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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要件

在文檔中 商業判斷法則之研究 (頁 44-47)

第三章 商業判斷法則之要件

3.2 消極要件

3.2.1 詐欺

所謂詐欺(fraud),係指故意的對事實為虛偽的陳述,或對於重要事實加以 隱瞞,以致他人作為而受有損害。詐欺通常屬於侵權行為之範圍,但若有不法 意圖,仍會構成刑事犯罪。董事的行為若涉及詐欺,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且任 何涉及詐欺的行為均歸於無效,而不論是否具有公平性。例如董事故意誤導股 東有關股東投票事項或有意的、不顧一切的對於董事會所依賴的重要事項加以

29 Bryan A. Garner(ed), Supra, n26, p.10.

30 Norman Veasey, Duty of Loyalty: The Criticality of the Counselor's Role, 45Bus. Law.

2065, 2071-72 (1990).

虛偽陳述而致公司利益遭受損害,均會在詐欺理論負擔法律責任,而不受商業 判斷法則之保護。

3.2.2 不法行為

所謂的「不法行為」係指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或是未經合法授權的狀態。若 公司董事從事或是同意不法行為時,即便該行為是在充分資訊的掌握下且有利 於公司,仍會失去商業判斷法則保護31。例如公司董事行賄州政府官員,藉之以 保護公司所經營的遊樂園利益或非法行為32;公司董事同意對外國政府官員的行 賄行為33;在違反勞工法規的情形下,以關閉公司工廠的方式來懲罰員工工會活 動所造成的影響等不法行為34,均被認定該董事行為無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

然而,公司之不法行為若係違反受託義務,有時將產生適用上的困難,蓋因 在許多例子中顯示,當同意不法行為時,將會為公司帶來最大利益,但若赦免 該不法行為,又似乎表示公司法對於其他非公司組織產生顧此失彼的不公平現 象。故而,現今法院均承認此一緊張關係,而試圖找出一解決之道。例如在Miller v. AT&T35中,本案原告起訴主張:從 1968 年 8 月起,民主黨全國委員會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積欠AT&T約 150 萬美元的費用,惟AT&T董 事遲至 1972 年 3 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仍未採取任何催討行動,原告認為董 事怠於行使債權,已違反受託義務。然聯邦法院認為公司債權之行使與否係董 事之決策範圍,應受商業判斷法則之保護。

本案原告提起上訴,第三巡迴法院判決認為,若本案涉及的僅是一般的債務 不履行問題,則地方法院之見解並無違誤,然不同的是,本案原告在訴狀中主 張被告董事之行為不僅怠於行使權利,更屬違法,蓋當時聯邦法律規定明文禁

31 Lewis D. Soloman and Alan R. Palmiter, Supra n3, p.204.

32 Roth v. Robertson, 118 N.Y. 351 (1909 N.Y. Misc. LEXIS 279), p.354.

33 Gall v. Exxon Corp, 418 F. Supp. 508 (1976 U.S. Dist. LEXIS 13846), pp.517-519.

34 Abrams v. Allen, 74 N.E. 2d 305 (1947 N.Y. LEXIS 912).

35 Miller v. AT&T, 507F. 2d 759 (3d Cir. 1974).

止公司在政治選舉活動上的捐獻。果若原告在後續訴訟的進行過程中,可以舉 證證明 AT&T 怠於行使債權之行為確已符合上述禁止規定之構成要件,則 AT&T 董事先前所做成之不催討的決定即已違反法令,董事自不能援引商業判斷法則 以為保護。

3.2.3 浪費行為

董事浪費公司資產,係屬違反受任人義務以外之獨立訴因,亦不受經營判斷 法則之保護。當董事所為的經營決定欠缺商業目的,原告股東往往以浪費(wast)

或強奪(spoliation)公司資產而對董事提起訴訟,自Saxe v. Brady36案以來,

有一系列案例判決浪費之主張應證明公司從事交易而收取之對價在價值上為如 此的不足,以致於無任何通常、穩健之經營判斷認為其值得公司所已支付者。

換言之,浪費之事實應是指「無任何人可能同意此一交易,若他有意誠信遵守 其義務」;「大概而言,浪費乃是指公司資產交換之對價,如此不成比例致逾越 任何人願意交易之界線」。

此外,關於公司資產的浪費並不限於有形的資產設備,其尚包括酬勞的過度 給付。例如在Delta Star,Inc.v. Patton37中,法院認為被告董事關於其對公司 財務執行的服務和貢獻與其所獲得的報酬和獎金之間,沒有合理的關聯,故此 種酬勞的給付為任何普通、健全的商業判斷均不會覺得值得,因此該董事關於 酬勞的商業判斷乃是對於公司資產的浪費,應無使用商業判斷法則。

值得強調的是,由於浪費公司資產之行為係屬於缺乏合理商業目的之不合理 決定,而法院為避免對於公司商業判斷進行事後的審查,故除非該交易的決定 對於對於公司是沒有任何的利益,例如是在沒有必要的時候發行股票或是以公 司現款清償個人債務等,否則法院均會推定該商業判斷係屬善意而有商業判斷

36 Saxe v. Brady, 184 A. 2d. 602 (Del. Ch. 1962).

37 Delta Star, Inc. v. Patton, 76F. Supp. 2d 617 (1999 U.S. Dist.).

法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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