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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判斷法則之發展

在文檔中 商業判斷法則之研究 (頁 65-68)

第四章 現今美國商業判斷法則之發展及其與注意義務理論相互適用的情形

4.1 商業判斷法則之發展

第四章 現今美國商業判斷法則之發展及其與 注意義務理論相互適用的情形

4.1 商業判斷法則之發展

4.1.1 1985 年Van Gorkom1案以前

美國法上,對於董事注意義務究竟應採何種標準,始終是個爭論不休的議 題。德拉瓦州於 1922 年的Lofland v. Cahall2案中認為董事乃公司股東之受 託人,故需以最大的善意公平的為經營(utmost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但此後德拉瓦州法院並未對注意義務內涵再多著墨?德拉瓦州最 高法院直至 1963 年,才在Graham v. AllisChalmers Mfg.co.3一案中較清楚 的說明注意義務,主筆本判決的Wolcott法官並使用「一般小心而謹慎之人在 相同情況下所具有之注意」4的文字,也傾向於抽象輕過失的標準。但德拉瓦 州仍有其他少數提到注意義務的判決仍是採重大過失標準。

注意義務之內涵發展的同時,法院也開始自我抑制避免過渡介入公司經營 之決策。1923 年,Wolcott法官尚在衡平法院任職時,即在Allied Chemical &

Dye Corp. v. Steel & Tube Co.5一案中認為董事在出售公司資產的交易中,

有義務為公司取得合理的價格,不得輕率為之或漠不關心。但單純的價格不 適當並不會使交易具有詐欺的性質,故若欲證明董事違反注意義務,必須與 合理價格的落差顯然大到只能以詐欺視之的程度才可。本案表現出法官不願

1 Smith v. Van Gorkom, 488 A. 2d 858 (Del. 1985).

2 See Lofland v. Cahall 13 Del. Ch. 384, 118 A. 1 (Del. 1922).

3 Graham v. Allis-Chalmers Mfg. co., 188 A. 2d 125, 130 (Del. 1963)

4 Id. at 130. 原文為 “…that amount of care which ordinarily and prudent men would use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

5 Allied Chemical & Dye Corp. v. Steel & Tube Co., 120A. 486 (Del. Ch. 1923).

以事後之明檢視董事就經營事務的決策,此即商業判斷法則的濫觴。1929 年,

德拉瓦州法院再次重申,於公司出售時,對大股東兼董事的補償價格必須極 不合理,才足以證明「該決策具有不正動機」(improper motives underlying the judgment)或「輕率漠不關心或故意至其他股東利益於不顧」(a 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the whole body of stockholders)6。1926 年,Wolcott 法官在Cole v. National Cash Credit Ass'n7一案中,明確指出董事被推定 係以善意且為公司之利益誠實的執行業務。

在美國實務上,由於商業判斷法則之運用,甚少有董事因違反注意義務而負 損害賠償責任。

4.1.2 Van Gorkom案之影響

早在 1971 年,德拉瓦州衡平法院即在Kaplan v. Centex Corp.8案中認為,

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前提必須是董事是資訊充足的,而本案中最後董事即因不 符此要件而敗訴。1985 年Van Gorkom案即承襲此一見解,Van Gorkom案係Trans Union的股東欲尋求撤銷董事會所通過之現金逐出合併決議。原告主張董事會在 議決出售公司與價格決定時,僅單憑Jerome W. Van Gorkom(董事會主席兼CEO)

一人二十分鐘之口頭報告,便同意通過,程序過於倉促,顯然非基於資訊充足 的狀況下而為之決定。原告並同時對董事會成員、新公司及其母公司提出損害 賠償。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詳細審查董事於決策過程中是否確實以蒐集 相關重要資訊,或聽取外部專家顧問的意見,亦即其決策是否依據適當的資訊。

若董事僅憑草率、倉促的會議即做成決策,則該決策將無法受到商業判斷法則 之保護。

法院在本案認為,由於董事會並未獲得充分的資訊去作經營判斷,開會前完

6 Allaun v. Consolidated Oil Co., 147 A. 2d 257, 259 (Del. Ch. 1929).

7 Cole v. National Cash Credit Ass'n, 156 A. 183 (Del. Ch. 1931).

8 Kaplan v. Centex Corp., 284 A. 2d 119 (Del. Ch. 1971).

全不知到開會的目的是要以現金收購的合併,主要的資深經理人並未出席會 議,出席的三位董事也是在開會前一個小時才知道提議的出售事實,總顧問與 前任的總顧問雖然參加會議,但並未被告知開會的目的與交付文件。董事會的 董事在開會前並未閱讀任何關於交易的文件,僅憑 Van Gorkom20 分鐘的口頭報 告,雖然主要報告的內容是建議合併,但並沒有值得信賴的估價資料,也沒有 提供計算公平價格的適當依據。在 9 月 20 日董事會在沒有任何訊息的情況下,

去決定 Trans Union 作為一個繼續經營公司真正的價值。董事會也沒有去評價 公司與計算整體企業的價值,也沒有先去考量出售公司或同意買斷的合併之利 弊得失。除非有其他的要素與值得信賴的評價資料,以回應特別業務的價值,

因此金額的正確性是不明確的。

法院認為 Trans Union 的董事會有重大過失,沒有合理的去求證合併提議的 訊息。Trans Union 的股東沒有充分被告知所有事實以表決合併案,董事會的行 為構成重大過失,Van Gorkom 的報告並未使董事們可以合理的確信以作決策。

董事會鞏固自己地位的利益不僅可以影響收購防禦,而且可以影響合併的選擇 或買下的伙伴。在善意的收購中,管理階層可以獲得不同的利益。只要董事沒 有為自己的利益衝突,傳統上公司法視合併案的決策為商業判斷。

雖然在本案董事會沒有為自己的利益進行交易,但依據事實董事會應考量所 有的情況,草率的召開股東大會,沒有事先告知全體股東關於會議的議題,由 董事會造成時間緊迫的情形,而完全沒有提供任何的文件,以作為提供董事作 合理決策的資訊,董事實係有重大過失,股東大會批准合併案並未依據合理的 事實,因此董事會不受商業判斷法則之保護。董事們在作決策時,應花更多時 間去充分瞭解事實,在本案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清楚的闡釋,董事的注意義務應 使董事作更有效率的行為,若董事會為遵守程序規定時,董事會的行為應受司 法檢驗。

在本案出爐後,引起公司董事們廣泛的恐慌,紛紛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同時 德拉瓦州議會也在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中增定第 102(b)(7)條的免責條款允許公司得於章程中特約排除或限制董事 違反注意義務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4.1.3 Van Gorkom案之後

由於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以及之後第 102(b)(7)條的增訂,使得注意 義務的規範目的幾乎無法發揮其功能。然而,在 1980 年代時,許多的企業併購 交易發生,為了妥善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德拉瓦州最高法院乃在Van Gorkom 案之同一年於Unocal Corp.v.Mesa Petroleum Co.9案中發展出「加強的司法審 查」標準(enhanced scrutiny)。當系爭交易係涉及公司控制權爭奪或移轉時,

董事並不立即受到商業判斷法則之保護,因為此時既然涉及公司經營權,董事 之決策可能係出於維護自己職位之私心,而無法馬上推定其為善意。此一審查 標準之強度係介於商業判斷法則與整體公平性審查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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