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日本統治臺灣的同化政策形成

第二節 日本統治臺灣的初步政策

一、 取得臺灣及殖民方針擬定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第二節 日本統治臺灣的初步政策

明治維新以後,日本的國家體制發展方向大抵確定,天皇是國家的大家長,

國民如同大家族中的子民,特殊的國家體制配合神道教的宗教儀式,讓國內團結 凝聚。然而在日本逐步向外擴張、取得海外殖民地後,國體論的架構是否能屹立,

則成為統治者的一大難題。這些新領土的人民,是否能成為日本天皇的子民?還 是只能如同化外之民、無法成為大家族的一份子?統治者該如何取得平衡?

本節將分析日本在日清戰爭中,自清國手中取得臺灣這塊殖民地後,如何擬 定初步統治方針,在進行殖民行動、強化自身國力之際,同時維護國體論架構的 完整。

一、 取得臺灣及殖民方針擬定

1894 年(明治 27 年),日清戰爭爆發,翌年清國求和,李鴻章出使全權大 臣,於 4 月 17 日與伊藤博文簽訂下關條約。條約內容包含,確認朝鮮獨立,清 國應開放通商口岸、承認日本最惠國待遇,另外清國還將臺灣、澎湖兩地割讓予 日本,並賠款二萬萬兩(二億兩)白銀。日本獲得清國政府賠款,使得日本得以 確立國內金本位的貨幣制度;同時也取得新領土,促成日本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

工商業進步,種種因素強化日本對外擴張的帝國主義行徑99。對日本而言,這是 擠身十九世紀殖民強權國家之列的必經之路,但如何以非歐美國家的姿態,展現 其能力,則是統治者的難題100。倘若無法妥善經營殖民地,縱使有對外征戰的武 力,仍然不會被列強諸國肯認。

對日本而言,雖然得到臺灣、澎湖群島等新領土,但由於缺乏殖民統治的經 驗,如何擬定統治政策成為日本政府的難題,加上甫接手臺灣,受到臺灣官民組 成的臺灣民主國激烈反抗,縱使在軍事接受完成後,各地不斷以游擊戰的方式對 抗日軍。不斷應付四起的武力反抗,對實際統治策略卻尚無定案,擬定短期的統 治方針已是燃眉之急。

99 王錦雀,參前註 7,頁 47。

100 派翠西亞‧鶴見,參前註 24,頁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

1895 年(明治 28 年)4 月下旬,日本政府要求外國顧問針對臺灣的統治策 略,提出統治意見書。提出統治意見的主要有二,其一是帝國法科大學的教師、

司法省顧問,法國人盧朋(Michel J. Revon),向司法大臣芳川顯正提出<關於 遼東及臺灣統治的答議>。另一位也是司法省顧問,英國人卡庫德(William M.

H. Kirkwood)則提出<殖民地制度>,論述西方國家的殖民地統治制度。

盧朋認為,自十八世紀以來,法國的殖民地統治、經營成效都不如英國,係 因為法國的殖民統治採取中央專制主義,未能給予殖民地足夠的彈性,因應各種 與殖民母國不同的情狀及突來的變化,故宜仿效英國的殖民經驗,採取殖民地自 治管理。對於臺灣、澎湖的治理,他主張最終應將臺灣化為「帝國真正一縣」, 提出見解101

為不釀成帝國之危難,在公權上應速賦予新臣民莫大之權利,刑律應施 行日本之刑法;在私權上應先考查彼地之習慣,觀察得以如何之手段、

以何速度逐漸施行日本民法……最初時期,應設置類似英國殖民地之地 方立法議會,依人民之性情,察看應容許渠等何程度的「自治制』。

至於具體施政上,則主張漸進做法,逐步執行而不宜急躁,雖說英國殖民經 驗值得參考,但盧朋亦指出,基本方向應仿效法國統治阿爾及利亞的方式,逐漸 使臺灣與日本內地相同,最終施行縣制,以達成使臺灣成為帝國之一縣的目的

