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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對於「商業判斷法則」有較進一步的論述

在文檔中 商業判斷法則之研究 (頁 112-119)

第五章 董事之受託義務

6.2 法院對於是否適用商業判斷法則的見解

6.2.1 刑事方面

6.2.1.5 判決中對於「商業判斷法則」有較進一步的論述

(1)桃園地院/94 金重訴 1 案由:貪污等

本案係有關公營銀行對於貸、放款業務時,有無涉及背信罪時,法院的見解,其 主要認為「按所謂「商業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係英 美法上為緩和董事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發展出來之理論,以避免董事動軋因 商業交易失利而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多年理論與實務之發展,在實務運作上 適用範圍已逐漸擴及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且金融機構從事授信貸放款業務之相關 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就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之價值多寡、授信金額是否應 為擔保品之一定成數、以及決定是否授信貸款等問題,均屬專業判斷事項,相同 借款人、相同擔保品,對不同金融機構而言,或因對景氣之判斷不同,或因對借 款人之信用優劣之認定有異,或因市場競爭強弱,當因金融市場上各種財務性或 非財務性因素,而產生不同之估價、授信標準及結論。金融業相關授信人員在商 場上隨時須作商事判斷,其判斷之優劣,反映出市場競爭之一面,有競爭必有成 敗風險,法院祇問是否在規則內競爭,其所為商事判斷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之規定,法院不應也不宜以市場結果之後見之明,論斷相關授信人員原先所為 商事判斷是否錯誤,甚而認失敗之商業判斷係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即論經營者 或經理人以背信罪責。在此情形下,即有上開「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倘無積 極證據證明授信人員於授信過程中故意違背其任務及公司內部控制之規定,且有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尚不得僅以該授信案件成為呆帳無法收回,即 謂金融人員有何違背信託義務之行為,亦不能以背信罪責論處。」

(2)屏東地院/96 易 562 案由:背信

再按所謂「商業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係英 美法上為緩和董事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發展出來之理論,以避免董事

動輒因商業交易失利而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多年理論與實務之發展,

在實務運作上適用範圍已逐漸擴及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且金融機構從事授 信貸放款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就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之 價值多寡、授信金額是否應為擔保品之一定成數、以及決定是否授信貸款 等問題,均屬專業判斷事項,相同借款人、相同擔保品,對不同金融機構 而言,或因對景氣之判斷不同,或因對借款人之信用優劣之認定有異,或 因市場競爭強弱,當因金融市場上各種財務性或非財務性因素,而產生不 同之估價、授信標準及結論。金融業相關授信人員在商場上隨時須作商事 判斷,其判斷之優劣,反映出市場競爭之一面,有競爭必有成敗風險,法院 祇問是否在規則內競爭,其所為商事判斷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 定,法院不應亦不宜以市場結果之後見之明,論斷相關授信人員原先所為商 事判斷是否錯誤,甚而認失敗之商業判斷係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即論經營 者或經理人以背信罪責。在此情形下,即有上開「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

倘無積極證據證明授信人員於授信過程中故意違背其任務及公司內部控制 之規定,且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尚不得僅以該授信案件成為 呆帳無法收回,即謂金融人員有何違背信託義務之行為,亦不能以背信罪責 論處。

(3)屏東地院/96 易 1137 案由:背信

又按所謂「商業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mentRule),係英美 法上為緩和董事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發展出來之理論,以避免董事動軋 因商業交易失利而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多年理論與實務之發展,在實務 運作上適用範圍已逐漸擴及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且金融機構從事授信貸放款 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就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之價值多寡、

授信金額是否應為擔保品之一定成數、以及決定是否授信貸款等問題,均屬 專業判斷事項,相同借款人、相同擔保品,對不同金融機構而言,或因對景 氣之判斷不同,或因對借款人之信用優劣之認定有異,或因市場競爭強弱,

當因金融市場上各種財務性或非財務性因素,而產生不同之估價、授信標準 及結論。金融業相關授信人員在商場上隨時須作商事判斷,其判斷之優劣,

反映出市場競爭之一面,有競爭必有成敗風險,法院祇問是否在規則內競爭,

其所為商事判斷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法院不應也不宜以市場 結果之後見之明,論斷相關授信人員原先所為商事判斷是否錯誤,甚而認失 敗之商業判斷係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即論經營者或經理人以背信罪責。在 此情形下,即有上開「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倘無積極證據證明授信人員 於授信過程中故意違背其任務及公司內部控制之規定,且有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利益之意圖,尚不得僅以該授信案件成為呆帳無法收回,即謂金融人員 有何違背信託義務之行為,亦不能以背信罪責論處。是以三門建設雖未依約 償還借款,且其所提供之擔保品經拍賣後仍不足清償欠款,惟被告是否涉犯 背信罪,仍須審查其與另案被告宋明政、賴姚秀玉、陳慶隆等人主觀上有無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潮州鎮農會利益之意圖。

