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檢討
壹、 轉型正義的價值內涵與角色定位
1995 年出版的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是第一部以「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為名的學術專書。
Neil J. Kritz 在該書開頭處討論〈轉型正義的兩難困境〉(The Dilemmas of
Transitional Justice),文中指出,一個從壓迫體制轉型至自由民主體制的國家,如 果想要劃清新、舊體制之間的界限,並且樹立民主體制的公信力,一個方法是對 前政府的壓迫者或從中獲利的人,採取激烈的報復行動,另一個方法則是堅守新 政府所代表的民主法治原則;而這兩者之間所隱含的緊張狀態,即是貫穿「轉型
正義」的基本構成要素。此一兩難問題充分反映在起訴、審判等刑事制裁(criminal sanctions),及行政機關淨化(purge)等非刑事制裁(non-criminal sanctions)之上。
另外,該文還概述幾項轉型正義的重要議題,包括承認過去的歷史、賠償和平反、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角色,以及轉型正義的資金來源等等。最後,Kritz 傾向認 為,經由法治(rule of law)所達成的正義與和解,將避免舊體制的壓迫再度發生,
進一步替新興民主體制奠定穩固的基礎(Kritz, 1995: xxix-x1)。
Ruti G. Teitel 所著 Transitional Justice 一書,旨在從歷史性和比較性的角度,
分析從非自由體制過渡到自由體制的政治轉型時期,法律如何回應過去體制所遺 留的問題,及其如何建構自由化的前景;並試圖將「轉型(期)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和「轉型期法學」(Transitional Jurisprudence)發展成一套規範性的典範。
Teitel 指出,轉型時期的法律,並不墨守民主平常時期的法治原則,而會受到轉型 時期政治價值的影響,使得法律體系內各價值間產生衝突,此一特質充分表現在 刑事、歷史、補償、行政和憲法等正義面向上。轉型時期的法律,亦是一種象徵 政治更替的主要儀式,其中又以轉型期法律程序的落實最具重要性,經由法治的 實施及對人權的保障,在否認非自由意識形態的同時,也建立起自由化意識形態 的正當性。由此可見,轉型時期的法律既受限於政治,又超越政治,有助於重新 建構公共社會對於自由的政治認同(Teitel, 2000: 213, 215-223)。
Teitel 亦指出,「轉型正義」的概念,即是上述轉型時期的法律反應所表達出 的正義概念;它並不像基進的現實主義所主張的只遵循權力平衡,亦非理想化地 服膺一種封閉性的普遍規律,而是在理想的法治概念與現實政治之間的一種平 衡。因此,轉型正義擁有其規範性的關懷,即為了引導建立持久的民主體制,對 過去壓迫統治的最適當反應為何?簡言之,轉型正義就是出於自由民主考量下的 一種經過妥協的、非理想性的正義,其內涵受限於或取決於該社會的歷史和政治 條件。至於這種妥協能否因為出於自由民主考量而得到正當化,唯有經過時間的 考驗才能證明(Teitel, 2000: 213-214, 219, 223-228)。
貳、 轉型正義在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的角色定位
一、 後威權體制的經驗:西班牙、阿根廷
Georgina Blakeley 認為,西班牙的轉型正義,在 1970 年代後期是出於促進民 主順利轉型的考量,到了本世紀初則是以鞏固民主作為核心目標。1975 年佛朗哥 死後,西班牙的轉型正義表現在「最初的轉型公約」(original transitional pact)之 上,亦即集體忘卻過去且不加處理的「遺忘公約」(pact of forgetting),1978 年通 過的富含妥協精神的憲法即是箇中代表;此一轉型正義模式,奠基在因恐懼和死 寂而形塑的社會共識之上,雖然只達成政治調解(political conciliation)的效果,
而未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解(social reconciliation),但卻有助於民主體制的建立(to establish democracy)。到了本世紀初,西班牙的轉型正義表現在「重新商議的公約」
(renegotiated pact)之上,因為社會團體開始挖掘荒蕪的過去,並重塑公眾的歷史 記憶,國會更在 2002 年公開譴責發生於 1936 年的政變;這些轉型正義措施,出 自市民社會的討論及辯論,也建立在政治衝突的基礎上,有希望達成真正的社會 和解,更進一步鞏固民主體制(to consolidate democracy) (Blakeley, 2005: 44-59)。 Carlos H. Acuna 認為,轉型正義的內涵即是新政府在民主轉型期間處理過去的 人權侵犯問題,它也和民主體制正當性的鞏固息息相關;Acuna 比較阿根廷和智利 的轉型正義經驗,並藉由分析軍隊和司法機關在新民主體制下的角色,來評估兩 國的民主鞏固程度。假如一國軍隊符合「持有特權的程度低」及「違抗憲法權威 的程度低」兩個條件,則可被視為民主國家;阿根廷軍隊已經從 1980 年代的低度 特權、高度違抗憲法權威,過渡到 1990 年代後的低度特權、低度違抗憲法權威,
因此算是達到了民主的「非最適均衡點」(non-optimal equilibrium),此成果應可歸 功於阿根廷官方與民間在轉型正義方面所做的努力;相對地,智利仍處於軍隊高 度特權、中度違抗憲法權威的不完全民主之中,未來能否實現完全民主則端賴進 一步的轉型正義措施。另外,不論阿根廷或智利的政治菁英,似乎都不願承擔司
法獨立判決下結果不確定的風險,而對國內外司法機關的獨立自主感到不安,很 難想像這會是民主鞏固和深化的徵兆(Acuna, 2006: 206-238)。
