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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經體制的確立與轉型正義在台灣的角色定位

第五章 轉型正義在台灣政經發展中的角色定位

第二節 國民政經體制的確立與轉型正義在台灣的角色定位

壹、 國民政經體制:維繫台灣的主體性和整體性

一、 從「國家主義」到「國民主義」

根據蕭全政的界定,「國家主義」是以政府為中心,主導整體國家的安全和經 濟的發展。而「國民主義」是以整體國民為中心,由國民主導整體社會的進步和 經濟的成長(蕭全政,1995:24)。

在威權統治時代,台灣主體性和整體性,基本上是靠以威權政府為中心的「國 家主義」來維繫。威權政府以自身為中心,對外因應國際政經體系的變遷及挑戰,

經由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或調整,來化解資本積累危機,並鞏固其統治正 當性;對內則利用其相對於民間社會的支配、主導地位,依「一個中國」原則,

對民間社會政經社文各層面實施普遍性、偏差性的壓迫,同時化解反政府勢力或 社會群體間的矛盾,以鞏固其統治正當性。進而增進國家整體的生存與發展。

威權體制轉型下,台灣呈現主體性和整體性脆弱的特質,但過去賴以維繫的 威權政府正遭到瓦解的命運,台灣主體性和整體性唯有仰賴以國民全體為中心的

「國民主義」方得以維繫。1980 年代中起,台灣威權體制在外來政經壓力下開始 轉型,不但政府權威遭到弱化、瓦解,傳統的「一個中國」原則也徹底鬆解。外 導型的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嚴重傷害台灣的主體性,除此之外,因「一個 中國」原則鬆解而浮現的省籍、統獨等族群衝突,也嚴重割裂社會的整體性。加 上威權轉型後,政府已不再享有優勢的支配地位,威權時期以政府為中心來維繫 主體性和整體性的「國家主義」已不可靠。於是,為求主體性和整體性的維繫,

以國民全體為中心的「國民主義」,成為台灣威權轉型的最合理方向。

二、 「國民主義」的核心:以國民全體為主體的「共同體」

由於「國民主義」是以國民全體為其中心,若要「國民主義」真能實現維繫 台灣主體性和整體性的功效,則必須先發展以國民全體為主體的「共同體」。這樣,

才能化掉內部的衝突和矛盾,也才能有效抗拒外來的政經切割與壓力。

根據蕭全政的分析,「共同體」這個概念一般最被強調的內涵,即指特定地域 上的居民間,因自然的血緣、親屬或共同的習慣、態度、經驗、感覺、偏好等而 相互聚居,並能追求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而所謂「公共利益」,具體地說,

即以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單元而言,有利於其長期的生存與發展者屬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在討論共同體時,曾提出「普遍意志」(general will)和

「總體意志」(total will)的概念;前者是指個人依其共同體成員身分,因互動、

共識而形成的共同意志,後者是指個人依其私人身分,而具有的特殊意志之總和。

共同體所強調的公共利益,顯然是依其「普遍意志」而體現或追求的普遍利益。

共同體要能存在與發展,必須要有主客觀條件的配合。在主觀層次上,它有 賴共同體意識的教育啟蒙和意識灌輸;而此意識要能突顯共同體的主體性、關照 其整體性,並蘊涵其長遠心。在客觀層次上,共同體更需透過能體現整體性與主 體性的政經體制和政經政策的安排和調整,以善用其整體資源,並解決相關成員

的生存與發展問題(蕭全政,1995:49-50, 54)。

三、 國民政經體制:共同體存在與運作的客觀條件

國民政經體制的建立,是以國民全體為主體的共同體,能夠存續和運轉的客 觀條件。根據蕭全政的研究,所謂國民政經體制,包含在經濟上建立榮枯一體的 國民經濟體制,以及在政治上建立體現國民主權的國民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下,

政府要能在政策制訂的過程與目標中,反映國民全體的意志、需要和利益。

國民經濟體制,旨在維繫經濟層面的主體性和整體性。在目的上,它強調整 個經濟體制的存在與發展,是為了照顧國民全體的生活和生計;在運作上,其經 濟活動的內容與方向,須由反映全體國民利益的民間來主導。在關照經濟整體性 方面,它強調特定疆域上全體國民經濟利害的榮枯一體化,以化解國內各種社會 團體的衝突,並降低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及經濟特權,以提昇整體經濟資 源的有效運用。在強化經濟主體性方面,則強調可有效對抗外來經濟入侵,或對 外進行擴張。這對因應國際新保護主義、經濟區域化等潮流,以及處理兩岸經貿 關係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任何經濟決策必然同時帶來 好處和壞處,而對不同成員存在差別的利害得失關係;國民經濟體制所強調的榮 枯一體性,即希望利害關係人或代表透過溝通、談判、妥協,俾使相關成員都能 共同分享或分攤任何經濟選擇所帶來的利益與成本。亦即,「受益者付費」固然重 要,「受害者補償」也不能被忽略。

