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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轉型正義歷史案件的合理評價方式與處理途徑

第五章 轉型正義在台灣政經發展中的角色定位

第三節 台灣轉型正義歷史案件的合理評價方式與處理途徑

壹、 二二八事件

一、 從政經主體性批評二二八事件

從本文第四章對二二八事件的分析可知,事件的發生雖是偶然引爆,但卻有 其歷史的必然性存在。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成因,來自於後殖民的本土社會,和以 大陸為中心的外來政府間,在政經社文等層面的結構性失衡。政治上,省籍間權 力分配不均;經濟上,飽受國共內戰剝削、輸入性通貨膨脹之苦;社會文化上,

蒙受「中國化」政策的不便與歧視。簡言之,它是外導型威權政經體制的產物。

二二八事件雖然年代已經久遠,但至今仍對台灣政經發展具有莫大的影響。

對台灣而言,如何詮釋或評價二二八事件,牽涉到族群衝突能否化解,也關係到 人權侵害的悲劇是否可以不再重演。這些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目前為止,詮釋二二八事件存在著多元競爭的版本,但往往各取所需而偏重 不同史實,似乎也無法獲得全體國民的普遍認可。在威權時代,中國國民黨把二 二八事件視為中國共產黨顛覆工作的一部分;中國共產黨則把二二八事件解讀成 台灣人民對抗蔣家政權的努力。這些觀點確實反映出部分史實,但都是站在中國 的立場,把二二八事件看成國共鬥爭的一部分,完全沒有台灣人的主體性可言。

解嚴後,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詮釋,逐漸從中國、國民黨或統治者的角度,回歸到 台灣人民的觀點(張炎憲,2003)。

2006 年起,民間和政府嘗試對二二八事件進行重新詮釋,把重點放在責任歸 屬的確認,把蔣介石指為該事件的元兇。這個觀點強調統治者的決策和行動,把 重心放在個人性因素的影響。這雖然對於化解外省人原罪、促進族群和解有所幫 助,但卻相對忽略結構性因素和體制的制約才是事件的真正成因。畢竟,轉型正 義關心的是新舊體制之間的問題,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問題,而不是新舊統治 者之間的問題,也不是本國與外國之間的問題。然而,確認責任歸屬的歷史詮釋,

似乎有把「去威權化」簡化成「去蔣化」,或被解讀成「去中國化」的傾向。這雖 有提高輿論關注的效果,卻也帶來模糊焦點的風險,甚至使轉型正義的正當性淪 喪,導致真正該被關注、被檢討的體制問題反遭忽略。如果說,台灣主體性應該 建立在對本土政治制度和價值的認同之上,而非建立在對中國的仇恨之上,否則 將會傷害社會內部的信任與認同(陶儀芬,2003:64-65)。同樣地,期待轉型正義 的共識建立在對特定個人的仇恨之上,也只會加深族群間的裂痕。

相對而言,以馬英九為首的國民黨,則把論述的重心放在所謂的「官逼民反」。 這個觀點或許出於為個人決策脫罪的動機,但它從結構性因素出發,以政府與社 會關係釐清國家暴力的性質,有助於對威權獨裁體制的批判,從而強調民主法治

體系的重要性。然而,這個觀點似乎刻意迴避「官」、「民」之間存在省籍差異的 事實,以及「官」以大陸為中心的取向,和「民」處在後殖民本土社會的特質。

可見,「官逼民反」著眼於國家暴力、體制的威權獨裁面向的同時,卻完全忽略對 體制的外導型取向的探討,而後者才是結構性因素中最為關鍵的部分。

因此,本文認為,台灣應該站在結構性觀點、主體性立場來評價二二八事件,

不僅要批判體制的威權面向,更要強調體制的外導型取向對台灣的傷害。這樣,

除了能夠形塑出族群之間的共同自主性、營造出共同體意識之外,還能指出引發 事件的癥結原因,並對症下藥,以防範悲劇的重演。二二八事件是外導型政經體 制的產物,想要避免它的重演,不是去追究元兇,也不只要譴責國家暴力,重點 是要建立具有主體性的政經體制。

二、 重塑歷史記憶以增進共同體意識

西班牙對其歷史記憶的處理方法,包括 2002 年國會在民間要求下針對 1936 年內戰進行公開譴責的模式,以及 2007 年由國會通過的「歷史記憶法」,都值得 台灣在處理二二八事件的轉型正義時加以參考。因為台灣正如同西班牙,距離那 段歷史的時日已較久遠,雖然創傷仍在,激憤卻稍獲平息,如今正是真誠面對正 義的時機。首先,西班牙用結構性觀點來詮釋歷史,或許能滿足台灣維繫主體性 和整體性的需要。西班牙將 1936 年的內戰放置在全球性的結構衝突中,內戰雙方 因而變得微不足道。雙方都要對內戰負責,但都不具完全的罪責。這種觀點有助 於敵對雙方在民主化後和平共處。台灣也需要敵對雙方共同面對歷史、共同承擔 責任,進而和平共處。因此,二二八事件的轉型正義,不能只強調對加害或受害 的處理,更重要地,還是要從結構性觀點理解二二八事件,打破威權體制政經社 文各層面的(省籍)族群性福利分配結構(施正鋒,2007a)。當對立的族群都能 充分體認到,不僅己方所否定者為真實,對方所肯定者亦是真實,而且,己方所 指控的「元兇」或「民反」,也是對方衷心認同的英雄或烈士時,雙方才真正了解 到人在歷史結構面前的侷限性,也才有可能達到「和解」的偉大高度;這樣的寬

