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轉型正義在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的角色定位
第五節 南非
壹、 種族隔離體制,1948~1994
一、 內部殖民,1910~1948
南非自 1910 年起脫離英國外來殖民,統治權由荷裔白種非洲人(Afrikaner)
取而代之,對本土非洲人民實施內部殖民主義(internal colonialism)。南非經濟當 時以黃金和其他礦產的出口為主力,對非技術性廉價勞工迫切需要,便透過僱用 當地黑人來滿足,經濟快速成長。
然而,黑人族群除了要忍受資本主義的剝削之外,還要面臨包括白人勞工階
級在內的白人支配。不僅黑人族群土地遭到剝奪,居住遷徙遭到限制,技術性工 作也只保留給白人勞工(Kilob, 2003: 371-372, 382)。
二、 經濟轉型與種族隔離體制,1948~1960
二次大戰之後,南非的產業轉型為製造業,對黑人廉價勞動力的需求增加,
勞力短缺本可提高黑人勞工的議價籌碼。但 1948 年訴諸白種非洲民族主義
(Afrikaner Nationalism)而取得政權的國民黨(National Party)政府,卻透過種族 隔離政策來延緩工業化所帶來的都市化,及其後續的社會和政治效果。例如在政 府及國營企業僱用人員時排斥黑人族群,並且以「通行證法」限制本土非洲人民 居住在都市的權利,此外更替特定種族設立稱為「班圖斯坦」(Bantustans)的部落 式家園,將非洲人民依據種族差異而隔離其中。
雖然黑人勞工曾發動罷工活動但遭到政府無情鎮壓。而仰賴外國投資使得白 人政權與西方各國沆瀣一氣,白人團結一致支持政府的鎮壓機制,以維持廉價勞 力來支撐經濟生產的持續成長。1960 年夏普鎮爆發反通行證法的抗爭,抗議群眾 遭到政府射殺鎮壓。此一事件導致「非洲民族議會」從原本的和平示威原則,轉 而成立武裝抗爭路線的「民族之矛」。
國際環境方面,冷戰時代的東西對抗,帶給南非政府最好的後盾。也就是說,
英、美等國為了對抗共產主義,公然支持種族隔離,因為南非政府在非洲扮演捍 衛民主的角色,不只對抗共產主義,也對抗受其支援的非洲民族主義(Kilob, 2003:
372-376, 382-384, 387-389)。
三、 經濟危機與社會反對運動,1960~1989
1960 年代南非發生產業結構轉型,生產資本集中在國家和少數外資企業手 上,大量生產和技術革新使勞動力規模擴大,卻也導致技術性勞工階級組織的發 展。1970 年代中期開始,國際石油價格上升及糧食短缺導致世界經濟景氣衰退,
南非國內也由於政府不從事生產性投資、外來投資又因週期性政治危機而裹足不 前、人力資本因黑人缺乏技術教育而不足等原因,爆發經濟危機,引起通貨膨脹
(Herbst, 1994: 29-32),但工資卻未加調漲,1973 年發生由工會運動與黑人意識運 動(Black Consciousness Movement)領軍的政治性罷工。時值國際普遍重視人權、
反對種族歧視,而且此時期的勞力已具備技術性質,不易比照前時期直接遣散改 用外地勞工的作法,因此,企業雇主開始支持共同交涉制度,希望恢復經濟穩定。
1978 年起波塔(P. W. Botha)實施改革,並由白人進行公民投票、通過憲法修 正案,但事實上新憲法仍維持種族隔離原則,波塔並未打算放棄白人特權,只是 以不同方式鞏固既有特權,而其他改革也只是強化國家對非洲勞工的控制,因此 有色人種拒絕接受這些改革。
1980 年代,民間社會反對種族隔離的勢力結合了民主化需求蔓延擴散,1983 年建立的聯合民主陣線(United Democratic Front, UDF)是由非洲教會理事會、非 洲工會、非洲民族議會所組成的傘狀組織,至於民族之矛則在邊界與政府展開僵 持不下的游擊戰。南非政府成立由軍方主導的「國家安全會議」,掌控鎮壓的總體 戰略,從 1984 年 9 月至 1988 年 12 月間,釀成將近 4,000 人死亡的慘劇(Kilob, 2003:
376-380, 384-386)。
四、 國際壓力與協商轉型,1989~1994
1980 年代末,來自國際的壓力,讓國民黨和非洲民族議會坐上了民主轉型的 談判桌。美國在國會通過「全面反種族隔離法」(Comprehensive Anti-Apartheid Act)
之後,和歐洲共同體一起對南非實施經濟制裁,對南非經濟造成衝擊(Hungtington, 1994: 100)。西方國家基於保護經濟利益的立場,明確表態要求南非對內部抗爭讓 步以換取經濟穩定,否則將不給予支持。此外冷戰結束表示南非不再是美國在非 洲的反共代理人,而非洲民族議會也失去蘇聯的資金奧援及武器供應。在國際壓 力下,南非因而步入一波多折的三階段協商。
第一階段是國民黨和非洲民族議會的協商,因暴力攻擊事件而流產。第二階 段 1991 年「民主南非會議」(Convention of Democratic South Africa, CODESA)原 已著手規劃民主轉型的憲政細節,但 1992 年 5 月的會議中,種族分歧卻導致談判
在相互指控之中破裂,6 月再度發生暴力事件。同年 9 月,非洲民族議會和國民黨 在南非國內外政經結構因素制約下簽署了「瞭解備忘錄」(Record of
Understanding),此一轉型契約並非簡單地基於雙方領袖的選擇而達成,而是在包 括來自國際和外資要求穩定的壓力,以及企業雇主與南非工會史無前例組成短暫 聯盟向政府施壓之下完成的。第三階段 1993 年「多黨協商論壇」(Multi-Party Negotiating Forum)終於同意「臨時憲法」(Interim Constitution)與「權利法案」