其次,國民政治體制,旨在維繫政治層面的主體性和整體性,並進一步支撐 國民經濟體制的良善運作。它強調經由國民主權的體現,使政府的產生和運作都 能反映國民全體的意志、利益和需要,而非代表少數個人、團體或政黨。並以此 作為國民經濟體制運作的政治基礎。國民政治體制也有助於主體性和整體性的維 繫;它除了可以化解國內重大政治、社會紛爭外,以整合社會整體性之外,還可 強化被割裂的政治主體性。這對目前兩岸關係發展而言格外重要。國民政治體制 對政府權威的重建,或國民經濟體制的健全,都具有重要性;唯有透過政治民主

化,讓各民間團體都能積極參與政策決定過程,才能取得統治正當性。因為在國 民主義趨勢下,真正的政治正當性必須取決於國民全體。

第三,在國民政經體制下,政府亦扮演關鍵角色。國民政經體制雖以全體國 民為主體,並主導整體政經體制的發展,卻不意味著弱化政府的公能力、公信力 與公權力。相反地,政府要能體現國民主權,積極作為而推動整體國民政經體制 的合理發展,使各種政策都能隨時反映國民全體的意志、需要和利益,使政府與 民間社會的利害關係一體化(蕭全政,1995:24-32)。

威權轉型後的台灣,無論屬於省籍、統獨分歧中的哪一族群,都可以從台灣 主體性和整體性的確保中,找到其支持的理由與共享的利益。因此,以「國民主 義」為中心的政經體制,將是威權體制轉型後台灣最合理化的整體調整方向。

貳、 轉型正義的角色定位:培育政經共同體的社會基礎

一、 轉型正義角色定位:投資社會資本以培養共同體意識

現有研究,多把轉型正義的角色定位於形塑人權文化、實現自由價值及鞏固 民主體制的方向上(Kritz, 1995; Teitel, 2000; 吳乃德,2006;江宜樺,2006)。這 個觀點當然擁有其普遍性的重要意義。1980 年代台灣仍屬於柔性威權體制,1987 年解嚴後轉變為介於有限民主與自由民主之間的體制,1996 年總統直選後台灣才 完成形式上的自由民主體制(Winckler, 2001)。普遍觀點認為,台灣的形式民主雖 已轉型完成,但實質民主仍有待努力。因此,轉型正義在台灣的角色,被定位於 民主價值的深化和民主體制的鞏固。丘延亮認為,台灣社會的轉型正義,目標在 於培養自主公民,及建立社會自衛性防護機制,以實現實質的民主(丘延亮,

2006)。黃長玲指出,台灣民主化進程之所以受阻,主要是沒有充分面對和妥善處 理歷史的不義,導致公民社會無法團結的緣故(黃長玲,2006)。吳乃德則強調,

台灣的轉型正義,應追求歷史真相和歷史正義,培養一般公民對民主價值的信奉,

以鞏固民主體制(吳乃德,2006)。

然而,台灣轉型正義的意義應該建構在其威權體制及轉型的特殊性之上;除 鞏固民主的普遍性目標外,轉型正義在台灣的角色,還須定位於協助建立以全體 國民為核心的政經共同體,以維繫台灣的主體性和整體性。台灣的威權體制,除 受到冷戰體系影響外,還受到內戰結構的制約,導致台灣的威權轉型,除「威權」

部分的轉型外,還涉及「一個中國」原則的轉型。我們不能輕易忽略此政經體質 上的特殊性。因此,台灣的轉型正義,除「去威權化」考量外,還需考慮到「去 內戰化」的問題;也就是說,轉型正義的角色定位,不僅在於建設實質的民主社 會以鞏固民主體制,更要顧及「一個中國」原則鬆解後,如何維繫台灣主體性和 整體性,以利於共同體生存發展的問題。具體而言,台灣的轉型正義,除深化民 主價值外,更應該致力於共同體意識的形成與維持;不僅要鞏固民主體制,更要 致力於協助國民政經體制的確立及運作。

想要建立一個共同體,政府與民間共同對「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進行投 資,是相當必要的。世界銀行就以「有助於集體行動的規範和網絡」(the norms and networks that enable collective action)來定義社會資本(World Bank, 2008)。儘管 學界尚未對社會資本一詞形成統一的定義,但帕特南(Robert D. Putnam)在《使 民主運轉起來︰現代義大利的公民傳統》(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中,將社會資本從微觀層次拉高到宏觀層次,並擴展到民主治理 來討論,或許可為共同體意識的培養帶來一些啟發。帕特南將社會資本定義為社 會組織的網絡、規範和信任等三種特質,它們可以促進合作行動而提高社會效率。

受到公民傳統的影響,義大利北部的互惠規範(norms of reciprocity)和公民參與 網絡(networks of civic engagement)遠比義大利南部活絡。這二者都能促進社會 信任。其中,互惠規範分為兩種,均衡的互惠,是指行為者同時交換相同價值的

受到公民傳統的影響,義大利北部的互惠規範(norms of reciprocity)和公民參與 網絡(networks of civic engagement)遠比義大利南部活絡。這二者都能促進社會 信任。其中,互惠規範分為兩種,均衡的互惠,是指行為者同時交換相同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