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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韓、美-星 FTA 爭端解決機制之比較

在文檔中 執行成果報告書 (頁 89-93)

提供WIPO處理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之經驗及專家人員。82 2. 勞工與環境事務

不同於NAFTA,美-星FTA對於勞工事務的規定,並未另設附屬協定,

而是以專章方式規定於FTA中。協定規定:雙方不得為鼓勵貿易或投資之目 的,實施會削弱或減損國內勞工保障標準之不當措施;協定並課予締約國雙 方須有效履行其國內勞工法令之義務。且此等義務也將透過本協定為監督與 爭 端 解 決 目 的 所 設 之 聯 合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處 理 因 本 章 所 生 之 爭 議 問 題 。 簡 言 之 , 美 、 星 雙 方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協 定 所 規 範 關 於 勞 工 保 障 之 義 務 而 產 生 爭 議 時,部分亦適用本協定第20章爭端解決程序,確保本協定下勞工權益保護條 款的履踐。

在環境議題上,美、星同意貫徹雙方國內環境保護法令,且為追求更高 的環保標準,兩國皆應致力於持續加強國內相關法令;且不得為鼓勵貿易與 投資目的,而實施削弱或減損環境保護之國內措施;雙方於解釋或適用環境 條款產生爭端時,同樣可提交聯合委員會討論。觀察協定中環境事務條款可 以 發 現 , 其 於 勞 工 事 務 的 規 定 甚 為 相 同 , 事 實 上 ,NAFTA的兩個附加協定 就是以勞工及環保為主題,而在美-星FTA中,則皆改以專章方式併入協定 中,成為協定規範議題之一。

用之範圍以及以附件方式規定的特殊爭端解決事務有所不同。詳見表 4-5。

表 4-5 美-韓、美-星 FTA 爭端解決機制之比較

國 家

分 類 美 -韓 FTA 美 -星 FTA

立法模式

1. 於協定第 22 章「制度性條款與 爭端解決 」 專章規定

2. 第 11 章 Section B 規定投資者與 地主國爭 端 解決規則

1. 於協定第 20 章「監督與爭端解 決」專章 規 定

2. 第 15 章 Section C 規定投資者 與地主國 爭 端解決規 則 條文 第 22.1 條至第 22.17 條 第 20.1 條至第 20.10 條

附件

1. 附件 22-A「汽車部分的爭端解 決」(Alternative Procedures for Disputes Concerning Motor ehicles)

2. 附件 22-B「朝鮮半島對外加工 特 區 委 員 會 」 (Committee on Outward Processing Zones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3. 附 件 22-C 「 漁 業 委 員 會 」

(Fisheries Committee)

附件 20A「補償金計算之通貨膨脹 調整公式 」 (Inflation Adjustment Formula for Monetary

Assessments)

適用範圍 根 據 協 定 而 產 生 之 締 約 方 權 利 與 義務之爭 端 。

除 非 本 協 定 或 其 他 適 用 協 定 另 有 規定,應 適 用於本協 定 所有爭端。

排 除 適 用 一 般 爭 端解決程 序

SPS 措施;反傾銷與平衡稅部分條 文引起之 爭 端;投資人 地主國間 投 資爭端、通 信;競爭事 項部分條 文 引起之爭 端;勞工及環 境事項部 分 條文引起 之 爭端

商務人士 之 短期進入;競爭、反壟 斷 以 及 國 營 企 業 部 分 條 文 引 起 之 爭端;投 資 人地主國 間 投資爭端;

勞 工 及 環 境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引 起 之 爭端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韓國自 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開始實施出口導向發展策略,積極參與國際 分工與世界市場競爭,以外貿出口帶動其整體國民經濟發展,出口導向型的 政策帶來韓國經濟成長的同時,相對易引起較多貿易摩擦,韓國出口商品成 為其出口國之反傾銷、平衡稅和防衛措施的重要實施對象。

韓國於 1967 年正式加入 GATT。然而在 GATT 體制下,韓國對多邊貿 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利用相當有限,主動提起的唯一爭端通過協商得以解決,

