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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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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成功老化(Successful Aging)

成功老化之理論繁多,目前並沒有統一對於「成功老化」之明確定義,但 老年學中較常引用之理論為Rowe 與 Kahn(1997)所提出的「成功老化模型」,其 內涵包括「避免疾病與失能」、「良好認知與身體功能」、「社會參與」三部分。

而Crowther、Parker、Achenbaum、Larimore 與 Koenig(2002)、我國洪櫻純

(2012)則對該理論提出修正,認為應該要加上第四個元素「正向靈性」,意指 個人內在的精神世界,由社會、個體兩方影響交融而產生之正向反應,包含對 生命的信仰、樂觀態度與價值觀,如此方可達到「身」、「心」、「社會」、「靈」

四方面的統一與平衡。

故本研究統整歸納之後,沿用Rowe 與 Kahn(1997)之理論,並添增 Crowther 等(2002)、洪櫻純(2012)的修正看法,而將成功老化定義為「一個 面對老年身心轉變的成長過程和適應,內涵為能夠避免疾病與失能、擁有良好 認知與身體功能、積極地社會參與,與擁有充滿正向積極的靈性。」而四個重 要元素在本研究中的定義如下:

(一)避免疾病與失能:注重「身體」面向的健康,並包含降低生活中罹患疾 病、或因病痛造成身體失能的「可能風險」。

(二)良好認知與身體功能:注重「心智」面向的健康,身體功能則指稱體能 狀況的維持,以盡量達成生活可「自理」、維持「獨立自主」而不失智的能力。

(三)社會參與:注重「社會」與「人際網絡」兩方面的投注,維持社會關係 並能夠從事生產性活動。

(四)正向靈性:注重「精神世界」的生命成長,是一融合宗教(religion)或個 體靈性(spirituality)特色的內在化經驗,但並不等同於宗教或個體靈性,而是指 稱個人自我生命歷練的整合,在人生態度上能夠擁有並產生正向的思考與行 動、進而樂觀滿足的心靈愉悅。

二、樂齡族(Older Adults)

根據我國修訂之《老人福利法》(民104年12月9日)定義,65歲以上成人 稱之為「老人」。世界衛生組織(WHO)也以此基準計算一地區之高齡化程度

(林珊如,2005)。而我國較常使用之「樂齡者」一詞則受新加坡所影響,意 味著「快樂學習、樂而忘齡」之意,且與英文「learning」諧音,扣合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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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國立臺灣圖書館,2011;教育部,無日期)。近些年由於提早因應退 休的老年生活、生物機能於50多歲便開始退化等原因,我國樂齡學習政策或圖 書館界通常將55歲以上定義為主要服務對象,如《終身學習法》(民107年6月 13日)便指稱「樂齡學習」乃各機關所提供之55歲以上人民的學習活動,並將 圖書館、社會教育館、博物館等機構名列為終身學習場所。教育部(2017年1 月)也指出自2008年以來便以55歲以上民眾為目標,提供各種高齡教育與學習 的機會,以因應社會高齡化的問題。

在我國臺北市立圖書館與臺南市立圖書館所設立之樂齡專區和推廣活動,

也皆以55歲以上讀者為歡迎使用對象(臺北市立圖書館樂齡學習中心,2010;

臺南市立圖書館,2016)。故本研究依據臺灣圖書館界普遍定義,為探討實務情 形與使用狀況,因而主要針對55歲以上之中高齡讀者進行探討,並稱之為「樂 齡族」。

三、資訊需求(Information Needs)

資訊(data)乃經過整理或計算之後,將關於人、事、物的資料統整成為具有 系統結構、並可傳播之物。資訊需求則意指個人或團體渴望運用資訊及知識,

以解決內心疑問或不足的現象,在人生各階段皆會產生的一種心理狀態、內在 需求,為形成資訊尋求(information seeking)行為的先決條件,一般可歸納為四 個方向的資訊需求:(1)工作相關。(2)學習與研究相關。(3)生活相關。

(4)休閒相關。個人或團體在產生資訊需求之後,將進行查找行動以滿足需 求,稱之為「資訊利用」(王梅玲、林志鳳、邱子恆、賴美玲,2012)。而資 訊需求並非固定而一成不變,在身處不同環境、面對不同對象、扮演不同角色 時皆可能產生變化,常受資訊可及性、社會、政治、法律等因素影響,是一種 動態而主觀的概念,由個人在當下的情境脈絡中蒐集並判斷是否滿足資訊需求

(邱銘心,2012年10月)。

因此本研究所定義之資訊需求泛指「使用者在生活中因其背景特質、遭遇 情境而產生的多方面內在需求,渴望運用資訊以思考或解決問題,並且是其主 觀認定所需之資訊內容或主題類別,例如健康、休閒、財經等類。」

四、公共圖書館(Public Library)

根據我國《圖書館法》(民 104 年 2 月 4 日)定義,公共圖書館乃以「社 會大眾」為服務對象,由各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個人或法人團體所成立的 圖書館類別。其主要目的為兼顧社區中各階層民眾之所需,以館藏資料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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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因此根據研究範圍臺北市與臺南市兩地,將公共圖書館一詞定義為

