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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章節安排與名詞界定

第一項 章節安排

本論文在結構上將分為緒論、本論與結論,三個部分,共分為六章如下:第 一章「緒論」主要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途徑、研究方法、名詞界定、

文獻探討、研究架構及章節安排等,緒論主要是就本篇論文描繪出其論述結構,

最後的章節安排則是將本論文各章節的重點說明,以呈現前後論述的邏輯,使讀 者理解本研究之過程與內容。因此第二章實為本文應用歷史制度研究途徑所得出 的研究結果,第三至五章則是應用法律制度研究途徑所得出的結果,第六章結論 則是綜合以上之分析,透過三種研究途徑而歸納出本文研究發現與評估及未來發 展。

第二章為「中國大陸旅遊法制之發展沿革」,本章開始進入「本論」,主要是 將中國大陸旅遊法制的發展與《旅遊法》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作一 簡要探討。文中首先簡述中國大陸的法律體制,理解旅遊法所在位階,接著將中 國大陸旅遊法制的發展分成旅遊開展、旅遊發達、旅遊完善與旅遊革新四個階段 論述。從而透過國內因素與國外因素,探討旅遊法的立法背景與過程,最後是旅 遊法立法目的的闡明。

第三章為「旅遊主管部門之主要內容分析」,由於《旅遊法》將旅遊主管部門 區分為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因此首先先理解中國大陸的旅遊主管部門的概念,

以便在接下來章節釐清兩者的職權分配。從而第二節與第三節分別為中央層級與 地方層級旅遊主管部門之功能分析。第四節則為其他衍生問題的探討。

第四章為「旅遊經營者之主要內容分析」,而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法》中係區 分為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與景區,從而文章第一節先就旅遊經營者的概念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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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進而在第二、三、四節分別《旅遊法》針對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與旅遊者 的規範進行分析,第五節則是旅遊經營者中衍生問題的探討。

第五章為「旅遊者之主要內容分析」,文中首先用一節說明旅遊者的概念,接 著將《旅遊法》賦予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於第二、三節為內容之分析,其 中共包含九種權力與五種義務。第四節則為旅遊糾紛解決機制之內容分析。以上 二、三、四、五章為本論文的「本論」

第六章為「結論」,首先針對本文前述各章節對於《旅遊法》的分析作成研究 發現,除了從整體結構觀察《旅遊法》,發現其核心理念外,並探討其立法結構特 色。接著在評估與未來展望部分提出《旅遊法》尚待完善之處,以及中國大陸旅 遊法制未來的發展方向。

第二項 名詞界定

本論文以中國大陸《旅遊法》為主軸,故於內容上不免觸及兩岸在名詞使用 習慣上有所不同的問題,為能使本篇論文用語統一,本項將幾個論文內容提及之 用語界定如下:

一、國名:「中華民國」以「台灣」或「我國」稱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

「中國大陸」稱之;「美利堅合眾國」以「美國」稱之。

二、專有名詞:中國官方所發布的法律、辦法,或其專有名詞均循中國之用 語。此外,關於法律條文之引用,依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9 條規定,法規 內容繁複或條紋較多者,得劃分為編、章、節、款、目,同法第 8 條並規定法規 應分條書寫,得分為項、款、目。相對於我國,依據中國「立法法」第 54 條規定,

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與我國使用習慣有所 不同,故於法律條文引用上,本文將依該國習慣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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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名詞:我國與中國雖同樣使用中文,然於部分名詞使用上仍有所不 同,本文將一律以我國之名詞代替之。如中國稱「契約」為「合同」,本文仍以「契 約」稱之;中國稱「旅客」為「旅遊者」,本文則以屬於《旅遊法》內容部分亦使 用「旅遊者」之名稱,其外部分則以「旅客」稱之;中國「旅遊」之用字為「旅 游」,本文乃採用我國之用字「旅遊」,惟本文所引用之條文文獻名稱、內文或條 文內容,為尊重原作者意思以及條文之正確性乃以原文所著文字呈現。

四、《旅遊法》之名詞定義:依據旅遊法第 111 條亦有將旅遊經營者、景區、

包價旅遊合同、組團社、地接社與旅行輔助人為定義,本文義將其定義羅列如下:

1.旅遊經營者: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

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2.景區:指為旅遊者提供導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線的場所或區域。

3.包價旅遊合同:「合同」即為我國之「契約」,包價旅遊契約是指旅行社預先 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透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 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

4. 組團社: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契約的旅行社。

5. 地接社: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6. 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契約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契約義務,

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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