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里幹事使用數位行動裝置之公務用途發展沿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里幹事使用數位行動裝置之公務用途發展沿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第二節 里幹事使用數位行動裝置之公務用途發展沿 革

由於民政工作內容相當繁雜,舉凡與「民」有關之各類事務,里 幹事皆須參與,其中最需深入鄰里、即時傳達正確訊息的市容查報、

防災通報等二項工作便規定里幹事必須使用PDA或智慧型手機完成,

除上述兩項工作外,因里幹事使用程度之不同而有不同的運用型態,

例如:運用雲端行事曆的功能取代傳統的紙本記事本記錄行程。

里幹事因公務所需配發PDA或智慧型手機,其使用費則依《臺北 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駐里事務費指支 應里幹事下里為民服務所衍生之事務費用,例如:為民服務所衍生之 交通、誤餐、公務禮儀及公務用品消耗等相關費用,駐里事務費每里 每月請領上限為新臺幣六千元,其支用範圍包括外勤誤餐費、物品、

郵資印刷、消耗品、參與里內各項公務活動支出等,另依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頒布之《臺北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可支用項目一覽表》,

將PDA手機(需備有可做即時「市容查報」功能,其作業系統亦須相容 於目前「市容查報」系統)及其週邊設備(充電器、電池)、月租及通 訊費均列入可支用項目。另外,因部分里幹事反映PDA手機設備老舊、

效能不佳、維修不易,故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01年函各區公所可依 里幹事個人意願,逕洽各電信業者購置智慧型手機,其相關手機通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

費用得以駐里事務費核銷。以下分點說明里幹事被規定使用PDA或智 慧型手機執行之市容查報、防災通報等二項業務項目及潛在使用行 為。

壹、市容查報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查報有礙市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落實 執行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市容美觀及公共安全,改善市 容之查報工作,除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執行查報工作外,並由各區 里幹事於每日下里服勤期間對轄內發現應行改善事項執行查報;查報 事項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妥善處理,市容查報細目及權責單位一覽 表如附錄一。

市容查報於 1998 年 2 月 28 日前為書面查報,里幹事於下里服務 時,發現里內有待改善之市容案件時,將案件地點及現場狀況先以紙 筆紀錄,於次日上午返回區公所上班時,依規定填寫紀錄表予以查報 後,區公所即以函文送交方式,將查報案件送交相關權責單位改善或 處理,受理之權責機關於收到區公所查報案件之公文後,即依一般程 序進行單位內部分文移送權屬科(室)處理。

自 1998 年 3 月起,配合發展電子化政府,改以網際網路進行查 報工作,改善原先書面作業繁複費時之部分,簡化查報作業、減少公 文量及處理時間,使查報更為迅速,並以資料庫統籌管理查報案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雖改善了人工作業曠日廢時的缺點,但案件異常情形仍不斷發生,案 件查報、收件、處理、完工及回覆均不夠透明,因此查報系統之管理 追蹤遂朝向迅速、透明、精簡作業方向修正。

為全面提升市容查報品質與強化內部稽核管理,自 2000 年 7 月 起,更結合地理圖層空間管理概念應用地理資訊系統,透過網際網路 以數位化方式輔以電子地圖點位查報,將案件地點明確標示出來,減 少案件權責單位尋找案件所在地時間,另將原本案件查報、收件、計 畫辦理、完工、查驗、結案、實地查證之流程完全透明化。

再者,臺北市市容維護隨著科技腳步的邁進、3G 時代的來臨,

於 2001 年 5 月首創將市容查報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輔以個人數位助理(PDA),建置「臺北市市容查 報結合 PDA 無線傳輸系統」,先行以大安區里幹事為試辦對象,里幹 事每日下里服勤攜帶 PDA 即可進行市容查報工作,提高里幹事行動功 能。於 2004 年完成建置台北市 12 區之無線查報系統,透過 GPRS 通 信系統並整合「防災通報系統」之 PDA,正式開啟市容查報無線行動 化之里程碑,使里幹事可以隨時隨地以 PDA 進行市容查報、查詢案件 執行狀況及完工案件查驗。

此外,為落實查報工作、精進查報品質、加強市容查報整體作業 流程,對各區公所執行市容查報相關人員訂有《臺北市各區協助執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市容查報作業規範及獎懲實施計畫》,以 101 年度實施計畫為例,在 查報作業規範應行遵循事項中,里幹事於下里服勤工作時,若發現市 容缺失應行改善事項,應上網進行市容查報,另對於權責單位答覆已 辦理完竣案件於規定期限內於現場進行查驗並上網登錄查驗結果及 查驗照片;在各區公所獎勵評分標準方面,除依「影像上傳率」、「查 報品質不良」、「施工品質不良」、「視導複查率」及「業務配合度」等 5 項依權重計分評比外,將「PDA 查報率」列為額外加分項,以 PDA 查報之案件數佔案件總數之 50%以上使獲得最高加分。

貳、防災通報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依行政體制區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 3 個層級,而本市目前建構完成之災害防救體系係 以「災害防救法」、「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 令為基礎,所建構完成之防救災體系。臺北市政府基於實際運作需要,

乃將災害防救體系,依行政體制規劃為「市」及「區」2 個層級。臺 北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負有該區轄 內全部地區,需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置災害應變緊急處理之 機制,依《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蒐)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為 強化重大災害災情查(蒐)報、通報作業,確實掌握重大災害情資與處 理狀況,即時發揮災害防救功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單位能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傳遞相關 災情,俾採取各項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生命財產 損失」,在執行查(蒐)報、通報任務中,里幹事為勘查組編制人員,

受指揮官之指示為第一線災情查(蒐)報之人員,以往必須將查(蒐)

報結果填寫於既定表格內,再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

其回報效率較低。因此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置「PDA 無線災情查報系 統」,配合使用 PDA 或智慧型手機將查(蒐)報結果上網填報,藉此 提升里幹事災情查報速度,而市與區災害應變中心可透過上網方式同 時了解最新災情。

此外,為了確保里幹事對於災情通報系統及裝備操作之熟練度,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每月開立測試專案,里幹事於收到測試訊息通知後 於規定時間內先訊息回覆下載專案,再依頒布之模擬題組加入災害地 點於時限內回傳災情,除防災業務承辦人員須注意里幹事訊息回覆狀 況並適時提醒依限回傳外,亦須確實核對、審查轄內里幹事所回傳之 災情資料,若有發現異常情形應重新通報,其測試結果應承辦區長核 示,而民政局亦隨時檢視各區測試情形,若有未符合規定者,則函文 該區檢討改善,年度測試結果併入災害防救業務督考評核項目。

參、潛在使用行為

由上述可知,里幹事熟悉轄里的人、事、物,因此被賦予執行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內事務極為重要的角色,早於 2001 年即配置有 PDA 供業務執行之便,

並訂有規範及考核使之遵循,由於科技可視為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

隨著科技的演進,智慧型手機乃成為當今相對新穎的科技形式,亦成 為近年部分里幹事在幾經考量相關因素下選擇改換智慧型手機並成 為解決問題的工具,其開放式的操作系統允許里幹事可依自身需求載 入各種不同功能的應用軟體而不再受限於傳統手機或 PDA 只能使用 內建的功能,因此里幹事可依業務性質打造專屬的手機功能,目前使 用狀況早已超出上述市容查報及防災通報等二項業務範圍,經由本研 究,在調查出影響里幹事改用智慧型手機的因素以及了解工作現況後 提供額外的使用可能性,讓智慧型手機的可攜性、多功性逐步實現在 移動自由的狀態下完成「不在辦公室、也可辦公事」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