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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體制內的邊緣機構:繽紛多元的中介教育措施

二、 台灣中介教育措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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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動選擇」的情形。接下來將會討論多元型態中介教育在台灣的發展,將 能對此有更多了解。

二、台灣中介教育措施的發展

台灣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討論,其一是政府在 法制上的推動,以及各個學校各自的發展;其二是許多民間團體從平日服務青 少年的工作中,發現學校、社區及青少年本身有相關的需求,先自行發展出服 務據點,之後才漸漸與地方教育局合作,慢慢形成一套有系統的中介教育機構,

也就是所謂的合作式中途班。

下面的論述將從法制層面開始敘述,了解中介教育措施在法制上的建立背 景和政府的立法思維;接著分別說明不同的中介教育措施的元素;之後彙整合 作式中途班在台灣的分布和特色,了解台灣民間中介教育發展的樣貌。

1.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辦法的建立-一個補充性、犯罪化的思維 中介教育措施在法制上的建立不同於國家許多制度,是「先有法規,再有 作為」的發展,而是先發現了實務上的許多困境,並且已經有些學校單位有個 自己的因應措施之後,才有法規的建立,而要了解中介教育措施的訂立,從其 所在的法規開始說起,將能更清楚的指出中介教育措施在整體歷史脈絡上的定 位。

1994 年,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通報系統於線上建置,展開一連串國家之手 對中輟學生的監控。中介教育措施的相關規範首見於民國八十五年公布施行的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中,透過對該辦法的追溯可 以更清楚的了解政策擬定時對該議題的假設與想像為何。許多法規的第一條都 會名列其立法目的或是立法依據,根據第一條法規內容:「本辦法依『強迫入學 條例』第八條之一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即為本辦法的立法依據,從這裡可以看出立法當時並非出於原本對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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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有其崇高理念或是特殊目的而來,最大的根據是基於「強迫入學條例」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規定而衍伸出來的規範。

簡而言之,立法者最初制訂這些規範時,並非是真正站在「中途輟學」實 務情形的需求去思考,或是考量到中輟學生的需求、照顧及困境而立法,而是 立基於要「補充」其他法規的缺漏而來。甚至「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 及復學輔導辦法」的前身,是源於國家發現許多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及青少年有 輟學一事,為了讓這樣的情事獲得改善和控制,而強制規定了該法。而與「中 介教育措施」相似,經常被誤用的「中途學校」一詞,更是出自於「兒少性交 防制條例」第十四條中,註明教育部應設置中途學校,以協助兒童或青少年完 成義務教育。

透過此一回溯,會發現政策初期並未對「中途輟學學生」的議題和相關措 施有個明確的輔導脈絡。與中輟學生輟學及復學最息息相關的法規是在兒少性 交防制條例之下催生的,而性交易相關的法規多半都是帶有犯罪的含意在,也 就是說「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在立法之初幾乎是與 犯罪畫上等號,對立法者而言,中輟生似乎就是會和性交易等相關違法行為有 關,所以先有性交易防制條例,才思考到若能透過通報,與警政結合掌握輟學 生的行蹤,則可以提早預防或排除兒童及青少年和違法行為的接觸。少年事件 處理法在 1976 年的修正案中,更將「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列入該法案規範的對 象,在立法理由中直指「逃學逃家恆為犯罪之前兆,為預防犯罪,有列為虞犯 加以保護之必要」,將逃學、輟學直接變成「虞犯」的指標。

圖 4 中輟相關法規立法過程

式班別」(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1998)。2012 年的修法,

才更清楚的在法規上明訂不同類型的「多元型態教育輔導措施」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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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了以下四種:

(1) 慈暉班

為跨學區、跨行政區所設置的慈暉班。慈暉班為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開辦 之慈暉專案,精省後業務轉移由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教育部協助之。這類 的中介教育措施以跨縣市的方式收容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 中輟學生,透過社會資源的結合,提供住宿、生活輔導及多元另類適性教育措 施,協助中輟生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楊士隆、吳芝儀、董旭英、林獻情、朱儀 羚,2003;張朝忠,2006;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http://dropout.heart.net.tw/qanda-522.htm)。