容理解,使對立雙方在台灣互為主體,共同體意識於是產生(林濁水,2006)。

其次,在距離內戰、民主化時點皆已久遠的情況下,西班牙國會在民間社會 的要求下,通過譴責案和「歷史記憶法」,替過去的歷史做出了權威性的評價;這 種處理模式頗值得台灣參考,它或許可替二二八事件找出權威性的歷史評價,避 免相關議題被無止境地炒作,也防範悲劇的重演。政治民主化後,二二八事件的 陰影並未隨著威權的遠離而消失,尤其每到選舉時節就被政黨或媒體用來炒作話 題,這應是二二八事件尚未獲得公認圓滿的歷史評價所致。儘管政府曾經開啟官 方真相調查,李登輝總統並曾代表政府道歉,但卻留下「為何道歉?為誰道歉?」

的質疑;而陳水扁總統任內的「去蔣化」運動,顯然也未讓整個社會得到滿意的 答案。台灣或許有機會像西班牙一樣,由民間發起「尋找歷史記憶」運動,經公 共審議予以正當化之後,再通過國會合法化的認可。不論該運動由民間或政府發 起,台灣都應該在政府的引導或支持下,用審議民主模式設立族群對話平台,從 台灣主體性觀點、以對事不對人的方式,對二二八事件進行公共討論,以利共識 性評價的形成,進而將此社會共識作為立法院譴責二二八事件的參考依據。歷史 評價奠基於政經主體性的定位基礎,相信不同社會群體都能從中找到支持的理 由,從而促進族群和解;立法院若能根據公共審議後的社會共識來進行公開譴責,

這項決議便具有充分的正當性,不僅能阻止相關議題被無限炒作下去,也較有能 力避免悲劇的重演。

貳、 白色恐怖

一、 從國民政治角度批評白色恐怖

台灣對於威權時期人權侵犯案件的詮釋或評價,以二二八事件最為多元,相 對而言,白色恐怖較不豐富;而且,對白色恐怖的討論很容易捲入統獨政治議題 的論爭中(張炎憲,2005:12)。這可以從統派和獨派對白色恐怖整肅對象的爭辯

中看出。部分獨派人士把白色恐怖對台獨壓迫的成分放大。根據夏潮聯合會名譽 會長陳明忠的分析,白色恐怖的歷史根源在於國共內戰,之所以被扭曲為鼓吹台 獨運動者的受難事件,是台獨人士為政治目的所做的歷史扭曲(陳明忠,2006)。

部分統派人士則只談白色恐怖中的左翼案件。獨派立場鮮明的李筱峰認為,左派 人士討論白色恐怖案件時,只將眼光放在親中共左翼言行案件,而忽略其他的類 型,例如,將台灣的中共地下黨員視為「具有強烈中國人意識的民族主義者」,此 外將美國帝國主義視為「台灣白色恐怖的間接主導者」,這些說法主要是為了強調 其政治上左翼統派的意識形態;其實,與其說白色恐怖時親中共左翼的言行是基 於「中國人意識的民族主義」,不如說是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共同認同(李筱 峰,2000)。面對統獨立場如此相異的解讀,張炎憲指出,不管是左派或右派、社 會主義者或主張台獨者,「反抗當權者」是 1950 年代涉及政治案件者的共同目的

(張炎憲,2000:402)。然而,這似乎又難以解釋無數冤案、錯案和假案的存在。

歷史詮釋因社會分歧而分裂,構成有關白色恐怖轉型正義實踐上的困境。

從本文第四章對白色恐怖的分析可知,白色恐怖之所以發生,是國民黨政權 基於國家機關的自主性和自利性,對內為鞏固外來政權的社會基礎,對外則因應 冷戰體系和內戰結構的需要,以暴力為手段壓制民間社會所致。1950 年代,政府 整合社會內部的整體性,成功達到穩定政治的效果;也加入西方以嚇阻中共入侵,

而成功保住對外的主體性。然而,這樣的局面,依循的卻是以自利的國家機關為 中心的「國家主義」。「國家主義」導致政府在捍衛主體性和整體性時所採取的手 段,竟是白色恐怖這種侵犯人權而極端不利於民間社會的制度和政策。

因此,本文認為,台灣應該重視白色恐怖的根源在於「國家主義」的體制;

若要避免白色恐怖再度發生,就應該著眼於「國民主義」的體現,特別要追求直 接相關的國民政治體制的確立。在國民主義的指導下,政府要能體現國民主權,

若要避免白色恐怖再度發生,就應該著眼於「國民主義」的體現,特別要追求直 接相關的國民政治體制的確立。在國民主義的指導下,政府要能體現國民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