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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接收、國共內戰與威權體制的確立,1945~1950

第四章 台灣威權政經體制的確立、發展與轉型

第一節 對日接收、國共內戰與威權體制的確立,1945~1950

壹、 對日接收與外導型政經體制

一、 日本殖民主義政經體制

1895 年至 1945 年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台灣的主要政經變遷都是外導的

(extra-induced),形成專為帝國的政府與資本家利益而服務的所謂「殖民地體制」

(the mode of colonialism)(Chandra, 1980)。政治專制與財政壟斷是台灣總督府得 以有效進行殖民統治的權力基礎。政治方面,從 1896 年的「六三法」、1906 年的

「三一法」至 1921 年以制定法律取代「三一法」,皆實質賦予總督集行政、立法、

司法、軍事等權力於一身;並透過保甲制度和警察制度控制台灣社會,其中保甲 的義務只有台灣人需負擔,日本人及原住民則在保甲之外(矢內原忠雄,2004:

201-211)。財政方面,總督府的主要財源來自土地和專賣,除鴉片、食鹽、樟腦、

菸、酒等專賣事業及郵電、運輸系統的獨占經營外,還實施土地調查和地方稅制,

以確實掌控租稅收入(矢內原忠雄,2004:80-86)。

另一方面,殖民主義的基礎在於經濟剝削,亦即按照殖民母國的需要而對殖 民地進行社會剩餘的汲取(Chandra, 1980)。1930 年代中期前,日本為了往工業化 的方向發展,對台灣的經營基本上根據「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的原則,台灣於 是扮演提供糧食、原料、產品市場的角色。1930 年代中期後,日本將台灣定位為 向華南與南洋擴張的南進基地,台灣始有部分軍需工業的發展(許介鱗,2006:

33-43)。同時,在台灣的現代化產業以及絕大部分的經濟機構,均為日本資本所獨 占,例如資本額二十萬日圓以上的股份公司,即有 91.1%為日本企業,其餘的 8.9%

才是台灣及其他的企業(劉進慶,1988:11)。可見,當時台灣的政經體制,既配 合日本政經發展需要,又有利於日本民族資本家的利益,乃是一種外導型的政經 體制(蕭全政,1989:40-42)。

二、 中國邊陲式的外導型政經體制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正式宣告無條件投降。根據 1943 年底的「開羅宣言」

及 1945 年 7 月的「波茲坦宣言」,日本取自中國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群島等 領土,戰後必須歸還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遂於 1945 年 10 月 25 日接收台灣(吳 文星,2002:243-244)。在此之前,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遭受外導型政經體制的 制約,脫離殖民後,照理說台灣的政經體制應該出現根本性的變遷。但變身為中

國邊陲的台灣,主要的政經變遷仍然是外導的,所扮演的角色也類似於日本殖民 時代(蕭全政,1989:40-41)。

1945 年 10 月 25 日後,國民政府在台灣所建立的政經體制,隱含著以大陸為 中心的國家機關對台灣民間社會的支配與主導關係,同時外省籍與台籍族群間存 在著不對等的政經權力分配關係。政治方面,首先,政府唯獨在台灣設立「行政 長官公署」此一特殊行政體制,首任行政長官為陳儀,由國民政府特任,集台灣 省司法、立法、軍事、行政等大權於一身;此與其它淪陷省區的接收方式及各省 的委員制有所不同,卻和「六三法」的精神相當一致,提供訓政時期式政府汲取 民間社會資源時的制度保證(蕭全政,1989:43)。其次,行政長官公署在政治任 用上普遍拔擢外省籍人士,陳儀並未善加安排台籍人士擔任政府或企業的高級官 員,使台籍人士蒙受差別待遇,此與日本殖民時期無多大差別;例如長官公署的 九個重要處會的十八位正副處長中,只有一位副處長是台籍人士,而十七位縣市 長中,則僅有三位為台籍人士(劉文星,2002:250)。

經濟與財政方面,首先,國民政府接收日本移交的管轄權與所有權。依 1945 年行政院頒布之「收復區敵僞產業處理辦法」及 1946 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 之「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準則」,由 1945 年 11 月成立的「台灣省接收委員會」

接收日本政府產業,1946 年元月成立的「日產處理委員會」接收日本在台民間的 財產。至 1946 年 12 月底,接收總值已達 61 億多台幣,包括土地 366,556 甲及企 業 949 單位。這些財產與企業,真正標售給民間的相當有限,絕大部分都列為國 有、省有,或改組為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國營、省營或國 省合營的企業。其次,行政長官公署完全控制台灣的企業、金融與貿易。除殖民 政府所壟斷的鐵公路交通運輸、電話電報通訊系統,及菸、酒、樟腦等專賣事業,

一併收歸公營外,經由銀行的公營與貿易的壟斷,行政長官公署全盤接收日本在 台的戰時經濟體制,不僅與民爭利,其從民間社會所汲取的資源,也成功轉化為 國家機關重要的權力基礎(蕭全政,1989:43-44;劉文星,2002:245-252)。

從台灣人角度看,行政長官制度與日本殖民時期的總督府制度並無差別,在 本質上都是一種排擠台灣人民、壓榨民間社會的政經體制。若從行政長官公署為 了支持大陸的國共內戰需要,而積極汲取台灣的民間資源,卻引入惡性通貨膨脹 而觀之,其外導的性格更是表露無遺。

