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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系的內部鬥爭

第二章 臺大哲學系事件的背景

第三節 聘任制度與其他潛在問題

三、 哲學系的內部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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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產主義產生幻想,使毒素思想滲入臺大,亟宜及早設法導正遏止。

專報送至國家安全局簽核時,國家安全局加註說明臺大文學院受美國費 正清集團影響,文學院歷任院長沈剛伯、朱立民、代院長李邁先,皆以「北 大派」自居,「以推崇學術自由而自豪,以承襲胡適作風而自傲」,114刻意 藉由「費正清集團」將殷海光、臺大哲學系、文學院串連在一起。被專報指 稱與費正清集團有關之文學院等人,在哲學系事件中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攻 擊,而哲學系本身則有多位教師遭到「不續聘」被迫離開。

其實不僅是哲學系、或是文學院,有關當局對於臺灣大學的自由學風一 向很有意見。與「國防部心戰工作組」(對外簡稱「心廬」)負責人王昇關係 密切的《新知識》雜誌,於 84 期社論〈清理臺大思想的途徑-向歷史負 責,向有關當局盡忠言〉即指出:「臺大有問題,不自今日始,由傅斯年任 臺大校長時,就種下了毒根」。115

在臺大長期因其自由學風受到有關當局注意的情況之下,陳鼓應、王曉 波積極鼓吹學生運動的行為,使得哲學系繼殷海光之後,再度成為整頓的焦 點。「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因而指出:「臺大哲學系事件也可以說是迫 害殷海光的延伸」。116當哲學系出現足以介入的缺口時,伺機等待的有關單 位便趁隙而入了。

三、哲學系的內部鬥爭

臺大哲學系事件的發生,除了外在因素之外,哲學系內部的人事鬥爭問 題,也是很重要的潛在因素。透過觀察整起事件的經過,並檢視相關檔案,

即可以發現在事件中,屢有因人事問題而引發的紛爭,最後造成多位教師被 迫離職。由結果而論,與人事鬥爭的說法也相當吻合。

人事鬥爭的問題,由孫智燊呈校長的不續聘說明中,也可以得到支持,

孫智燊指出:117

114 1974 年 1 月 17 日 , 國 家 安 全 局 簽 呈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檔 號 0063/C280212/0001/01/008。

115 社論,〈清理臺大思想的途徑-向歷史負責,向有關當局盡忠言〉,《新知識》84 期

(1974 年 8 月),頁 2。

116 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頁 8。

117 1974 年 6 月 12 日,孫智燊呈校長之不續聘說明書,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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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值學年度結束,本系內部人事,亟待澈底整頓,淘汰一切庸劣 及惡劣份子,俾另聘請賢良公正、學識優秀之士入系任教。

孫智燊此段發言,已經將哲學系的人事鬥爭赤裸呈現出來。王曉波也因 此認為,哲學系事件根本就是一個「搶飯碗」事件。所有的風波,都是因為 有人想要進入哲學系任教,故意引發出來的。118

官方檔案對於哲學系的內部爭鬥也有所著墨,並間接反應了哲學系集團 壟斷的問題。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重要動態研析專 報〉在重要動態中指出:119

洪(按:洪耀勳)因受國際勢力影響(當時費正清集團正在美積極 鼓吹偽臺獨運動),聯合系中本省籍教師曾天從、趙天儀、劉福增、黃 金穗等極力排擠有民族意識有學術的外省籍教授方東美、吳康、陳康、

黃振華等人。…洪耀勳、曾天從…並引進殷海光、陳鼓應為系中講師,

擴大散佈左傾思想,鼓勵學生運動。

趙天儀…擔任臺大哲學系助教即把持系務,一手遮天。...凡該系教 師升等,任職皆由其決定,十年來袒護陳鼓應、王曉波等極端份子,羅 致其門下聯成一氣,形成集團,壟斷哲學。…對飽學之士如張柯圳申請 升等文件予以扣壓,及操縱學生製造假問卷考評鄔昆如上課情形,蒐集 後做為系務會議上攻擊之藉口。…又斷絕國科會對方東美、黃振華、鄔 昆如之補助等排擠行為,造成該系師資的嚴重缺乏。

事實上,這些紛爭與臺大教師及升等員額有直接的關係。臺大哲學系事 件發生的年代,每學年的教師編制員額,及升等名額很有限,但升等規定又 相對鬆散,在大家皆符合資格的情形之下,更顯得僧多粥少,因而容易產生 排擠競爭的狀況,紛爭於是發生。

當年臺大教師名額依〈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人數暫行標準〉規定,文學 院各系專任教師人數為 4 到 5 人,各科系每擴增一個班級,教師人數比照 遞增。120但員額不足的現象普遍在臺大各科系發生,哲學系事件發生的

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附冊》,頁 177。

118 2007 年 11 月 17 日,王曉波未刊稿。

119 1974 年 1 月 14 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重要動態研析專 報〉,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0063/C280212/0001/01/007。

120 根據 1942 年 7 月 20 日教育部第 28988 號訓令頒發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人數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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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62 學年度,臺大校務簡報連續 3 年報告:「各院科系教師均感不 敷,尤以旅居國外學人有意返國至本校任教,因名額所限,無法延攬」、並 表示「本校教師早已滿額,屆時如非政府另撥名額,將難以解決困難」。121