二、 後極權體制的經驗:東德、捷克斯洛伐克
Claus Offe 和 Ulrike Poppe 認為,轉型正義即是新民主政府為了確保未來民主 信條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而採取諸如法治(rule of law)、法律之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等正義標準,去處理過去所留下的不正義問題;Offe 和 Poppe 描述 並解釋 1989 年民主化的東德,及 1990 年統一後的德國所採取的相關政策,然後 評估這些政策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抑或帶來了副作用。1989 年後東德的轉型正義,
採取的是一種相較於其他後共產國家而言較為激烈的版本,亦即針對個人進行起 訴和審判的法律制裁途徑,但成功判刑的案例極少,司法正義的成效並不顯著。
1991 年依法成立「高克檔案管理局」(Gauck Agency),負責整理和公開「史塔西」
(Stasi)的秘密檔案,並據此清查和淨化行政機關的人事,然而此一措施對基本的 法治原則造成了嚴重損害。1992 年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負責撰寫一份權威性 的歷史調查報告,但 1995 年報告全文公佈,政治圈外幾乎沒人關注(Offe & Poppe, 2006: 239-275)。
Carmen Gonzalez-Enriquez 認為,「政治正義」(political justice)是一種對正義 的政治操弄(political uses),涉及如何懲罰或補償舊體制所犯下的政治壓迫、經濟 貪腐等罪行,反映在後共產國家身上即為「去共產化」(de-communization);經過 對六個中、東歐國家進行比較分析後發現,政治正義和民主鞏固之間並不存在絕 對的關係。1989 年以後,中、東歐社會普遍對去共產化不感興趣,唯有捷克斯洛 伐克和阿爾巴尼亞,經歷過較具規模的政府人事淨化措施。捷克斯洛伐克之所以 如此,一個原因是民主轉型的形式,即共產黨未能在民主化之後維持執政地位,
而是被新政治菁英所取代,另一原因則是該國擁有相對深厚的民主法治的政治文 化;但 1993 年捷克和斯洛伐克分裂後,由於斯洛伐克政治菁英的意識形態較偏向 前共產黨(KSC),因此政府機關的淨化行動也就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阿爾巴尼
亞的去共產化雖然成功,卻仍陷於分裂和暴力的危機之中;可見,民主能否鞏固,
和政治正義是否實現,並沒有絕對的關聯性(Gonzalez-Enriquez, 2001: 218-247)。
三、 後種族隔離體制的經驗:南非
Alex Boraine 認為,為了確保民主的鞏固及全體國民的和平未來,南非必須有 效處理種族隔離體制所遺留的不正義問題。1995 年國會授權成立「真相和解委員 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標誌著南非追求正義既不採用集 體赦免的方式,也不採用起訴和審判的方式,而是選擇了一種「赦免換取真相」
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赦免條款主要是為了安撫仍掌有權勢的右翼份子和軍 警部門,以免暴力衝突阻礙和平轉型的穩定進行;但赦免並非集體大赦,資格只 限於坦白供認犯行的加害者,以促進真相的還原,而真相不僅可滿足受害者某種 程度上的正義需求,也有助於社會的和解及國家的統一。可見南非的「赦免換取 真相」是一種政治妥協,為求和平而捨棄激烈的懲罰性正義,但卻透過人權文化 的形塑及民主體制的鞏固,嚮往一個共善的未來(Boraine, 2000: 141-157)。
參、 轉型正義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的角色定位
一、 民主政體轉型的觀點
根據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的分析,台灣 必須對轉型正義問題加以處理,才能有效保證台灣民主的未來。吳乃德描述台灣 的轉型正義是「一萬多受害者,卻沒有任何加害者」,而且是一種「缺乏歷史正義 的轉型」,他從四方面來解釋此一現象,首先是民主轉型後仍由國民黨持續執政十 多年,它不可能自動推行轉型正義;其次是威權體制的高度經濟成就,導致不少 民眾懷念舊時代;第三是殘酷的政治壓迫隨著冗長的轉型而逐漸減輕,民眾的道 德憤怒也隨之降低;第四是政黨輪替後民進黨並未對轉型正義投入任何關心,稍 後卻把它當作選舉鬥爭的工具,這可能使它的道德性和合理性遭到毀滅。儘管如
此,台灣仍須正視轉型正義問題,特別是歷史真相和歷史正義的部份,因為它們 在培養一般公民的民主價值上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唯有增進公民對民主體制和 民主價值的信奉,台灣的民主政體才能得到鞏固(吳乃德,2006:2-34)。
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一文,也是從民主轉型角度來界定轉型 正義的涵義,即原先不民主的社會,如何處理過去的人權侵犯和集體暴行,以建 立一個比較民主、正義、和平的未來。「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公佈的轉型正義具體內容包括:真相調查、起訴加害者、
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一文,也是從民主轉型角度來界定轉型 正義的涵義,即原先不民主的社會,如何處理過去的人權侵犯和集體暴行,以建 立一個比較民主、正義、和平的未來。「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公佈的轉型正義具體內容包括:真相調查、起訴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