「由直轄市所成立之圖書館,包含提供館藏資料、推廣活動、樂齡學習中心或 樂齡專區等相關服務予以社會大眾利用之機構。」

五、圖書館樂齡服務(Library Services to Older Adults)

Evans、Amodeo 與 Carter (1992)認為圖書館讀者服務(library public services) 除了與讀者直接的接觸、洽談、解決問題外,尚包含滿足其需求的責任,館員 需提供資源取用、並協助使用者從取用的資源中獲益。Evans、Saponaro、

Christie 與 Sinwell (2015)則點出圖書館服務(library service)無法間斷的目標願景 在於促進終身學習、使用資訊、享受閱讀等價值,並輔助使用者從人類知識和 經驗中獲得幫助與效益。

Reference & User Services Association(RUSA, 2008)與 Canadian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CFLA-FCAB, 2002)皆對「圖書館樂齡服務」制定相關綱 要,分別為《老年人圖書館與資訊服務指南》(Guidelines for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to Older Adults)與《加拿大老年人圖書館與資訊服務指南》

(Canadian Guidelines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for Older Adults),顯現 美加兩國近些年因應人口高齡化衝擊所做出的回應,其認為公共圖書館必須在

「館藏資源」、「推廣活動」、「服務」三方面促進樂齡族多樣性,致力消弭年齡 歧視,此乃圖書館樂齡服務的核心理念,而兩國綱要內涵可歸納為七大項:

(1)樂齡族社區研究。(2)考慮樂齡族需求並滿足。(3)安全環境。(4)成為 社區資訊服務中心。(5)推廣活動。(6)外展服務。(7)館員訓練。此外尚須 注意樂齡族所共同經歷的情境,例如因休閒時間增多而擁有重構日常生活安排 的需要,以及生理機能下降等問題。

故本研究參考RUSA(2008)與 CFLA-FCAB(2002)兩國針對樂齡族設計之圖 書館服務綱要七大項,在合併後本研究將圖書館樂齡服務定義為「以樂齡族需 求導向提供的圖書館資源與服務內容,共包含五大項:(1)館藏與資訊服務。

(2)推廣活動。(3)空間設備。(4)館員。(5)社區分析與夥伴關係。樂齡族 可從中滿足需求並獲得效益,而館方必須在上述五個方面提供服務內容。」

並且五項圖書館樂齡服務內容在本研究中的定義如下:

(一)館藏與資訊服務:包含紙本資料、非書資料等實體館藏,以及電子資 源、圖書館網站等虛擬館藏與資訊服務。

(二)推廣活動:泛指以樂齡族為目標客群而提供的主題書展、講座、讀書 會、學習課程等公共圖書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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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間設備:包含整體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說明標示、書庫與閱讀區的家 具設備,以及館內樂齡學習中心和樂齡專區的設計。

(四)館員:指稱館員服務的訓練與態度,須具備服務樂齡族的相關知識,並 提供樂齡族志願服務的機會。

(五)社區分析與夥伴關係:對於社區之樂齡族進行需求偏好、人口特性調 查,了解樂齡族在生活中常前往使用的其他單位、在圖書館館內是否得以接收 到外部機構的相關消息,使公共圖書館擴展社區資訊,並與其他組織促成夥伴 合作機會。

六、樂齡學習中心(Senior Citizens Learning Center)

我國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教育部於2006 年發布《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 育政策白皮書》,擬定11 項推動策略,並將「高齡教育」目標融入後續行政院 多項施政計畫中,以55 歲以上民眾作為主要目標對象,希望建構在地化的終身 學習管道,因此積極在各鄉鎮中成立「樂齡學習中心」,結合學校單位、民間團 體等組織,具「在地學習」、「專業輔導」、「創新多元」、「世代融合」四個主軸

(教育部,2016)。目前於 107 年度共在 336 個鄉鎮中設立了 368 所樂齡學習 中心,成果顯著(教育部,2019)。

臺北市立圖書館因其主管單位為教育局,因此承辦了臺北市內其中的六所 樂齡學習中心,主要由諮詢服務課管轄,為圖書館樂齡業務的一環(臺北市立 圖書館,2019a),並且館方通常會於該區域提供館藏資源、舒適桌椅、與輔具 等器材,成為樂齡族休憩、閱讀學習的空間,年滿 55 歲之民眾可在申請證件後 免費利用(臺北市立圖書館樂齡學習中心,2010)。但此為全國中較為特殊之 案例,其餘縣市多將樂齡學習中心設立於國中小、基金會、活動中心等機構當 中,因此包含臺南市也未將任何樂齡學習中心設立於公共圖書館內(教育部,

2019)。

故本研究為完整探討北市圖樂齡服務情形,涵蓋其所承辦之樂齡學習中心 業務,因此將「樂齡學習中心」一詞限縮其定義為「由教育局設立於六所臺北 市立圖書館內之提供樂齡族教育資源、休閒、終身學習的機構。」而其餘非由 公共圖書館所承辦之樂齡學習中心,則會在本文中特別以「非位於公共圖書館 內之其他樂齡學習中心」強調並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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