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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對於「商業判斷法則」有進一步的論述

在文檔中 商業判斷法則之研究 (頁 120-126)

第五章 董事之受託義務

6.2 法院對於是否適用商業判斷法則的見解

6.2.2 民事方面:依照歸納,可分類成下類數項內容

6.2.2.3 判決中對於「商業判斷法則」有進一步的論述

(1)台北地院/92 訴 4844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185;公司法第 23 條

本件係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請求依據,其對於商業判斷法則係採完全否定 的態度,其認為「我國公司法未將經營判斷法則予以明文化,且該原則適用對象 為公司董事,與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等之規範主體並不相同。又「經營判斷法則」包含兩項法律原則,一為程 序上之推定,一為實體法上之規則,前者指在訴訟程序上推定具有善意與適當注 意,後者指公司董事在授權範圍內,以善意與適當之注意而為的行為,即便造成 公司損害或損失,亦無庸承擔法律上責任。然我國程序法推定免責,應以法律明 文規定者為限,但並無此推定免責之規定,又公司法上之董事係適用民法委任關 係為規範,且受任人處理委託事件具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委任人依委任關係得請 求賠償,而公司法無具體排除此項規定適用之明文,是不能採用上開法則,認本 件有該法則適用,而使被告等人即可推定為善意,且對公司經營已有適當注意,

仍應按原告之舉證情形分別審酌之。

(2)台北地院/93 重訴 144 案由:損害賠償等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227、544 條;公司法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在經營公司時,若已經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因經營判斷 錯誤,事後公司雖然發生損失,則仍不可反推公司負責人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此即英美法所謂「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依美 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曾對此法則作如下的扼要說明:「"Thebusiness judgment rule"is a presumption that in making a business decision, the directors of a corporation acted on an informed basis,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honest belief that the action taken wa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 thecompany.… A hallmark of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is that a

court will not substitute its judgment for that of the board if the latter's decision can be attributed to any rational business purpose.」,

故經營判斷法則並非董事之行為標準,係司法機關審查董事行為(依我國法論即 司法機關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基準(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serves as a standard of judicial review, not as a standard of business conduct.)。並藉此避免事後(hindsight)重加評斷

(seccond-guessing)公司負責人之當初所為經營決定。據此我國法院在判斷公

司負責人所為之營業行為是否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似可採取與美國法院相同 之營業標準,即 1.限於經營決定(a business decision);2.不具個人利害關

係且獨立判斷(disinterested and independence);3.盡注意義務(due care );

4.善意(good faith);5.未濫用裁量權(no abuse of discretion)。若公司 負責人為經營行為當時若具備此五項經營判斷法則,則可推定其具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庸對公司及股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台北地院/94 訴 951 案由:返還墊款

請求權基礎:二造間系爭合約書第 23 條約定,及商業慣例

公司負責人在經營公司時,若已經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因經營判斷 錯誤,事後公司雖然發生損失,則仍不可反推公司負責人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此即英美法所謂「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又經 營判斷法則並非董事之行為標準,係司法機關審查董事行為(依我國法論即司法 機關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基準。據此理論亦可演化二 造,各應就其是否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承擔各自「經營判斷」衍生之「風 險」,同時本件「風險」應由原告負擔之結論。

(4)台北地院/96 訴 2105

案由:撤銷董事會決議等

請求權基礎:類推公司法第 189 條

公司負責人在經營公司時,若已經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因經營判斷錯 誤,事後公司雖然發生損失,則仍不可反推公司負責人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此即英美法所謂「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據此我 國法院在判斷公司負責人所為之營業行為是否符合「經營判斷法則」,可借用與 美國法院相同之營業標準,亦即:1.限於經營決定(a business decision);

2.不具個人利害關係且獨立判斷(disinterested and independence);3.盡注 意義務(due care);4.善意(good faith);5.未濫用裁量權(no abuse of discretion)。若公司負責人為經營行為當時若具備此五項經營判斷法則,則可 推定其具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庸對公司及股東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

告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變更公司名稱,符合前述「經營判斷法則」之五個原則,

不論其有效或無效,董事會成員可推定已具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庸對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之法律地位亦無不明,其不得提起確認之訴,至為 明顯。

(5)台北地院/96 重訴 234 案由:損害賠償等

請求權基礎:委任關係、民法第 544 條

本件訴訟其事實係有關原告公司之前任總經理(被告乙)及前任董事長(追 加被告戊),關於一件機器設備採購案,是否有害於公司利益?及被告等可否主 張商業判斷法則保護之訴訟。法院之判決略以:

