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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旅遊主管部門的職權

第三章 中國大陸旅遊主管部門之主要內容分析

第三節 地方旅遊主管部門的職權

嚴格說起來,除了隸屬於國務院的國家旅遊局可以由中央層級的高度針對旅 遊相關產業進行如上述的籌畫旅遊規劃、制定旅遊政策、調整旅遊資源的保護與 利用外。地方層級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之旅遊局或旅遊委員會,往往 只是一個地方人民政府的內部單位,也因為在權力與功能上有限,並無法針對旅 遊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的提供全面的統籌與整合。職是之故,《旅遊法》在規範地方 政府的旅遊規劃、旅遊安全、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時,是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規 範主體,而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之旅遊主管部門。僅於旅遊監督管理部分,由於 權限已集中在旅遊相關產業的管理,從而規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 負責相關的旅遊監督管理事項。而《旅遊法》中交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以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掌,已如第二節所述,本節則是針對地方人民政府旅遊主 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說明之:

第一項 監督管理主體

誠如上述,《旅遊法》第 7 章係針對旅遊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負責監督 管理權限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49和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涉及旅遊事項 的部門。在《旅遊法》所規定中可以區分為三種情形:

49 依照關於「旅遊主管部門」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專門機構:單獨設置的專門負責旅遊事務的政府機構,如在地方層級的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哈爾濱市旅遊局。

二、非專門機構:指非單獨設置專責旅遊事務的政府機構,而是與其他事務合併設置的機構,如雲 南省昆明市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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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工商行政管理、產品品質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

二、《旅遊法》第 49 條中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項目的主 管部門。

三、《旅遊法》第 9 章法律責任章中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亦即《旅遊法》第 105 條第 1 項的景區主管部門、《旅遊法》第 106 條的價格主管部門、《旅遊法》第 107 條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50以及同條的公安機關51

第二項 監督管理客體

針對旅遊市場52的監督管理是根據《旅遊法》第 83 條第 1 項,《旅遊法》本身 並未對旅遊市場下定義。而旅遊市場由於其概念極為廣泛,涉及為旅遊者提供交 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活動,以及旅遊商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同時 還涉及到市場准入53、市場原則、服務標準等工作。因此,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 理,涉及不同的事務,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建立完善的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制度54

50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 94 條的規定,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 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1 按照《消防法》第 4 條中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負責實施。

52 從旅遊學上的討論,旅遊市場指的是旅遊產品的現實購買者和潛在購買者,即旅遊需求市場或 旅遊客源市場。從經濟學角度,旅遊市場是旅遊產品供求雙方交換關係的總和,這當中包含旅遊產 品供給場所和旅遊消費者以及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間的關係。整體旅遊市場由三個主要部分構 成,分別為國際入境旅遊、出境旅遊和國內旅遊。參見李冠瑤、劉海鴻(2005)。《旅遊學教程》。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 210-211。

53 所謂市場準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

54 中國人大網,旅遊法釋義,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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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監督檢查事項

所謂「監督檢查」係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以法定程式對行政相對人所為 管轄範圍內行為進行檢查的行為。根據《旅遊法》第 85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 遊主管部門對於下列事項有實施監督檢查權限: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遊、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由第一項的檢查來看,在旅行社業務、導遊與領隊的經營執業上是採取許可 制,其原因在於加強行政上的行業管理,以避免旅遊市場紊亂而危害旅遊產業發 展並損及旅遊者權益,因此透過事前審核許可方式,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第二 項的經營行為則是檢查是否須符合《旅行社條例》之規定。第三項的服務行為是 指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 理辦法》所規範的服務項目。第四項則是以概括條款的規定,使各地方人民政府 所規範行政法規亦能夠透過本項的銜接而得加以適用,一方面防止法律真空,一 方面也避免掛一漏萬之情形。除此之外,旅遊主管部門尚可針對涉嫌違法的契約、

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與複製。

第四項 監督監察細節事項規定

《旅遊法》在監督管理部分除了上述規範外,亦針對幾個部分做了詳盡的規 定,如對於檢查方式有保密、證件出示與人員限制(旅遊法第 86 條)。被檢查者 亦負有配合義務(旅遊法第 87 條)。此外地方人民政府還有建立跨部門、地區的 違法行為訊息分享的聯合查處機制(旅遊法第 88 條)以及旅遊行業組織的自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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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等(旅遊法第 90 條)。此外比較特別的是,由於中國大陸有部分旅遊主管部門 會向受監督管理的對象收取費用、甚至參與經營活動,故《旅遊法》亦對此做出 禁止規定的職責要求(旅遊法第 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