被動應訴的爭議也只有兩起。WTO 成立後,韓國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態 度由消極迴避轉為積極利用,截至 2011 年 10 月,韓國作為指控國主動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爭議 15 起,作為被指控國應訴爭議 14 起,亦屬開

發中國家指控和被指控爭端案件數量較多之會員。指控韓國的 WTO 會員包 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印尼,韓國指控的 WTO 會則有美國、

歐盟、日本和菲律賓。

倘 自 其 爭 端 對 象 觀 察 , 可 以 發 現 指 控 案 和 被 指 控 案 均 以 已 開 發 國 家 為 主,是由於韓國對外貿易主要集中在已開發國家,韓國因此與已開發國家,

特別是與美國,更容易產生貿易爭端,韓國作為被指控國的 14 件爭端中,

美國占 6 件最多,占韓國被指控案件總量的 42.8%,歐盟次之有 4 件;韓國 作為指控國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的爭端案件也主要針對美國、歐盟等 已開發國家,總計 15 件,其中針對美國有 9 件,占韓國指控他會員國案件 的 60%。

由此可見美韓兩國確實使用 WTO 爭端機制頗為頻繁(參見下表),美

-韓 FTA 目前已確定將於 2012 年 1 月正式生效,其 FTA 下爭端解決機制 未來的適用情形或頻率尚待觀察,但如從美國與韓國各自洽簽許多 FTA,且 多亦涵蓋爭端解決程序內容,但與對造國家間仍多訴諸 WTO 下機制解決來 看,美-韓 FTA 下爭端解決機制仍可能屬於意使 FTA 協定內容完整,並提 供協定義務之履行有一監督審查機構與規則的象徵性意義為主。

表 4-6 美國在 WTO 下指控韓國案件整理

編 號 標 題 提 出日 期 指 控國 被 指控 國

163 Korea - 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1999/2/16 United

States Korea 161

Kore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resh , Chilled and Frozen Beef

1999/2/1 United

States Korea 84 Korea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1997/5/23 United

States Korea 41 Korea - Measures Concerning

Inspe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1996/5/24 United

States Korea 5 Korea -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Shelf-Life of Products 1995/5/3 United

States Korea 3 Korea -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1995/4/4 United

States Korea 資 料 來 源 :WTO 網 站, 最 後瀏 覽 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 日。

表 4-7 韓國在 WTO 下指控美國案件整理

編 號 標 題 提 出日 期 指 控國 被 指控 國

420

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orrosion-Resistant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 from Korea

2011/1/31 Korea United States

402 United States - Use of Zeroing in Anti-Dumping Measures Involving

Products from Korea 2009/11/24 Korea United States

296

United States -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Semiconductors (DRAMS) from Korea

2003/6/30 Korea United States

251 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2002/3/20 Korea United States

202

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 Line Pipe from Korea

2000/6/13 Korea United States

179

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Stainless Steel Plate in Coils and 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 from Korea

1999/7/30 Korea United States

99

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Duty on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Semiconductors

(DRAMS) of One Megabit or Above from Korea

1997/8/14 Korea United States

89

United States -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olour Television Receivers from Korea

1997/7/10 Korea United States

資 料 來 源 :WTO 網 站, 最 後瀏 覽 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 日。

而美國與新加坡間,則在 WTO 下亦無任何爭端案例的實踐,此點當然 與新加坡乃以貿易立國,多與其貿易夥伴建立並保持良好之互動有關。新加 坡自 1993 年洽簽其第一個 FTA 以來,持續不斷擴充全球 FTA 版圖,至今 已生效之 FTA 共計 18 個,涵蓋星國 24 個貿易夥伴國。83而其本身在 WTO 場域即甚少對他國提起爭端解決爭訟,至今僅有一件在 1995 年指控馬來西

83 Sigapore Government FTA 網 站, http://www.fta.gov.sg/index.asp, 最後 瀏 覽日 期 :2011 年 10 月 30 日 。

亞的案件,其餘以第三國身分參與的也僅有 7 件;美-星 FTA 下亦無使用 爭端解決機制案例,故未能有美-星之間利用爭端解決的實務分析比較。

五、美-韓、美-星 FTA 與 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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