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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洽簽 FTA之爭端解決機制趨勢及 特色特色

在文檔中 執行成果報告書 (頁 96-103)

第五章 歐盟洽簽 FTA 下之爭端解決 機制與實務運用 機制與實務運用

第一節 歐盟洽簽 FTA之爭端解決機制趨勢及 特色特色

第五章 歐盟洽簽 FTA 下之爭端解決

優先順序與方法,同時也提出具體的行動計畫。為達開放市場的最大效益,

關稅以外之新興貿易障礙亦需處理,包括非關稅障礙、對資源的使用性、新 的成長部門,如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投資、內需市場、競爭政策等。

執委會也提出對內及對外兩部分的行動計畫,在對外的行動計畫方面,

將繼續秉持其對多邊主義的承諾,以 WTO 作為達成政策目標的選項。另外,

在多邊主義之外,歐盟也將努力推動雙邊關係下的貿易自由化工作,並將以 推動 FTA 為其主要動力。

在選擇 FTA 的對象上,執委會提出一些經濟要件,例如依市場規模及 經濟成長衡量的市場潛力大小、對於歐洲產品進口的貿易保護程度高低(包 括關稅、非關稅障礙)等,其他亦須考慮的因素尚包括該國與其競爭對手間 進行談判將對歐盟產生的影響等。依據這些要件,歐盟優先考慮的 FTA 對 象包括東協國家(ASEAN)、南韓、印度,以及南錐共同體(MERCOSUR)、

俄羅斯、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以及中國。

在內容上,則應涵蓋廣泛的議題,包括服務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等,

同時將具有足以對抗非關稅障礙的共同法律規範,清楚嚴格的條文(智慧財 產權、競爭政策)、易懂及現代化的原產地規則、以及能夠監督 FTA 有效 執行的監督與評估機制等。

根據 WTO 統計,截至 2011 年 4 月,歐盟已通知 WTO 的 FTA 數量超 過 30 個,詳參表 5-1,顯示歐盟在二十一世紀後積極參與簽署 FTA 的態度。

表 5-1 歐盟(含前歐體)通知至 WTO 秘書處之貿易協定

協 定

( Agreement)

WTO 文 件 號 碼

( WTO Doc.Nbr)

締 約國

( Signatories)

生 效日

(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通 知 WTO 日 期

( Date of WTO Notification)

歐 盟 - 阿 爾 巴 尼亞過渡 協 定

WT/REG226 歐盟、阿 爾 巴尼 亞

2007 年 3 月 7 日 2007 年 3 月 7 日

歐 盟 - 阿 爾 及 利亞 FTA

WT/REG105 歐盟、阿 爾 及利 亞

1976 年 7 月 1 日 1976 年 7 月 28 日

協 定

( Agreement)

WTO 文 件 號 碼

( WTO Doc.Nbr)

締 約國

( Signatories)

生 效日

(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通 知 WTO 日 期

( Date of WTO Notification)

歐 盟 - 阿 爾 及 利 亞 聯 盟 協 定

(2005)

WT/REG221 歐盟、阿 爾 及利 亞

2005 年 9 月 1 日 2006 年 7 月 24 日

歐 盟 - 安 道 爾 關稅同盟

WT/REG53 歐盟、安 道 爾 1991 年 7 月 1 日 1998 年 3 月 9 日

歐 盟 - 波 士 尼 亞, 赫 塞 哥 維 納過渡協 定

WT/REG242 歐盟、波 士 尼亞, 赫塞哥維 納

2008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7 月 11 日

歐 盟 - 保 加 利 亞 FTA

WT/REG1 歐盟、保 加 利亞 1993 年 12 月 31 日

1994 年 12 月 23 日

歐 盟 - 加 勒 比 海論壇 EPA

WT/REG255 歐盟、加 勒 比海 論壇

2008 年 11 月 1 日 2008 年 10 月 16 日

歐 盟 - 智 利 過 渡協定

WT/REG164 歐盟、智 利 2003 年 2 月 1 日 2004 年 2 月 18 日

歐 盟 - 象 牙 海 岸 EPA

WT/REG258 歐盟、象 牙 海岸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11 日

歐 盟– 克 羅 埃 西亞過渡 協 定

WT/REG142 歐盟、克 羅 埃西 亞

2002 年 3 月 1 日 2002 年 12 月 20 日

歐 盟– 埃 及 聯 盟協定

WT/REG177 歐盟、埃 及 2004 年 6 月 1 日 2004 年 10 月 4 日

歐 盟 - 法 羅 群 島 FTA

WT/REG21 歐盟、法 羅 群島 1997 年 1 月 1 日 1997 年 2 月 19 日

歐 盟– 馬 其 頓 過渡協定

WT/REG129 歐盟、馬 其 頓共 和國

2001 年 6 月 1 日 2001 年 11 月 21 日

歐 盟 – 冰 島 FTA

WT/REG95 歐盟、冰 島 1973 年 4 月 1 日 1972 年 11 月 24 日

歐 盟– 以 色 列 聯盟協定

WT/REG110 歐盟、以 色 列 2000 年 6 月 1 日 2000 年 11 月 7 日

歐 盟– 約 旦 聯 盟協定

WT/REG141 歐盟、約 旦 2002 年 5 月 1 日 2002 年 12 月 20 日

歐 盟– 黎 巴 嫩 過渡協定

WT/REG153 歐盟、黎 巴 嫩 2003 年 3 月 1 日 2003 年 1 月 4 日

歐 盟– 墨 西 哥 FTA

WT/REG109 歐盟、墨 西 哥 2000 年 7 月 1 日 2000 年 8 月 1 日

協 定

( Agreement)