慈暉班的行政運作原則上以承辦學校為中心,有在一般學校中獨立設置的 班級;或是分部、分校以及單獨設置的學校等方式,每間學校以三至九班為規 劃基準,每班學生至多二十名。班級人數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教師員額採 雙導師制,課程著重技藝教育及休閒生活課程,教材內容由承辦學校擬定(張朝 忠,2006)。大多是住宿型的,僅有少數為非住宿型。

(2) 資源式中途班

資源式中途班是透過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的方式,遴選轄內國民中小學 分區設置的中介教育設施。遴選的方式並沒有特殊的標準,而是選擇有熱誠、

有意願的中小學校,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設置資源式中途班,採基本課程與 彈性課程並用的設計,提供中輟復學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但是不提供住宿(全 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http://dropout.heart.net.tw/qanda-522.htm)。

資源式中途班因為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的方式,所以運作方式以學校為中 心,學生學籍設在原本的班級中,上課方式有「抽離式」及「集中編班」兩種。

「抽離式」就是部分課程出班上課,部分課程在原班上課;「集中編班」則是 將中輟復學生統一集中於一班,或是依照年級、學習能力分成數班,在回到原 班級之前都是在資源式中途班上課。師資以校內兼任教師為主、校外兼任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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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以校內教師、替代役、實習教師為主,甚至會運用志工作為輔助(楊士 隆等人,2003)。

(3) 合作式中途班

合作式中途班為地方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場地及專業 輔導資源的中介教育設施。特別的是,雖然法規上明訂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師資 和課程,但是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合作式中途班都是由機構自行媒合師資,甚 至是設計課程,政府提供經費並訂定相關法規或計畫,讓民間團體申請。

民間團體除了社會福利相關的機構之外,也有以宗教團體出身的單位。例 如南投的白毫學園,為佛教組織以寺廟為園,以師父為師,採住宿式的運作,

讓中輟復學生得以不同方式學習(蕭文,1996);又如以琳少年學園和乘風少年學 園,皆是基督教教會出身的組織,因為對於青少年的服務工作有感動,而投入 中介教育的工作中。

合作式中途班由於是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因此形式上比較沒有 侷限,住宿與否、上課時間、課程規劃等等,都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地方政府 僅僅只有提供基本的工作原則、實施辦法等規範,其他則由民間團體自行依各 自的資源辦理。

(4) 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為了不過度限定中介教育措施的樣貌,符合「多元型態」的目標,因此在 法規的最後將「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也納入這樣的體系中。這樣 的規範讓中介教育措施的可能性更大,加入了不同的想像空間,使得許多無法 被歸類的民間單位,也得以成為這個服務體系的一部分。

至此,在 2012 年的修法之後,多元教育輔導措施的型態趨於完整,也是現 今主要提供中輟復學生學習的教育措施。這些教育措施的上課內容大多會以多 元化的課程內容作為授課主軸,不以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科學和社會人文 等主要學科為主要課程內容,對於職業、特殊技能、生活能力、休閒興趣以及 生命和品格教育的重視遠大於學科課程,目的是希望能夠激發學生對各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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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技能、才藝的學習動力,並且透過這些多元的課程,吸引中輟復學生穩 定就學。

(5) 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收容後的去處─中途學校

但是,亦有另一類「中途學校」與上述的中介教育措施因為收容對象不同,

而在此分開說明。中途學校乃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專門收因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 安置施以特殊教育之不幸少女或少男,採跨縣市的收容,提供住宿與輔導教育 等安置服務(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http://dropout.heart.net.tw/qanda-522.htm)。又因是否有與其他的地方學校合作分為 合作式中途學校和獨立式中途學校。

合作式中途學校是由社會福利機構與當地教育單位合作,由機構提供輔導 安置措施,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之方式。雲林教養院雖然經歷幾次轉型,也 有招收身心障礙的學員,但可算是這一類型的安置單位。獨立式中途學校則比 較類似一般的學校單位,行政運作上也完全獨立,所有安置輔導及教育功能都 在學校中完成(楊士隆等人,2003),因此稱為獨立式中途學校,例如:高雄市楠 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明顯看出中途學校和其他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之間是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明顯看出中途學校和其他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之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