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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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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問卷調查

壹、問卷調查對象與實施程序

有關樣本規模之決定,本研究的問卷調查對象為臺北市里幹事全 體同仁 456 位,於 3 月上旬將紙本(A4 紙)問卷及回郵信封發予與筆 者熟識之各區公所友人,煩請協助發放問卷予該區里幹事填寫,在問 卷發出後第 7 日以電話進行第一次催收,於第 14 日以電話進行第 2 次催收。

貳、研究假設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里幹事使用數位行動裝置的現況及考量智慧 型手機的發展趨勢,因此有必要了解其為何選擇使用或不使用智慧型 手機的關鍵因素。根據研究架構進一步提出以下的假設:

一、態度

根據 Fishbein 和 Ajzen(1975)指出,態度是指一個人對於執行 某種行為所感受到好或不好,或是正面或負面的評價。倘若里幹事認 為使用智慧型手機會帶來某種結果,而且該結果是好的(例如使公務 達成更加方便、有效率),那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態度會更正向喜 愛,進而產生採取該行為的意願,因此,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

H1: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態度」愈正向,則對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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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的「意圖」就愈高。

二、主觀規範

在 TPB 中,Ajzen(1985)認為一個人在做或不做某項行為時,會 受到他感受到的社會壓力的影響,因此當里幹事認為他所順從的對象 (民政課長、里長等)或其他里幹事同事希望他使用智慧型手機而他本 身也感受到那樣做是重要的時候或願意依從他人的意見時,他就會表 現出願意使用智慧型手機,因此,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

H2: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主觀規範」愈正向,則對於 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意圖」就愈高。

三、知覺行為控制

在文獻探討中得知,知覺行為控制是指個人知覺到採取某一行為 困難或容易的程度,他反映個人過去的經驗和預期的阻礙,當里幹事 認為他有技術與能力使用智慧型手機、可以得到他人的協助、預期受 到的使用阻礙愈少或有時間及金錢等資源時,那麼對行為的知覺行為 控制就越強,進而提升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意願及增加使用的頻率,因 此,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

H3: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知覺行為控制」愈正向,則 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意圖」就愈高。

H4: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知覺行為控制」愈高,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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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行為」就愈高。

四、實際行為控制

Ajzen(2002)認為一個人會視他擁有的技術、資源和其他相關的 事物,在可掌控範圍內做出適當的行為,臺北市里幹事於 2011 年起 陸續可依意願將 PDA 換成智慧型手機,然全球首支智慧型手機 Simon 早於 1994 年由 IBM 發表(楊銀濤,2009),因此可知智慧型手機的發 展已長達近 20 年,推論部分里幹事早就使用智慧型手機,因此早就 擁有使用智慧型手機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因而提升對於知覺行為控制 的程度以及智慧型手機的使用頻率,因此,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

H5: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實際行為控制」愈高,則對 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知覺行為控制」就愈高。

H6: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實際行為控制」愈高,則對 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行為」就愈高。

五、意圖

Ajzen & Fishbein(1980)指出,人所表現的外顯行為和其內心的 意圖具有一致性,而將表現特定行為的意圖視為影響該特定行為的直 接關鍵因素,因此,當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意願越高,則越 容易表現出使用智慧型手機的行為,因此,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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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里幹事對於使用智慧型手機的「意圖」愈高,則對於使用智 慧型手機的「行為」就愈高。

參、變數的操作性定義與衡量

一、態度

根據 Fishbein 和 Ajzen(1975)指出,態度是指一個人對於執行 某種行為所感受到好或不好,或是正面或負面的評價,而在本研究當 中,定義態度為里幹事透過使用智慧型手機,進行上網瀏覽、收發公 務信件、完成市容查報及防災通報等公務之多樣性服務,對於其完成 工作所感受到正面或負面的感覺。操作化上,是參考 Fishbein 和 Ajzen(1975)、廖御超(2003)、吳雅玲(2012)的問卷量表設計,再依 據里幹事可能接受智慧型手機的情境加以適當的修正,而構面的衡量 問項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尺度量表法,如表 3.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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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態度之衡量問項

研究構面 問項

態度

1.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市容查報是方便 的。

2.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防災通報是方便 的。

3.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收發公務信件是值得去 使用的。

4.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搜尋資料是值得去 使用的。

5. 除上述用途外,我認為智慧型手機對於完成其 他工作也是方便的。

6.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7.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可以提高考核成績。

8. 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讓他人感覺是專業的。

9. 總體而言,我認為使用智慧型手機是很有價值 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

二、主觀規範

根據 Fishbein 和 Ajzen(1975)指出,主觀規範是指個人從事某 行為時所受到來自社會的壓力,而在本研究當中,定義主觀規範為里 幹事接受智慧型手機時所受到來自業務考核規範以及區長、民政課長、