WTO 文 件 號 碼

( WTO Doc.Nbr)

締 約國

( Signatories)

生 效日

(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通 知 WTO 日 期

( Date of WTO Notification)

歐 盟 - 蒙 特 內 哥羅過渡 協 定

WT/REG236 歐盟、蒙 特 內哥 羅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 月 16 日

歐 盟– 摩 洛 哥 聯盟協定

WT/REG112 歐盟、摩 洛 哥 2000 年 3 月 1 日 2000 年 11 月 8 日

歐 盟 – 挪 威 FTA

WT/REG137 歐盟、挪 威 1973 年 7 月 1 日 1973 年 7 月 13 日 歐 盟 - 境 外 國

家與領域 FTA

WT/REG106 歐盟、境 外 國家 與領域

1971 年 1 月 1 日 1970 年 12 月 14 日

歐 盟– 巴 勒 斯 坦 FTA

WT/REG43 歐盟、巴 勒 斯坦 1997 年 7 月 1 日 1997 年 6 月 30 日

歐 盟– 羅 馬 尼 亞 FTA

WT/REG2 歐盟、羅 馬 尼亞 1993 年 5 月 1 日 1994 年 12 月 23 日

歐 盟– 南 非 貿 易 、 發 展 與 合 作協定

WT/REG113 歐盟、南 非 2000 年 1 月 1 日 2000 年 11 月 21 日

歐 盟–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斯 登 FTA

WT/REG94 歐盟、瑞 士 和列 支敦斯登

1973 年 1 月 1 日 1972 年 10 月 27 日

歐 盟– 敘 利 亞 FTA

WT/REG104 歐盟、敘 利 亞 1977 年 7 月 1 日 1977 年 7 月 15 日 歐 盟– 突 尼 西

亞聯盟協 定

WT/REG69 歐盟、突 尼 西亞 1998 年 3 月 1 日 1999 年 3 月 23 日

歐盟 27 國 WT/REG220S/C /N/397

歐盟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WTO RTA Database。最後瀏覽日期:2011年5月15日。

執委會在 2007 年提出另一份文件「全球歐洲:為歐洲出口商創造市場 進入的更堅強夥伴關係」,在該文件中,85指出為確保其他國家恪守多邊及 雙邊協定下的義務,歐盟將積極使用 WTO 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同時將在多 邊及雙邊談判中,依據調解(mediation)之原則,建立靈活的爭端避免及解 決機制,以處理與對手國間貿易問題。這份政策文件也是歐盟首見強調將積 極運用 FTA 下之爭端解決機制,以處理與對手國間貿易爭議的正式立場。

85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Global Europe – A Stronger Partnership to Deliver Market Access for European Exporters – COM( 2007)183, 18.4.2007.

不過,從其文字觀之,應可認為歐盟仍以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優先,至 於 FTA 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則強調其靈活與彈性,以及以調解為原則的態度。

在歐洲共同體(EEC)時期,歐盟在 1960 年代即開始與一些地中海盆 地國家簽署區域貿易協定,包括簽署與摩洛哥、突尼西亞、西班牙之 FTA,

這類協定具有之共同特點為屬於非互惠性(non-reciprocal)之貿易協定。86其 後,1990 年代以後,歐盟簽署聯盟協定(association agreements),以及與 墨西哥、南非、智利簽署 FTA。這類 FTA 包括其他貿易相關(trade-related)

但非 WTO 協定涵蓋的議題,亦即「WTO plus 議題」(WTO plus issues),

如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投資、競爭政策、人權條款等。

依學者歸納之意見,在較早期時,歐盟簽署的貿易協定中,爭端解決機 制的共同特色包括:1. 缺乏終局裁決:小組做成之裁決並無拘束力,而係 由協定委員會做成決議後始生拘束力,因此容易受到政治之干預;2. 以共 識決為決策基礎;3. 缺乏詳細之程序性規定:包括缺乏程序性規定、未規 定程序之時間、以及未規定如諮商、履行程序等。

2000 年歐盟與墨西哥簽署 FTA,出現與過去 FTA 較明顯之差別。例如,

在歐盟-墨西哥 FTA 中,87相較於過去歐盟所簽署 FTA 中僅含簡單爭端解 決程序,歐盟-墨西哥 FTA 的爭端解決機制較過去增加許多程序上的規定,

包括:諮商與仲裁之不同階段的程序性規定、仲裁小組成員的選任、小組期 中、期末報告的內容要求等,亦另規定程序規則(rules of procedure)、仲 裁小組成員的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等 。

