有效處理爭議性的問題(Goldman, 2001: 244-245)。經濟方面,雖然廢除共產主義經濟體制是一致目標,但哈維爾主 張採取漸進改革的模式,以舒緩自由市場經濟所帶來的通貨膨脹和失業問題,而 財政部長克勞斯則堅持快速的「震撼療法」。

在西方銀行督促下,政府大力推動自由市場經濟改革。捷克和斯洛伐克對自 由市場改革的幅度與進度抱持著對立的意見,因為隨著共產主義經濟的廢除,斯 洛伐克人受到的打擊比捷克人嚴重,斯洛伐克的失業率高達 11.1%,捷克只有 4.1%;斯洛伐克的工業產出下跌約 23.6%,捷克則只下跌 18.2% (Goldman, 2001:

245, 255-256, 262)。由於對民主化後的經濟困境,以及中央政府的經濟政策感到失 望,斯洛伐克人開始希望將聯邦體制改革為邦聯,以得到更大的自治權,進而掌 控自己的經濟生活,因此,梅契爾所領導的主張基進民族主義的「民主斯洛伐克 運動」(MDS)逐漸獲得斯洛伐克人的支持。另一方面,克勞斯開始思考,既然斯 洛伐克既窮又反對快速改革,說不定和她分開對捷克更有好處。

儘管 1992 年 9 月全國民調顯示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贊成分裂(Goldman, 2001:

275-279, 285),11 月聯邦國會還是通過把國家分成兩個獨立的共和國,生效日期 是 1992 年 12 月 31 日(Ferdinand, 2003: 598-599)。

貳、 轉型正義與實現民族自主

一、 實現民族自主的政經涵義

從二十世紀該國整體歷史發展脈絡來看,實現民族自主似乎是捷克斯洛伐克 脫離共產體制後最合理的政經發展方向。歷史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分合合,因此 這裡的民族這個概念,在特定階段指的是以捷克斯洛伐克為整體者,但更多時候 則是指捷克和斯洛伐克作為個別主體而言。

近千年來,捷克與斯洛伐克人民由於居住在歐洲正中心,成為地緣政治利益 的交會點,所有歐洲的衝突都以某種方式波及到他們,長期的外力支配和反覆殖 民化之下,此區人民無不渴望建立得以安身立命的家園。1919 年脫離奧匈帝國統 治後,捷克斯洛伐克在整體安全考量下建立統一國家,嘗試凝聚捷克斯洛伐克主 義式的民族認同。但 1938 年又因納粹入侵而分裂。戰後再度重建統一國家。

1948 年又在蘇聯的搖控下成為東方共產集團的附庸國,極權高壓統治不僅有 利於鞏固國家為一整體,其社會經濟政策也相對有能力縮小斯洛伐克與捷克間的 發展落差,而共同敵人的存在也促進反對勢力甚至民間社會的團結。這些條件都 有助於捷克斯洛伐克民族認同感的凝聚。

1990 年代的民主化,一方面代表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共同掙脫了外導型的共黨 統治,旋即以去法西斯化、去共產化展現自由解放與民族自主。另一方面,自由 市場改革只改善捷克人的情況,卻使斯洛伐克人經濟嚴重受損,引爆了捷克民族 和斯洛伐克民族間長期的矛盾和不信任。1993 年的和平分裂,即是各自追逐民族 利益的結果。

綜合而言,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大民族間,始終未能有效凝聚出認同意識,使 得合作或分裂,大致上都是取決於安全顧慮和利益考量。

二、 實現民族自主下轉型正義的實踐

1990 年新時代一開始,整個國家就必須面對如何處置前極權體制成員的問 題,轉型正義不僅具有確立自由民主正當性的功能,去法西斯化、去共產化的措 施,更有突顯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回復自立自主的作用。儘管哈維爾等少數人士認 為,政府不應該報復前體制的成員,反而應該寬恕他們,理由是每個人在極權主 義的滲透下其實都是體制的合作者,而且基進的制裁可能破壞民主可信度,並阻 礙政治穩定發展(Rigby, 2003: 103; Goldman, 2001: 256-257)。然而,或許因為捷 克斯洛伐克具備民主政治經驗的文化傳統,經歷長年極權壓迫後,大多數民眾傾 向以積極的態度和強硬的手段,來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Gonzalez-Enriquez, 2001:

245)。

補償受害者方面,1990 年 4 月聯邦國會通過「審判平反法」,1991 年 2 月通 過「特別審判平反法」,宣告共黨體制下的政治犯判決一律無效,20 多萬人得到平 反和賠償。此外那些在農業土地集體化、企業國有化過程中被強制沒收的財產,

以及天主教會被沒收的財產,也都在 1990 至 1991 年間的國會立法中,予以歸還 和賠償。

制裁加害者方面,1990 年 6 月,聯邦國會成立專案委員會,調查 1989 年 11 月 17 日共產政府垮台的事件,揭發國安機關人員及與秘密警察合作者的名單,被 審查出來的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先要受到不公開的譴責並被要求辭職,若不辭 職則將蒙受公開批判。1991 年 10 月,聯邦國會通過「淨化法」(the Lustration Law), 規定曾為前共黨政府擔任重要工作的人,必須辭去現在行政機關內所擔任的主管 職務,此法只適用於行政官員,不包括民選的官員,但被證明是前秘密警察或線 民的人,沒有上訴的權利(Rigby, 2003: 105-111)。到了 12 月,國會通過另一項法

制裁加害者方面,1990 年 6 月,聯邦國會成立專案委員會,調查 1989 年 11 月 17 日共產政府垮台的事件,揭發國安機關人員及與秘密警察合作者的名單,被 審查出來的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先要受到不公開的譴責並被要求辭職,若不辭 職則將蒙受公開批判。1991 年 10 月,聯邦國會通過「淨化法」(the Lustration Law), 規定曾為前共黨政府擔任重要工作的人,必須辭去現在行政機關內所擔任的主管 職務,此法只適用於行政官員,不包括民選的官員,但被證明是前秘密警察或線 民的人,沒有上訴的權利(Rigby, 2003: 105-111)。到了 12 月,國會通過另一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