(Bill of Rights),替 1994 年民主選舉奠立了法源根據(Kilob, 2003: 497-501, 502-503, 387-397)。
貳、 轉型正義與增進種族和解
一、 增進種族和解的政經涵義
1994 年民主化之後,南非唯有盡速增進種族間和解,使黑人和白人構成相互 依存的共同體,才能有效應付國內外的政經危機,從中求得生存與發展。南非當 前所面臨最嚴重的總體經濟問題,即是財政赤字和生產性投資不足(Herbst, 1994:
33-38),而政治方面,則是種族持續的對立,及其衍生的層出不窮的暴力事件。
想要紓解這些問題,就必須仰賴黑人和白人之間彼此讓步、互相妥協,乃至 於共同合作。這是因為生產性的投資,既不能指望赤字的政府,又不能過分長期 依賴外債或外援,於是西方國家的資金就顯得格外重要。從南非轉型期間西方國 家為保護經濟利益而對威權政府施壓的經驗來看,外資重視的是穩定的投資環 境,因此政治局勢充滿不確定性對南非經濟而言無疑是個負分。這時候就需要採 取一些緩和種族間對立情勢的措施,以減少衝突的發生。
至於財政赤字的舒解,這就更無法擺脫對白人的依賴了,因為南非絕大多數 個人所得稅都由白人負擔,例如 1987 年白人負擔 72.1%的總稅收,雖然這反映出 種族間所得分配長期極度不均的現象(Herbst, 1994: 29-32; Ernest, 2007: 54-55)。
此外民主政府即刻面臨許多正義訴求,包括用以改善黑人生活條件的支出需求,
甚至黑人族群要求資源重分配的壓力。但為了長期的財政平衡,政府在處理這些 問題時不可能有求必應。換句話說,總體經濟問題的解決,絕對需要白人的讓步,
也需要黑人的妥協,唯有加強種族間合作意識,才有機會在這塊土地上共存共榮。
二、 增進種族和解下轉型正義的實踐
因此,對南非整體而言,增進種族和解是絕對必要的生存發展目標,轉型正 義所應扮演的角色即在於此。1995 年 5 月 19 日,曼德拉總統簽署了「促進國家團 結與和解法」(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該法為南非 真相暨和解委員會提供了法律依據。「真相暨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由圖圖大主教擔任主席,其他十六名委員包括白種非洲人、英國人、
黑人、印地安人和有色人種等社群,其中有六名女性和十一名男性;委員會之下 成立了三個獨立的附屬委員會。
第一個是「違反人權案件專門委員會」(Human Rights Violation Committee),
主要工作內容是訪問人權遭到侵犯的受害者,並將聆聽到的訊息紀錄下來;接著 舉辦聽證會,讓受害者將壓抑在心中的苦難陳述出來,不僅作為一種治療過去痛 苦的模式,也讓新聞媒體得以監督並且傳播這些消息;另外提供「和解登記處」
讓加害者主動表示懺悔及承諾;值得注意的是,其侵犯人權的意義除了一般界定 的殺害、失蹤和虐待之外,也將「嚴重的歧視」納入。
第二個是「大赦專門委員會」(Amnesty Committee),南非模式的中心思想是
「以大赦換真相」,亦即沒有集體性的大赦,大赦必須以個人名義進行,條件建立 在個人於規定期限內徹底坦白自己的罪行之上;委員會擁有搜證、扣押證物和傳 喚當事人等權限,還負責舉辦類似法庭的聽證會;但事實上由於大赦已在「臨時 憲法」最後一款確定下來,認定罪犯將有違反憲法之虞。
第三個是「賠償與平反專門委員會」(Repar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ommittee),其任務是建議適當的措施以確保補償、平反和恢復人權暴力受害者
的名譽和社會地位(Rigby, 2003: 131-147; Boraine, 2000: 144-146)。
儘管沒能讓所有受害者十分滿意,但圖圖堅定地選擇了這樣一種被他稱之為
「班圖」的正義概念:「眾多的精神傳統將我們所有的人聯繫起來,彼此相互依存。」
(Rigby, 2003: 143)這是因為,南非的真相暨和解委員會原本就是政治妥協的產 物,它的主要任務是恢復以國家為基礎的道德規範;之所以赦免加害者,是基於 國家利益的需要,此時個人利益是被放在第二位的(Rigby, 2003: 141)。1993 年的 政治協商受制於國家資本流失的隱憂,而達成了不觸碰財產系統的協議;「臨時憲 法」必須承諾對違反人權的政治犯實行大赦,否則一旦穩定轉型的基礎不存在,
肯定導致經濟動蕩不安。早從民主轉型的談判開始,兩個族群的領導菁英就基於 國家眼前的總體利益而尋找平衡點。在整個轉型正義過程中亦是如此。例如真相 暨和解委員會成員的多族群組成,本身就是一種妥協,但也是和解的精神;而所 謂「用大赦換真相」,即是在「以白人為主的加害族群」獲得赦免的同時,也讓「以 黑人為多數的受害族群」獲得真相與平反的機會,如此保持兩個族群在得失之間
肯定導致經濟動蕩不安。早從民主轉型的談判開始,兩個族群的領導菁英就基於 國家眼前的總體利益而尋找平衡點。在整個轉型正義過程中亦是如此。例如真相 暨和解委員會成員的多族群組成,本身就是一種妥協,但也是和解的精神;而所 謂「用大赦換真相」,即是在「以白人為主的加害族群」獲得赦免的同時,也讓「以 黑人為多數的受害族群」獲得真相與平反的機會,如此保持兩個族群在得失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