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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策略與實務運作

在文檔中 執行成果報告書 (頁 135-138)

第六章 主要國家運用 WTO 及 FTA 爭端解決機制之策略與實務運作

第四節 韓國的策略與實務運作

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捍衛其貿易利益之效益甚高,未來是否可能捨 WTO 爭端解決機制,而選擇將爭議訴之於雙邊爭端制度下解決,仍難判斷。

韓國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防衛措施及平衡稅措施的案件。由於美國對 韓 國 產 品 實 施 貿 易 救 濟 ,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 平 衡 稅 等 係 直 接 衝 擊 韓 國 對 美 出 口,因此可知韓國進行訴訟最主要的考慮仍為出口利益。

由 此 觀 之 , 韓 國 十 分 謹 慎 於 其 指 控 的 國 家 , 一 方 面 係 以 貿 易 利 益 為 考 量 , 權 衡 否 需 要 進 行 訴 訟 , 另 一 方 面 亦 須 謹 慎 使 用 其 有 限 的 訴 訟 資 源 與 人 力,以免造成過重的訴訟負擔。

至於對韓國提出指控的國家亦十分集中,截至目前僅限於 5 個 WTO 會 員,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澳洲與印尼。由此可以知道,與韓國互相提 出指控的國家,主要仍為已開發國家,這也顯示韓國在其對全球出口貿易日 漸成長的趨勢下,與已開發國家(韓國主要市場)間的貿易摩擦也逐漸升高。

表 6-4 韓國在 WTO 下參與爭端解決案件數量(以國家別計算)

(1995 年 1 月~2011 年 10 月)

指控 被指控

國家 案件數 國家 案件數

歐盟 3 澳洲 1

日本 2 加拿大 2

菲律賓 1 歐盟 4

美國 9 印尼 1

美國 6

總計 15 總計 14

資料來源 : 爭端案件 資 料庫http://db.wtocenter.org.tw/ds-country.asp

延續前述之分析,如以經濟發展程度觀察,韓國主要提出指控與被指控 的對象均以已開發國家為主,很少對開發中國家提出指控,被指控情形亦不 多見;與低度開發國家間則無任何互相指控的爭端。由此可認為,韓國對於 對手國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確有不同的訴訟上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包括 近年來與歐美國家訴訟案件頻繁的印度與中國大陸,截至目前均尚未與韓國 發生任何貿易訴訟,惟其並非意味韓國與印度、中國大陸之間並未發生任何

貿易爭端或摩擦,事實上韓國在印度投資設廠所生爭議不斷,與中國大陸間 近年亦發生如智慧財產權等摩擦,但迄至目前彼此均未走上正式訴訟一途,

其箇中原因實值得深入細究。

0 2 4 6 8 10 12 14 16

已開發國家 開發中國家 低度開發國家

控告 被告

圖 6-7 韓國在 WTO 下參與爭端解決案件數量(以經濟開發程度分類)

(1995 年 1 月~2011 年 10 月)

如果以區域別觀察,韓國提出指控的會員主要集中在北美洲的美國與加 拿大,其次為歐盟,再其次為亞洲的日本,至於其他地區如中東、北非等則 與歐盟間尚未發生任何指控與被控案件。韓國被指控的區域分布亦同,集中 於美洲與歐洲。

0 2 4 6 8 10

美洲 歐洲 中東、北非 亞洲 紐、澳

控告 被告

圖 6-8 韓國在 WTO 下參與爭端解決案件數量(以地區分類)

(1995 年 1 月~2011 年 10 月)

第七章 我國參與爭端解決機制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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