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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的聘任制度及其問題

第二章 臺大哲學系事件的背景

第三節 聘任制度與其他潛在問題

一、 臺大的聘任制度及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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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心聲〉的人、又批評王曉波,引起群眾情緒騷動。92馮滬祥與眾人正面 衝突的大動作,顯然是有備而來,而也似乎是在預告臺大哲學系事件的即將 開始。

第三節 聘任制度與其他潛在問題

面對由保釣運動所激發出來的政治改革聲浪,國民黨官方利用〈一個小 市民的心聲〉對陳鼓應做出了反制的行動,但哲學系的風波才正要開始。首 先是積極鼓吹學生運動的陳鼓應、王曉波被警備總部約談。之後又因為馮滬 祥之故,引發一連串紛爭,甚至連系主任都被更換。而且在新任系主任孫智 燊的主導之下,以「不續聘」方式,迫使多位哲學系教師離開哲學系,該等 教師並「長期在公教職位上遭受各種困擾」,因而引發國民黨政工系統,藉 故整肅臺大哲學系的質疑。93

由於臺大哲學系事件,最主要的影響是以「不續聘」做為手段,因此除 了政治力介入的因素之外,臺大聘任制度的不健全,間接成為了事件發生的

「助力」。為期掌握臺大哲學系事件的全部成因,不能不針對當年臺大的聘 任制度進行討論。此外,臺大哲學系事件的其他潛在背景因素,諸如哲學系 本身的潛在問題、相關主事者的態度等都是本節擬進行討論的重點。

一、臺大的聘任制度及其問題

在臺大哲學系事件中,聘任權益受到影響的教師,包括陳鼓應、王曉 波、梁振生、趙天儀、楊斐華、游祥洲、李日章、胡基峻、楊惠男、陳明 玉、黃天成、郭實渝、鐘友聯、黃慶明。除陳鼓應、王曉波之外,94其他不 被續聘的教師概括可分為「不續聘」、及「改聘受阻」兩種狀況。以「不續 聘」方式被迫離開哲學系的教師,在孫智燊任內有陳明玉、趙天儀、楊斐 華、游祥洲;黃振華任內則為黃天成、郭實渝、鐘友聯、黃慶明。受「改聘

92 洪三雄,《烽火杜鵑城:七○年代臺大學生運動》,頁 335-336。

93 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頁 2。

94 陳鼓應、王曉波因持有為匪宣傳資料,觸犯刑責遭警備總司令部約談拘留,閻振興校長 具結交保後兩人後,與警備總司令部達成學校不能夠再聘的諒解。陳鼓應於當學年度

(61)離開哲學系,王曉波則為 62 學年度離開。閻振興,〈對所謂「臺大哲學系事件」之 澄清〉,《國是評論》12 期(1993 年 6 月 15 日),頁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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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阻」影響的教師為:胡基峻、李日章、梁振生、楊惠男 4 位兼任講師。事 實上,「不續聘」、「改聘受阻」之所以可以發生,乃是因為當時臺大聘任制 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制度缺口。因此在分析臺大哲學系事件的背景因素 時,當年的聘任制度是一個不能忽略的項目。

所謂「不續聘」是指聘約到期後,不另發新聘書,沒有新聘書,聘約又 已經結束,該名教師的任教權便會自然喪失。「不續聘」與「解聘」不同,

「解聘」是在聘約未到期前中止其聘任,因此爭議性較大。閻振興就是為了 避免麻煩,在簽核孫智燊的人事簽呈時,即不願意接受以「解聘」方式「處 理」教師的問題。他曾做了這樣的說明:「解聘茲事體大,所以儘管有很多 的理由,還是到他聘期滿時再予考慮」。95

當年臺大辦理次一學年度教師續聘、升等相關事宜的方式,是系主任在 限期內提出擬續聘教師名單、擬不續聘名單、以及擬升等教師名單,96由系 送交該學院加註意見,再呈人事室提交行政會議討論,最後經由「聘任資格 審查委員會」97負責審查並做成決議。至於系主任擬提聘名單的產生,則沒 有規定,而且因為當時很少發生解聘、不續聘的情形,98除非該系有新增教 師名額,否則提報名單幾乎都是照舊。因此各系擬定提報名單,都僅由系主 任諮詢系內資深教授的意見,並依照該系處理慣例處理,校方並未要求系內 召開聘任會議討論。99