貳、 國共內戰與輸入型經濟危機

一、 貿易轉向大陸與輸入性通貨膨脹

殖民時期,日本在台灣發展殖民主義式跛腳經濟,並以日本為貿易對象,到 了二次戰後,台灣仍延續此種經濟形態,對外貿易關係則原封不動地轉向大陸,

其中尤以產業發達的京滬地區(南京、上海)為重心。不久,便形成出口米、糖 等農產品,並進口京滬地區加工製造的日用品的貿易循環模式。米、糖的出口由 政府壟斷,米由省糧食局集中收購運出,糖則由台灣糖業公司獨占出口,銷售所 得收入或以法幣形式存入中央銀行,或被中央政府吸收。至於運到台灣的工業製 品則價格日益高漲,一則因為供不應求,一則由於大陸地區長期以來即因物資缺 乏與通貨供應增加,而導致物價高漲(劉進慶,1988:16-17)。

台灣重歸中國後,行政長官公署保有獨立的金融體系,沿用自己的通貨,未 與大陸的法幣統一,這是為了保護台灣的經濟自主性,避免受到大陸經濟危機的 連累(吳若予,1992:23-52)。儘管如此,但台灣作為全中國經濟圈中的一份子,

大陸通貨膨脹的惡果仍然波及台灣。各種匯兌制度的研擬均未能收到預期效果,

無論是 1947 年 12 月前所採取的固定匯率,或是 1948 年元月開始實施的變動匯率,

匯率調整價格永遠趕不及實際購買力的物價變動。因為舊台幣的價值僅及法幣的 二分之一,愈是運進大陸商品,通貨膨脹就愈嚴重(劉進慶,1988:17-18)。

二、 國共內戰與台灣通貨膨脹的惡化

二次戰後,國民黨和共產黨曾於 1945 年 10 月及 1946 年元月簽訂「雙十協定」

及「國共停戰協定」,約定迴避內戰。然而 1946 年 3 月起,國共之間陸續發生衝 突,再度點燃內戰火苗。1947 年元月馬歇爾將軍放棄調停計劃回到美國,不久後 大陸上即爆發全面性的內戰。

為了因應國共內戰的變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後來的省政府)透過通 貨膨脹政策和稻米徵集政策,積極從民間汲取更多的資金與物資,以支持中央政 府在大陸上的需要。此二政策直接惡化台灣的通貨膨脹情況。首先,行政長官公 署提高其獨占的公營事業所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價格,壓榨台灣社會經濟的剩餘價 值,以供應大陸內戰所需的龐大軍費支出。當營運或投資資金不足時,由於赤字 的政府已無餘力進行融資,行政長官公署便透過臺灣銀行濫發紙幣來充數。由此 形成軍事財政與公營利潤的資金循環結構,卻使得通貨膨脹更形惡化(劉進慶,

1988:20-21)。其次,1947 年 3 月 28 日成立的台灣省糧食調節委員會,全權負責 糧食的徵集與管理,透過田賦徵實、隨賦徵購和肥料換穀等措施,徵收到的稻米 70.7%被用來充作軍糧、公教配米、對警校學生與青年團專案配糧,及支持大陸的 中央政府等。各種物資的徵集,加上通貨膨脹政策,直接促成了台灣的通貨膨脹

(蕭全政,1989:44-46)。

然而,大陸局勢的逆轉,以及金圓券改革的失敗,進一步促使此通貨膨脹變 成無法控制的情況。隨著 1948 年政治局勢的逆轉,中央政府為了阻止大陸惡性通 貨膨脹,於 8 月廢除法幣、改發行金圓券,但 12 月之後,該項改革證明失敗,大 量的包括匯兌投機資金、正常資金等大陸流亡資金,紛紛在短期內匯入台灣,使 台灣的通貨膨脹問題愈演愈烈(劉進慶,1988:18;蕭全政,1989:46-47)。根據 台灣銀行所編「1952 年台灣金融年報」表 55,1946 年台灣物價全年上漲 2.5 倍,

1947 年上漲 6.0 倍,到了 1948 年,則上漲至 11.4 倍(劉進慶,1988:22)。 戰後台灣的惡性通貨膨脹,因戰後與大陸間新的經貿臍帶連結而造成,並隨 著國共內戰的爆發而加劇。直到 1949 年 5 月上海的淪陷,一方面令台灣完全切斷

與大陸的經貿關係,另一方面,迫使國民政府 6 月 15 日在台灣實施貨幣改革,以 1 比 40,000 的比率發行新台幣而回收舊台幣,新台幣不再與大陸金圓券發生匯兌 關係,而是直接與美金聯繫。新台幣的改革不僅消除台灣的通貨和經濟危機,同 時也是台灣經濟與大陸經濟圈再度脫離的里程碑。

參、 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結構定位

一、 後殖民的本土社會

台灣社會經歷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初期,台籍與外省 籍族群因長期隔離,相互間存在許多的社會衝突和文化矛盾,使得以台籍人士為 主體的民間社會,普遍不信任以外省籍人士為主體的政府權威,因而導致台灣政 府當局的統治正當性危機。

舉例而言,台籍與外省籍族群因長期隔離,語言不通,教育背景及生活習慣 亦不相同,價值觀與道德觀均有差距,因而彼此難以溝通,情感難以融洽,故加 深了省籍的鴻溝。其次,台籍人士長期在日人封鎖下,對當時中國的政治制度與 社會情況均缺乏了解,因而期望過高,不料行政長官制度的政風、軍紀敗壞,貪

舉例而言,台籍與外省籍族群因長期隔離,語言不通,教育背景及生活習慣 亦不相同,價值觀與道德觀均有差距,因而彼此難以溝通,情感難以融洽,故加 深了省籍的鴻溝。其次,台籍人士長期在日人封鎖下,對當時中國的政治制度與 社會情況均缺乏了解,因而期望過高,不料行政長官制度的政風、軍紀敗壞,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