86 歐盟 簽 署之 協定 具 有 不同 名稱 、 性 質, 並不 盡 屬 於 FTA, 但 本 文 為請 求 研 究範 圍之 完 整 ,一 律 簡 稱 為 FTA。

87 歐盟 與墨 西 哥簽 署 FTA 的淵 緣 最早 始 於雙 方自 1975 年簽 署 的「 合作 協 定」 , 2000 年雙 方 進一 步 簽 署 《 歐 盟 - 墨 西 哥 經 濟 夥 伴 、 政 治 調 和 及 合 作 協 定 》 (The Economic Partnership, Politic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if the other part) , 簡 稱為 《 全球 協 定》 ( Global Agreement) 。

此外,在 2003 年生效的歐盟與智利 FTA 中,亦涵蓋爭端解決機制的詳 細規定,包括諮商、仲裁、履行不同階段的程序性規定、仲裁小組成員的選 任、尋求技術諮詢(technical advice)的規定,亦另定有程序規則及仲裁小 組成員的行為準則。如與 WTO 的 DSU 相較,可看出該歐盟-墨西哥 FTA 歐盟-智利 FTA 二個協定均與 DSU 的主要原則一致,其中又以歐盟-智利 FTA 更為明顯。不僅如此,歐盟-智利 FTA 各項時效規定較 DSU 所規定時 效更短,顯示歐盟及締約國認為應以較快之速度,解決雙邊貿易爭端。這也 顯示出,WTO 成立後 DSU 生效實施,DSU 的條文以及 DSB 運作數年的經 驗,提供歐盟簽署 FTA 時改革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參考。

再者,在 2006 年以後,歐盟陸續與其他國家推動簽署 FTA,例如,與 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ACP)區域國家完成經濟夥伴協定(EPA)的談 判與簽署,其中如歐盟-加勒比海論壇 EPA 於 2008 年 11 月 1 日生效,歐 盟-象牙海岸 EPA,於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這些協定雖然也是歐盟與前 殖民地國家所簽署,但在爭端解決機制的條文上已反映出歐盟近年日漸重視 雙邊爭端解決機制之態度轉變,較歐盟早期簽署的協定進步而詳細。

總括來說,學者對於此段時期歐盟簽署的 FTA 或 EPA,大致可歸類為 以下特色與評論意見:88

1.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規 範 日 趨 司 法 化 : 包 括 CARIFORUM EPA、SADU EPA、歐盟-迦納 EPA 等,其爭端解決機制均看出逐漸從政治、外 交解決的方式走向司法解決,不僅條文越趨司法化,規範也越來越 詳細。惟總體而言,大致仍是以 WTO 的 DSU 規定為基礎,並未明 顯超越 DSU 的規定。

88 Milton Obote Ochieng, Legal and Systematic Issues in the Interim Economic Parternship Agreements, Cosmas, Issue Paper 2, ICTSD, Sep. 2009.

2. 時效較快,亦即時間限制較短,也較無彈性:雖然雙邊爭端解決機 制較 WTO 便於使用的原因之一,便是雙邊爭端解決機制通常經締 約國雙方同意後,可規定較快速的時效規定,以利訴訟有效進行與 解決。例如,如將 WTO 的 DSU 中有關解決爭端的各階段時間合併 計算,大約爭端解決流程所需時間最長為 20 個月(含諮商、小組、

上訴階段);至於歐盟 EPA 解決爭端的流程所需時間最長約為 12 個月(包含諮商與小組階段)。由於 EPA 規定,小組階段通常將時 間壓縮至最長不超過 6 個月,較 WTO 平均約 7~8 個月為短,再加 上沒有上訴階段的程序,以致爭端解決的平均可能比 WTO 程序縮 短 7~8 個月。論者認為,較快速之時限較為符合歐盟利益,但是對 於開發中國家而言,因為訴訟人力、資金的資源缺乏,因此需要在 較短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法律文件之撰寫、法律意見之提擬等,反而 較為不利。

3. 無履行的「合理期間」(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s, RPT)的規定:

DSU 對於被指控國於敗訴後應履行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裁決與 建議,訂定清楚的履行的「合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個月,

不過,在歐盟的 EPA 協定中,則刻意使用模糊文字,並未訂定具體 的「合理期間」,而是留待仲裁小組決定履行裁決的合理時間。如 果敗訴國為歐盟,則可能發生歐盟拖延裁決履行的情形,而對經濟 處於弱勢的締約國造成極大的影響。

4. 財務補償(finaicial compensation)或其他「適當措施」取代不履行 之作為:在歐盟的 EPA 中,對於被指控國如敗訴後無法履行裁決與 建議,協定中規定「經由雙方同意」,由被指控國提供財務補償。

論者認為,本條看似給予歐盟以金錢補償取代其不履行之作為,可 使於締約國受惠,惟因該條規定財務補償之內容與形式需「經由雙 方同意」,因此在實務上恐不易締約國獲得好處。另外,EPA 中亦 規定,被指控國得以其他「適當措施」取代對於歐盟「暫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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