「兩造爭執重點在於:兩筆設備之採購案,採購目的為何?是否屬被告職務 範圍內之事項?是否採購應擬具評估報告並經董事會討論決議?被告是否未盡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何侵權行為?原告有無受損害?原告若受有損害,與被 告

之行為間有無因果關係?若被告具可歸責事由應負賠償責任,被告得否援用經 營判斷法則而免責?爰說明如后。

原告固得為發展「光纖到戶」進行投資,然被告明知相關風險卻置之不理,

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設備投資付諸流水,無從以經營判斷法則免 責,應負賠償責任…足見被告於作成決策前,已知悉原告若不能掌控設備,設備 將欠缺法律保障等風險,原告理應與掌控設備之證人辛○○簽立書面合約以為保 障,…足見由於當時原告與證人辛○○就其如何為原告於大陸成立公司並未明白 約定,設備部分同樣未明白約定,導致證人辛○○將此二十六萬零五百美元之設 備置放於廈門倉庫,並以此為談判籌碼要求原告給付其自行宣稱為原告成立公司 之投資款,原告實際上並無法取回該設備,被告無視下屬提醒風險而作成之不當 決策,造成原告損害,其間相當因果關係至為明確,被告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亦欠缺適用經營判斷法則所需之基本「善意」,無法以經營判斷法則免 責。…綜上以觀:購買合同將交貨地點限於中國國內,原因之一係此八萬美元購 買之設備為保稅品,運送至台灣牽涉稅捐而欠缺經濟效益,從而原告對此設備之 權益並無法確保,被告當時若明知其事,即屬欠缺善意,若不知其事,則係未於 充分資訊下即作成決定,均屬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無從以經營判斷法則 而免責。

本件原告於訴訟程序中追加被告戊○○,然追加被告戊○○為原告公司董 事,原告此項追加起訴未經原告公司股東會決議,更未由監察人代表原告公司進 行訴訟,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見解及公司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其 追加起訴顯不合法。原告主張如果股東會決議對董事起訴,才會有前揭公司法之 限制,並未排斥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對於其他董事起訴云云,與最高法院前揭見 解相違,其主張並非可採」。

值得一提的是,本件原告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係先對前任公司總經理被告 乙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於訴訟中再以追加被告的方式追加前任公司董事長被告戊 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而與前述判決中被告僅主張受商業判斷法則的要件保護,

原、被告雙方並無就商業判斷法則的要件進行進一步討論的情形不同,在訴訟 中,關於被告等是否已盡渠等之注意義務,原、被告雙方已將商業判斷法則之要 件及內容作為爭執的重點,以證明被告等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原告之主張大致可分為下列數項:

(3) 被告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無經營判斷法則(即商業判 斷法則)之適用。

(4) 關於經營判斷法則之補充:

必須有經營判斷決定之作成

對於所作成之經營判斷必須係資訊充足:即有監控義務、詢問義 務及資訊充足作成經營判斷之義務

基於善意

不得與該決定具有財務上之利害關係

(3) 原告得追加被告戊

被告乙主張:依經營判斷法則得以免責 追加被告戊主張:

(1)原告並無損害

(2)被告戊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贊同此經營方向,並由相關專業之總經理全 權負責此方案之執行,則此專業性之授權字具有經營判斷之基礎。

(3)原告縱有損害亦與被告戊就該採購案之知情無因果關係

(4)被告戊適用經營判斷法則

(5)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該董事之經營判斷不具有該法則之要件

本件被告等均主張商業判斷法則之保護,是以在訴訟上,在原告方面,其一 方面主張被告等不適用商業判斷法則;另一方面為了滿足商業判斷法則上舉證責 任之要求,其更逐項討論該法則的要件,以舉證被告等不符合商業判斷法則之要 件。而在被告戊方面,被告戊一方面主張其受商業判斷法則推定之保護,不負舉 證責任;一方面為了滿足傳統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亦就其是否已盡善良

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舉證責任。是以,在舉證責任方面,原、被告雙方均就商業判 斷法則的要件,主張對己有利的部分。

而從判決內容中可以觀察得知,本件訴訟法院不強調前述 93 重訴 144 判決

而從判決內容中可以觀察得知,本件訴訟法院不強調前述 93 重訴 144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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