因為已無專任教師員額,臺大為解決師資不足問題,除了向政府陳情增 撥之外,也另尋其他方式補足。第一種方式是以客座方式聘任教師,所謂

「客座教師」,本來是指來訪的臨時教師,短暫任教一個學年、或者一個學 期後,即返回原服務單位。122但以臺大哲學事件發生的年代而言,真正符 合這個情形的客座教師大概只有外籍教授而已。123由於客位教師員額不計 入正式員額內,臺大經由此管道,每學年均聘請多位客座教師授課。124名 義上為「客座」,實際上等同於專任教師,也因此存在以客座教師主持系務 或擔任系主任的現象。125

除了客座教師之外,各科系還會另外聘請兼任教師。根據適用於當年的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聘任規則〉第 3 條規定:「本大學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但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其員額不得超過全校總額之五分 之一」。126不過兼任教師的薪資遠不及於專任教師,尤其是兼任講師級,因

標準〉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人數暫行標準〉,教育部 編,《教育法令》,頁 272-276。所謂班級,以學生人數以 30 到 40 人為準。不過,根據訪 談,臺大校方有統籌教員名額的權力,新增的教員名額不一定會撥給該科系,有時候會撥 給其他科系,或是提撥給共同必修等科目。2010 年 6 月 7 日,筆者訪談楊維哲未刊稿。

121 臺大專任教員總數,雖然由 60 學年度的 909 人,增至 61 學年度 923 人,再增至 62 學年度的 95 四人,但校方仍急切企盼政府能另外提撥教員名額,以解決困難。相較於註冊 學生人數為 11923 人、12278 人、12422 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簡報 60 年 10 月 1 日至 61 年 9 月 30 日〉,頁 1-2。〈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簡報 61 年 10 月 1 日至 62 年 9 月 30 日〉,頁 1-2。〈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簡報 62 年 10 月 1 日至 63 年 9 月 30 日〉,頁 1-2。

122 行政院於 60 學年度開始准予國科會設置客座教員名額,供各校聘請客座教員,由國科 會補助客座教員薪津,以 1 年為限,期滿該教員仍須編入教員名額。向國科會推薦聘請之 客座教員,有由國科會支薪津者,也有由企業資助,亦有由校內人事費內支薪。〈國立臺灣 大學校務簡報 62 年 10 月 1 日至 63 年 9 月 30 日〉,頁 2。

123 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頁 12。

124 根據校務簡報,每年有逐漸增加的情形。60 學年度 58 名,61 學年度 62 名,62 學年 度 80 名。〈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簡報 60 年 10 月 1 日至 61 年 9 月 30 日〉,頁 2。〈國立臺灣 大學校務簡報 61 年 10 月 1 日至 62 年 9 月 30 日〉,頁 1-2。〈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簡報 62 年 10 月 1 日至 63 年 9 月 30 日〉,頁 2。

125 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頁 12。60 學年度哲學系系主 任即為成中英客座教授兼任,同年度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召集人楊維哲教授,亦以客 座副教授,兼任數學系代主任。國立臺灣大學編印,《五十九學年度臺大概況》,頁 178。

126 根據 1949 年之〈國立臺灣大學教員聘任規則〉第 3 條。〈國立臺灣大學教員聘任規 則〉,《國立臺灣大學校刊》32 期(1949 年 6 月 20 日),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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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除非另有正職(兼任副教授、兼任教授多屬於此類),否則通常會希望可 以改聘為專任。為順利解決兼任講師改聘的問題,部分科系於是發展出一種 默契,會依據兼任講師授課年資排序,待有教師名額空缺時,便依序改聘 之。兼任講師於是成為臺大聘任系統內的一個特別觀察時期,哲學系也是這 樣的狀況。127

除了兼任教師極欲取得專任教師的身份之外,各級教師也希望得以升 等,升等最直接差別就是薪資待遇。如果以當年教授、副教授 2 個等級進行 比較:依照〈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暫行規程〉之規定,副教授薪資 等級為 350 至 550,教授則為 450 至 680;學術研究費副教授為 900 元,

教授則為 1200 元。年功加俸部分也有所不同,副教授最高可領到 680(為 教授月薪最高等級),教授則可領至 770 為止。128

但當年教師升等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各級教師的資格,即可提出升 等申請。以教授資格為例,根據臺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規則〉第六 條規定:「教授須具左列資格之一:(1) 任副教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 有重要著作者。(2) 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 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献者」。129副教授則為:「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 所,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件,成績優良,並有價值之著作者」。130評 鑑準則顯得相當鬆散,只要年資符合,並有相關著作即具有升等資格,沒有 詳細的評鑑準則與評分項目,無法客觀評比每學年符合升等資格的教師。

而且,臺大校方為「顧及本校教師編制員額,並使以後每年仍能繼續辦 理教師升等起見」,規定「各學院每年提請升等教師之名額,不可超過該院

而且,臺大校方為「顧及本校教師編制員額,並使以後每年仍能繼續辦 理教師升等起見」,規定「各學院每年提請升等教師之名額,不可超過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