在不需經過公開之聘任或升等審查會議討論的情況下,雖然系主任形式 上會諮詢系上資深教授,但事實上幾乎等同於一人決策。而且校方的審查體 系也未慎重行事。依 60 到 63 學年度行政會議記錄觀察,審查聘任名單的

95 閻振興,〈對所謂「臺大哲學系事件」之澄清〉,《國是評論》12 期(1993 年 6 月 15 日),頁 72。

96 1973 年 3 月 20 日,第 1063 次行政會議,《國立臺灣大學行政會議紀錄》。〈第 1063 次 行政會議紀錄〉,《國立臺灣大學校刊》1017 期(1973 年 4 月 7 日),版 2。臺大哲學系事 件調查小組,《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頁 12。

97 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以及各學院教授 2 名擔任,審查由行 政會議提出之教員資格及升等事項。國立臺灣大學編印,《五十九學年度臺大概況》(臺 北:國立臺灣大學,1971 年 4 月),頁 12。

98 2010 年 6 月 7 日,筆者訪談楊維哲未刊稿。2007 年 11 月 17 日,趙天儀訪談未刊稿。

2007 年 12 月 5 日,筆者訪談林正弘未刊稿。以 61 學年度審查續聘或不續聘案之會議紀 錄來看,未見解聘紀錄,而不續聘的狀況,除客座教員返國之外,僅有赴美進修未返校,

與原不在校支薪而不續聘的案例。1972 年 5 月 23 日,第 1028 次行政會議紀錄,《國立臺 灣大學行政會議紀錄》

99 2010 年 6 月 7 日,筆者訪談楊維哲未刊稿。2007 年 11 月 17 日,筆者訪談趙天儀未刊 稿。2007 年 12 月 5 日,筆者訪談林正弘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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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常常自學期末到次學年開學都還在進行,100顯見部分系主任未依人 事室要求,於期限內送出名單,而校方也依違兩可,並未特別予以重視。更 因為解聘、不續聘情形極為少見,校方在處理由提報名單時,多數採取尊重 的態度,不會有異議,審查體系僅流於形式,主事者的權力並未受到有效的 限制。因此當年臺大的各項人事名單,容易造成主事者的想法,即形成決議 的情形。

事實上,臺大哲學系事件發生的 1970 年代初期,並沒有教師「不續 聘」的相關條文;有關教師「解聘」的規定,也僅有〈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 聘任待遇暫行規程〉第 6 條:101

在教師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之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 教育部者,學校不得解除教師之聘約。

臺灣大學內部自訂之〈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聘任規則〉102也僅於第 7 條 重複以上規定。由於條文規定的要件不夠清晰,又沒有任何審議、申訴管 道,導致哲學系部分教師在遭遇「不續聘」處置時,只能被迫離開。

相較之下,目前〈教師法〉103對於教師聘約保障的部分,則有比較明 確的規定。〈教師法〉條文為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 9 款的情形,否則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04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100 以 1974 年 12 月 17 日召開的第 1134 次行政會議為例,會議舉行時間已經接近學期結 束,但會議中所討論之聘任案,仍有通過聘期為 1974 年 8 月至 1975 年 7 月底止的聘任 案,顯現校方對於聘任提出的時間,並未有嚴格的限制。1974 年 12 月 17 日,第 1134 次 行政會議紀錄,《國立臺灣大學行政會議紀錄》。

101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審查規程〉,1959 年 3 月 19 日,教育部公布。教育部,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審查規程〉,教育部編,《教育法令》(臺北:正中書局,1971 年),頁 293。

102 〈國立臺灣大學教員聘任規則〉《國立臺灣大學校刊》32 期(1949 年 6 月 5 日),版 4。

103 2009 年 11 月 2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191 號令修正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23 , 〈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aspx?PCode=H0020040。擷取日期:2011 年 5 月 20 日。

104 〈 教 師 法 〉 第 14 條 第 1 項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教 師 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20040 。 擷 取 日 期 : 20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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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 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第 14 條第 2、3 項又規定: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 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 29 條第 1 項再規定: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相較當時的聘任制度,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要件、審議、申訴 等等,均有較明確的規定,教師因而擁有較多的保障。

正因為臺大聘任制度相關規定的不明確,甚至付之闕如,根本無法保障 教師的權益,因而成為哲學系事件中干預教職員的升遷、及不續聘多位教職 員的主要癥結。主事者更得以利用聘任制度的不完善,依其主觀意識操作教 師的升遷與去留,導致臺大哲學系事件多位教師的被迫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