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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故事的源頭:義務教育的存在

一、 義務教育的起源:從私人事務到國家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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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解釋性互動論的書寫在研究問題形成後,以解構的方式,來組織現有的相 關文獻,並採取批判的立場來解釋、檢視這些文獻的定義、理論、以及所存有 的偏見,在檢視的過程,研究者同時對於研究問題的現況能更加清晰,同時能 釐清研究者的觀點,呈現出研究者所採取的立場和價值。

本章節將從義務教育的發展過程開始寫起,了解國家如何透過義務教育作 為治理手段,影響並建構了人民的生活,並形塑我們觀看教育、青少年和中輟 生的視框。其次從分歧的中輟定義、中途輟學因素之相關研究,以及這些研究 背後的思維來書寫,以了解主流論述架構出一個怎樣的中輟知識體系,而既有 的知識體系又存在甚麼樣的扭曲價值?最後從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的理念、

由來談起,並盤點台灣合作式中途班資源有哪些、以及其背後的特色。期待透 過這樣的書寫,能夠對研究的相關知識,有脈絡性的了解。

第一節 故事的源頭:義務教育的存在

義務教育中的強迫性,強調國民基本教育不僅僅是權利,也是義務的內涵,

成為催生中途輟學議題的源頭之一;甚至讓中途輟學的學生成為需要被矯正的 個案,也是受到義務教育體制背後「一個都不能少」的理念所影響。因此了解 義務教育的發展、其背後的價值觀、間接影響社會的那些發展,都有助於我們 重新理解中途輟學議題及中輟生,被放置於一個甚麼樣的社會文化脈絡中,因 此,本段落將簡介義務教育的發展,接著分析義務教育政策背後所傳遞的價值 信念,最後指出在這樣的教育體制和文化觀念下,形塑了一個甚麼樣的教育氛 圍和社會脈絡,使得我們得以了解中輟青少年所面對的教育情境。

一、 義務教育的起源:從私人事務到國家主導

「義務教育」的說法,源於西方歐洲,最早出現在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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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當時馬丁路德抨擊天主教的教會專制,並認為人人都可以自己閱讀聖經,

有詮釋、理解經文的權利,為了讓人民都能夠閱讀聖經,因此他提出政教分離,

透過國家辦理教育工作,建立一種免費且不受任何入學限制的學校體系,他認 為父母有義務要送孩子上學,也督促政府應實施強迫教育(王文科, 1986;陳婕 妤,2008;楊景堯,2012)。他所強調的普及、強迫教育、國家辦理、無任何入 學限制和免費學習的理念,雖然當時未能實行,但卻成為後來義務教育的重要 特色。

歐洲談義務教育的發展,一般會以十六世紀做為時間序的切割點。在十六 世紀以前,教育屬於私人事務,教育之內涵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例如幼童跟 隨家中或地方長輩學習祭拜、製作工具等,父母也會為了讓子女成為家中有生 產力的一份子,而教育自己的子女,不論是生活上的能力,或是特殊技藝的傳 授、文字和知識的學習都包含在內,除了家族中的長者教授之外,也會將子女 送去富有專精技術的長者身邊學習(林玉体,2005)。最初的「教育」,即是以維 持生活和知識、技藝傳承為目的。

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之間,世界各國為了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藉著提高 國民知識水準來達成其目的,於是國家力量開始介入教育事業 (許育典, 2007),

而國家介入的方式就是將接受教育成為國民的義務。教育不再只是個人生存之 事,也成為實現國家目的的手段之一。國家一方面要求人民有受教育的義務,

另一方面透過教育,讓人民對權威領導服從。國家以教育事業的主控者身分出 來組織學校,以公權力加以經營、管理,透過法規始接受教育變成強制的行為,

既然是強迫,則必須排除因經濟貧困負擔不起學費之情形,因此國家提供「免 費之義務教育」則成為必然(謝瑞智,1992;鄭欣怡,2009)。

二十世紀以後,教育成為各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並強調教育是為個 人目的而存在,所以承認教育是人的基本權利,而不只是義務。教育的目的回 歸至個人人格發展之所需,而不再從屬於國家之目的。因此,教育就個人而言,

是受益權,人民有向國家要求給予教育之權利,即人民擁有受教權。但是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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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立場來看,國民是國家組成分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和國民素質,以教育 的方式達成此目的,因此,國民有接受教育之義務 (李晉梅, 2003; 鄭欣怡, 2009)。教育成為兼具義務與權利的作為。

至此,教育在國家有目的的推展下,從個人的事務,逐漸擴張為國家的事 業;從個人生活的需求,變成與國家發展相關的人民義務,而後國家承認教育 為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在保障「受教權」的情況下,得以讓國民實現「學 習權」,即「學習」也是一種人民的基本權利。

圖 3 義務教育的發展過程

而義務教育的意義也有了不同的轉變。在十七到十九世紀時,教育視為義 務,人民必須承擔這樣的義務,包含了學童和其父母。到了二十世紀之後,義 務教育的義務主體轉變為父母或監護人,以及國家。父母或監護人有讓學童接 受特定階段教育的義務;而國家為了實現人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有提供教育機 會、場所、人員、設備與設施的義務,也就是「教育提供義務」(周志宏,2003)。

此時,國家會為了達到這樣的權利和義務,而發展出更多與義務教育體制搭配 的政策或規範。

因此「教育」隨著不同思維的延展,成為一項需要被規範、被規格化的工 程。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達成要達成普及、強迫、免費、基礎、平等的教育事業。

而人民除了有權利向國家要求應有的受教權利之外,相對地,也必須承擔這個 必行不悖的義務。當這個義務或權利是人民不想或不願接受的時候,國家為了 維持整體社會的運作,自然會延伸出許多相對應的法律、規範、條例或方案,

來回應人民的反抗。

16世紀 私人事務

17-19世紀

富國強兵的手段之一:視為義

20世紀以後

受教育權的提倡:權利與義 務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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