(4)高雄地院/92 重訴 70

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辯護人辯稱:丙○○當時做出上開經營決定時,是基於對公司最佳利益之考量,

不得以事後結果認係對公司不利益,即歸責其善意決策行為,並引用美國法之「經 營判斷法則」為其辯護云云,經查:美國法之「經營判斷法則」,係美國法院在 判例中發展出董事做出經營決定,就其過失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之判斷標準,

旨在尊重董事基於善意對公司經營管理之決定,若致公司損失,免於承擔個人責 任的推定法則,然其前提必須符合 1 限於經營判斷事項。2 須無利益衝突。3 須 善盡注意義務。4 須為善意。5 未濫用裁量權等要件,而衡諸本件變更買賣交易 過程,被告丙○○無視決策程序之正當性,無視買賣股權雙方係嚴重之關係人交 易,便宜行事任意而為,且就其動機而言亦非屬善意,均已如上述,此實與經營 判斷法則所欲保護者相距甚遠,被告辯護人所辯,並不可採。

(5)高雄高分院/95 金上重訴 1

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辯護人雖辯稱:丙○○當時做出上開經營決定時,是基於對公司最佳利益之考 量,不得以事後結果認係對公司不利益,即歸責其善意決策行為,並引用美國法 之「經營判斷法則」為其辯護云云。惟查:美國法之「經營判斷法則」,係美國 法院在判例中發展出董事做出經營決定,就其過失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之判斷 標準,旨在尊重董事基於善意對公司經營管理之決定,若致公司損失,免於承擔 個人責任的推定法則,然其前提必須符合:1.限於經營判斷事項。2.須無利益衝 突。3.須善盡注意義務。4.須為善意。5.未濫用裁量權等要件。而衡諸本件調降 變更買賣交易過程,被告丙○○無視決策程序之正當性,更無視買賣股權雙方當 事人係嚴重之關係人交易,便宜行事任意而為,且就其動機而言亦非屬善意,均 已如上述,此實與經營判斷法則所欲保護者相距甚遠,被告辯護人所辯,並不可 採。

6.2.1.6 法院判決內容的觀察

首先附帶一提的是,關於前述聯電公司和艦案的相關判決,其中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所為的—95 矚訴 1 號判決,判決中尚無有關商業判斷法則的相關論述,

判決中主要係認定依照檢察官所舉證之犯罪事實,尚無直接證據認定被告等執行 職務之行為造成聯電公司的損害,且檢察官亦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聯電公司有 出資成立中國大陸和艦公司,是以判決被告等無罪。而在所搜尋的台灣高等法 院—96 上重訴 104 號判決(參前述表格內容),檢察官在上訴意旨中主張—被告 等有關是否「違背任務」涉嫌背信罪嫌,以及被告等的行為是否適用商業經營判 斷法則的構成要件部分,屬應鑑定事項而未經鑑定。而二審法院認定此部分係屬 檢察官應舉證事項卻未為詳盡的舉證責任,因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是以,本 件訴訟,被告等於第一、二審均為無罪之判決。

經由上述判決研究的結果,可知在刑事方面,實務普遍承認商業判斷法則的 存在,不僅檢察官、被告等使用商業判斷法則為抗辯內容之一、在法院的判決理

由中亦使用「商業判斷法則」一詞,甚或曾經討論到商業判斷法則之要件,並將 之用於判決內容當中,成為論證是否構成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之一。而在閱 讀完這些判決內容之後可以發現,法院在刑事方面有關商業判斷法則有進一步論 述內容者,在分類尚可大致分成二類:一為金融機構關於貸、放款之時,主管人 員有無違反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等情,以及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為決策時有無涉 犯刑法第 131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之圖利行為等以下 即為上述判決內容的分析結果:

(1)有關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者:

或許是因為前述註 7 所示財政部發佈之台財融(二)字第 90293081 號

或許是因為前述註 7 所示財政部發佈之台財融(二)字第 90293081 號

在文檔中 商業判斷法則之研究 (頁 1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