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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統治臺灣的同化政策形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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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於未來虛無縹緲的承諾,也被研究者認為,是為了掩飾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故使用「同化」來否定「同化」145

兩人的「同化觀」最大差異在於,伊澤修二積極地進行同化手段,希望透過 同化手段的施行,能讓臺灣人同化為日本人,因此盡可能使用與日本內地相同的 制度、模式管理或教育,藉由與內地相同的制度和思想,使臺灣人民同化;後藤 新平則認為,同化的歷程並非一朝一日可以完成,因此是在未來、不特定的某個 時間點,才會改變政策,讓人民享有一視同仁的待遇。

第四節 小結

日本在 19 世紀末期經歷極大的轉變,早先因為幕府掌政、採行鎖國政策,

故鮮少對外交流,直到培里率艦隊叩關,強迫日本開放港口,傳教士及貿易商人 開始出現在日本境內。對於這樣的情狀,日本國內展開明治維新,重新將權力歸 還於天皇,同時積極學習西方的器物、制度及思想。針對外國人進出日本境內,

遂有學者開始爭論是否要與外國人混雜而居的問題,自由派與保守派的意見交鋒,

最後由自由派的田口卯吉所主張的內地雜居論獲勝。

但在接受不同種族將混雜而居後,緊接著要面臨的問題,便是如何讓這些人 都成為天皇底下的臣民,如何讓這些人同化成日本人,「國體論」因應而生,將 日本擬制為一個大家族,天皇是最大的家長,其他則是家長底下的臣民,要為了 這個大家族的和諧而守法、維持秩序,同時也應效忠天皇,如同愛戴家庭中的一 家之長。

與此同時,日本接觸到西方的學問思想,進一步吸收消化,在西化的過程逐 漸轉為帝國主義的形態,希望擠身西方列強之列。1894 年,日清戰爭讓日本取 得第一個海外殖民地─-臺灣,再次讓日本陷入如何治理、是否該同化臺灣等問 題。經過徵詢外國顧問的想法與建議,選擇卡庫德的提案,要讓臺灣成為自治的 國家。然而在實際接收臺灣後,考量到臺灣各地抗日行動不斷、動盪不安,明治 政府頒定《六三法》,授權臺灣總督在情況緊急時能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145 陳培豐著,王興安、鳳氣至純平譯,參前註 18,頁 106-108、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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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緊急狀況。

雖然六三法讓臺灣總督有充足的權限,在危急時刻得以頒布效力相當於法律 的敕令,但這樣過大的權限卻衍生許多後續問題,再者,為了立法之便,原先限 期三年的六三法,輾轉申請展延,前前後後在臺灣總共將近十年的時間,其精神 影響深遠。1906 年,日本帝國議會修法,通過了《三一法》,然而三一法的基本 精神、架構與六三法相去不遠,臺灣總督仍像是國王一般擁有極大的權力。

1919 年,日本對臺灣的統治策略有所變化,國際情勢上,第一次世界大戰 結束後全球各地大力提倡民族/國族主義、力求民族自決,日本國內大正民主浪 潮盛行,不再一味認同國家至上的價值意識。該年年初,同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

發生三一獨立運動,震撼日本政府。種種的內外在因素,讓日本對於臺灣的殖民 統治改變政策。

最主要的變化包含改以文官出任臺灣總督,不同於先前由軍事經歷豐富的武 官出任;法制方面,以法律第三號修正<關於施行於臺灣的法令之法律>,限縮 六三法、三一法時期,總督立法權限近乎無限上綱的情況;統治方針則配合法三 號的修正,將內地的法令、敕令大量延長到臺灣適用,使殖民地可以與母國同步,

是內地延長主義的表現。

內地延長主義,不單只是講究殖民母國的法律制度延長到殖民地,同時暗藏 著將殖民母國原有的國民性格延伸加諸於殖民地人民身上,藉此打造殖民母國理 想的地區與人民,使統治行為更便利。然而關於如何同化臺灣人民,日本卻也未 能有共識,故在臺灣任職的日本官員,他們對於同化的理解和運用,便深深影響 臺灣人民。於此時期,文官出任總督一職,對於文教的重視程度更甚以往,從教 育著手的同化,開始積極地進行,但進行的方式、程度,卻都會依民政長官或是 學務部長對同化概念的理解而有差異。

日本對臺灣的殖民,從甫接手時期統治方針搖擺不定,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 後,同化政策成為統治的核心理念,積極地讓臺灣人民變成日本臣民。在法制政 策上,最初六三法和三一法的「臺灣總督府王國」到法三號的內地制度延長,對 臺灣人民而言,除了法制上的調整變革,同時也突顯人民向政府爭取權益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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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頭;對日本而言,則是要積極實踐「國體論」中以天皇為大家族家長的理想制 度,使臺灣的人民在各方面都能與日本內地相同,打從心底認同自己是日本這個 大家族的一份子,為天皇奉公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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