102

同為外國顧問,卡庫德提出的意見則與盧朋呈現對照,他肯認英國的殖民經 驗,並指出英國對於印度的殖民政策,非常值得日本參考借鏡,意即君主直隸殖 民地式的模式,殖民母國最高統治者的權限將直接影響殖民地。因此對日本而言,

新領地統治的具體制度設計、帝國議會對於新領地的立法權、干涉新領地施政權 力等,均涉及國家憲法,必須就憲法層面來討論,簡言之,日本帝國憲法是否適 用於臺灣,是先決問題。對此,卡庫德前後提出兩份意見書,主張憲法不適用於

101 ミシュル‧ルーボン,〈遼東及臺灣二關スル答議〉,收錄於伊藤博文編,《臺灣資料》,東京:

原書房,1978 年,頁 406-407。轉引自吳密察,參前註 12,頁 67。

102 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聯經,1999 年,頁 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6

臺灣,臺灣這塊新領地應是天皇直隸殖民地,以天皇大權之名義統治;此外,臺 灣的財政獨立於帝國財政之外,故帝國議會的立法權限不及於臺灣。至於實際政 務的推動,應在中央政府設殖民省,在殖民地設立總督,總督依據天皇的任命狀 於殖民地執行統治,殖民地另設行政議會和立法機構,作為總督的輔助機關103

雖然盧朋和卡庫德都較推崇英國的殖民地自治經驗,然而盧朋認為新領地應 視為日本的一部分,故法律、制度要延續到新領地上,因此更類似法國對阿爾及 利亞的統治模式,最終目標是成為殖民母國的行政單位;卡庫德則是希望建立一 個完全獨立自治的王國,由臺灣總督府為統治核心,立法、財政都獨立於母國。

然而盧朋提出在第一份意見書後,並未再繼續提出具體建議;相較之下,卡庫德 前後提出的意見書份數較多104、也較為具體,故其「臺灣自治王國」也受到較多 的認同,也成為臺灣總督府的建立藍本。

除了外籍顧問的提案,日本國內對於殖民地統治也提出想法,如時任外務次 官的原敬,在 1896 年(明治 29 年)以臺灣事務局委員身分提出意見,極力主張 將臺灣編入,法律盡可能與日本內地相同,若有無法適用的部分,則可仿效北海 道和沖繩,由中央帝國議會制定特別法;倘若遇到緊急狀況,議會審議來不及即 時因應,則可以用緊急敕令處理。原敬的想法,最重要是在於限制總督府的權限,

使中央議會或內閣仍能監控臺灣總督,而非單純只由臺灣的立法機構監督,進而 成為獨攬大權的臺灣帝王,如同盧朋推崇法國殖民阿爾及利亞的模式105。原敬並 進一步提出理由,主張臺灣的地形結構與日本接近,加上海底電信即將開通,船 舶航運也趨向頻繁,兩地之間往來實屬便利;在人種部分,也不同於歐洲國家以

「白種人」統治「有色人種」的情狀,日本人與臺灣人在外觀上尚屬接近的人種。

種種原因皆顯示,臺灣具有成為大日本帝國一縣的可能性,具備形成國族之要件。

106然而原敬意見並未被採納,明治政府依舊維持依卡庫德的意見為統治方針,制 定臺灣統治法令。

103 吳密察,參前註 12,頁 67-70。

104 卡庫德除了提出兩份意見書外,又再向司法大臣芳川顯正提出〈大日本殖民地制度組織法案〉, 以及四項具體法令,詳細內容可參閱吳密察,同上註,頁 71-78。

105 小熊英二著,國立嘉義大學臺灣文化研究中心譯,參前註 14,頁 152。吳密察,同上註,頁 78-79。

106 小熊英二著,國立嘉義大學臺灣文化研究中心譯,同上註,頁 109-1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