里長、同僚和民眾的壓力和意見。操作化上,是參考是參考 Fishbein 和 Ajzen(1975)、廖御超(2003)、吳雅玲(2012)的問卷量表設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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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里幹事在區公所內可能接受智慧型手機的情境加以適當的修正,

而構面的衡量問項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尺度量表法,如表 3.4 所 示。

表 3.4 主觀規範之衡量問項

研究構面 問項

主觀規範

10. 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市容查報而因此在考評上 得到好成績對我來說是重要的。

11. 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防災通報而因此在考評上 得到好成績對我來說是重要的。

12. 如果工作上規定要求要使用智慧型手機,我一 定會全力配合。

13. 區長認為我應該使用智慧型手機。

14. 民政課長認為我應該使用智慧型手機。

15. 我的同事認為我應該使用智慧型手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

三、知覺行為控制

Ajzen(1985)認為「知覺行為控制」指個人知覺到完成該行 為是困難或容易的程度,個人會依過去經驗或是預期所會遇到的 障礙去判斷某項行為是否能成功進行,如果個人認為有能力去執 行或是能擁有的資源或機會愈多時,那麼個人對行為的知覺行為 控制就愈強,反之,則愈低。而在本研究當中,定義知覺行為控 制為里幹事知覺到使用智慧型手機是困難或容易的程度,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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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依過去的經驗或是預期所會遇到的障礙去判斷其所擁有的能 力和所需付出的心力是否能順利使用智慧型手機,如果里幹事認 為有能力去執行或是能擁有的資源或機會越多時,那麼對使用智 慧型手機的知覺行為控制就越強。操作化上,是參考是參考 Fishbein 和 Ajzen(1975)、廖御超(2003)、吳雅玲(2012)的問卷 量表設計,再依據里幹事在區公所內可能接受智慧型手機的情境 加以適當的修正,而構面的衡量問項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尺 度量表法,如表 3.5 所示。

表 3.5 知覺行為控制之衡量問項

研究構面 問項

知覺行為 控制

16. 我認為我沒有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市容查報的 能力。(反向問題)

17. 我認為我沒有使用智慧型手機完成防災通報的 能力。(反向問題)

18. 我覺得學習使用智慧型手機執行公務是困難 的。(反向問題)

19. 我覺得在使用智慧型手機的過程,他人的協助 對我來說是重要的。(反向問題)

20. 相對於駐里事務費的其他可能用途,我認為支 付智慧型手機使用上的花費是非常有價值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

四、實際行為控制

Ajzen(2002)認為一個人會視他擁有的技術、資源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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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事物,在可掌控範圍內做出適當的行為,而在本研究當中,

定義實際行為控制為里幹事在公務配發智慧型手機前早已在使 用或曾經使用過智慧型手機。在操作化上,是參考 Ajzen(2002) 的問卷量表設計,再依據里幹事曾經使用過智慧型手機的情境加 以適當修正,而構面的衡量問項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尺度量 表法,如表 3.6 所示。

表 3.6 實際行為控制之衡量問項

研究構面 問項

實際行為 控制

21. 我曾經利用智慧型手機完成市容查報。

22. 我曾經利用智慧型手機完成防災通報。

23. 我曾經因工作上的需要去下載適合的智慧型手 機應用程式來使用。

24. 我早就知道該如何使用智慧型手機。

25. 我已經不需要他人協助就會自己操作智慧型手 機各種功能。

26. 我曾經教導他人如何使用智慧型手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

五、意圖

根據 Fishbein 和 Ajzen(1975)指出,意圖是指個人會從事某種 行為的意願強度,而在本研究當中,定義意圖為里幹事接受智慧型手 機時意願的強度。操作化上,是參考是參考 Fishbein 和 Ajzen(1975)、

廖御超(2003)、吳雅玲(2012)的問卷量表設計,再依據里幹事在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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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內可能接受智慧型手機的情境加以適當的修正,而構面的衡量問項 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尺度量表法,如表 3.7 所示。

表 3.7 意圖之衡量問項

研究構面 問項

意圖

27. 我有意願去使用智慧型手機。

28. 我會推薦其他人去使用智慧型手機。

29. 我不需要配置智慧型手機。(反向問題)

30. 整體而言,我覺得使用智慧型手機是有意義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

除了上述變數之外,在個人基本資料部分,如表 3.8 所示。

表 3.8 個人基本資料之衡量問項

構面 衡量問項

性別 分為女性、男性

年齡 分為 20 歲以下、21-30 歲、31-40 歲、41-50 歲、51-60 歲、61 歲以上

教育程度 分為國中(含)以下、高中/職、大專/大 學、研究所(含)以上

里幹事公務年資 分為 2 年內、2 年未滿 4 年、4 年未滿 8 年、

8 年以上 目 前 區 公 所 配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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