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根據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簡稱 UNWTO)的統計1,中 國大陸出境旅遊人數已從 2000 年的一千萬人次增長到 2012 年的八千三百萬人次。
於 2011-2012 年間中國大陸的旅遊消費支出也成為全球第一個突破千億美元的國 家,達到 1020 億美元,遠高於德國的 838 億美元及美國的 837 億美元而居於全球 首位。然而我們可以從新聞報導上看到中國大陸旅遊市場長期存在著「零團費」、
「負團費2」、「強迫購物3」、「不文明行為」、「誘騙詐欺」等亂象,隨著中國大陸經 濟社會的快速崛起,旅遊產業跟著蓬勃發展,同時也產生大量的旅遊糾紛問題。
考慮到以往中國大陸就旅遊問題的法律規定,均是分散於各種法律規定中,並未 有專法規範。為解決上述種種問題,中國大陸於 2013 年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下稱《旅遊法》)。
《旅遊法》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 一部法律,亦是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後所簽署發佈的首部法律,足見其
1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http://asiapacific.unwto.org/publications。2013/12/02 檢索。
2 所謂「零團費」、「負團費」是指,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團費報價,甚至是不需要團費或是可以補 貼機票錢的方式組團出遊,再透過遊客到指定商店購物等消費賺取高額抽傭來填補團費虧損並藉此 獲利。
3 由於導遊基本薪資低,旅行社亦有要求導遊須給付「人頭費」方能帶團的「買團」陋規,致使導 遊唯有透過與商家結合,從商家處賺取旅客大量消費回扣,方得補貼收入進而導致有導遊強迫購物 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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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重視程度。《旅遊法》的立法堪稱中國大陸旅遊制度的一大變革,其中分別針 對旅遊者、旅遊規劃、旅遊經營、旅遊契約、旅遊安全與監督以及旅遊糾紛,以 個別章節制定了總共 112 條的條文加以規範,企圖以完整的規定改革中國大陸的 旅遊制度。分析一個制度,須先瞭解該制度的名詞意義;討論旅遊制度,即須先 研究旅遊的意義為何,旅遊4的意義我們經由旅遊作為社會現象的觀察,總結出旅 遊有以下特徵:
一、休閒娛樂性
在許多休閒活動中,人們選擇旅遊活動的原因,大多數是為實現追求娛樂的 目的;相較於其他活動,旅遊著重在親身的經驗與感受,強調由自身到當地去體 會該地的人文風俗與氣候氛圍,這也是為何幾乎所有的旅遊定義皆會出現娛樂等 類似文字。
二、綜合性
旅遊活動需由數個不同類型的行為所組成,其中包括交通、飲食、住宿等生 活基本需求,以及購物、觀光、度假、商務、學術、文化等目的,加總結合方為 一個旅遊活動,如僅為單一行為,如坐車、吃飯、住房等,並無法被歸類為旅遊 活動。
三、異地性
指人們為了進行旅遊而須離開日常生活和工作地至新的地方進行活動。如果 只是在住家附近的活動我們並不會稱之為旅遊。這代表著旅遊必須有空間上的移
4 旅遊一詞英文是 tour,其源自於拉丁語詞 tornus,翻譯為圓規的意思,代表前往他地而會返回原 地的一種旅行。目前旅遊採用的英文是 tourism,根據牛津大辭典記載,最早使用於 1811 年,其代 表一種藉由旅行活動達到娛樂目的的社會現象。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Experts in Tourism)則認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現象和關係 的總合。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並且不從事任何賺錢的行為。」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認為:「旅遊是人們在持續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出於休閒、商務和其他目的而離開慣常 環境的旅行和逗留活動。」參見劉勁柳(2004)。《旅遊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頁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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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性,而且移動的距離是離開日常生活範圍的。
四、暫時性
旅遊具有短暫停留的意涵,需在目的地待上一段時間,在定義上的範圍通常 採取最長停留不超過一年,最短可以是短暫幾小時。此外目的結束須返回原居住 地,因為如該行動是為定居與移民,其已具有長期居住之意圖,則非旅遊之定義 所能包含。
從以上特性我們可以知悉,旅遊是一種包含多方面的行為結合而成的統稱,
故在此旅遊定義下的旅遊制度將涉及多個層面的討論,此亦是這次《旅遊法》立 法之所以區分為數章針對不同面向的事物加以限制規範於一部法典的主因。
作者曾於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法律服務處服務逾四年,期間因為業務關係常 與兩岸的旅遊代辦業接觸,且會內常需協助處理兩岸旅遊團的旅遊糾紛問題,因 此對於中國大陸《旅遊法》的正式施行,尤感興趣,希冀能透過旅遊法立法前後 之規範比較,理解旅遊法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情形,進而探討旅遊法所欲建立的新 旅遊制度,特別是在中國大陸旅遊市場已逐步站上世界第一的同時,《旅遊法》將 發揮其甚麼樣的作用。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所謂「旅遊」是指旅遊者花費一定的時間、費用和精力所換取的一種體驗、
經驗。旅遊活動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成立旅遊契約,該契約的履行是以旅遊 行程讓旅遊者親身享受旅遊服務、體驗旅遊過程的方式進行5。由於旅遊者係交付 自身與金錢予旅行社,由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其中特別強調彼此的信賴關係,
5 徐浩,〈旅行社、導遊收取商家返利的性質與規制研究〉,《月旦財經法雜誌》,2012 年 3 月,第 28 期,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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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遊市場充滿各種詐欺強迫亂象,不僅無法健全的發展,更將破壞他人對該 旅遊產業的信任與形象。
《旅遊法》第 1 條便開宗明義,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 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發展等四點為立法 目的。而法典中相關章節安排皆圍繞著上述之目的而制定,希望透過全面而廣泛 的立法方式,調整中國大陸旅遊市場並改善中國大陸之形象。是以本文將以中國 新實施的《旅遊法》為研究主軸,就以下五大重點對《旅遊法》進行分析,提出 解答,是為本論文研究目的。
一、探究《旅遊法》的立法背景
《旅遊法》在 1978 年改革開放初期便有立法的討論,而同時間也是中國大陸 旅遊法制發展的開始,因此《旅遊法》的立法史其實就是中國大陸旅遊法制發展 史,從而,要探究《旅遊法》的立法背景便須從中國大陸旅遊法制發展談起。
二、旅遊主管部門在《旅遊法》的地位與功能
《旅遊法》企圖改革中國大陸旅遊市場秩序,作為其中的監督管理者,旅遊 主管部門的角色是否得以發揮,是《旅遊法》得否確實革新的重要條件。因此,
旅遊主管部門在《旅遊法》的地位與功能,便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之一。
三、《旅遊法》賦予旅遊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旅遊經營者,是旅遊產業的核心,同時也是旅遊活動中的主要獲益者。然而 旅遊市場上的種種旅遊亂象問題也大都由其所生,因而旅遊經營者便是《旅遊法》
主要的針對對象,《旅遊法》所賦予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便是值得研究之處。
四、旅遊者的權益是否以及如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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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主角,沒有旅遊者也就沒有旅遊活動,沒有旅遊市場。
但是一直以來,旅遊者卻是被中國大陸旅遊法制輕忽的族群。因此《旅遊法》改 弦易轍,特設專章強調旅遊者的權益保障,其如何受到保障,是研究主要目標。
五、《旅遊法》的特色暨未來可能發展方向
宏觀而言,旅遊市場是由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者及旅遊經營者所組成。而其 中的三角關係在《旅遊法》的結構下有何改變,是一個有趣的議題也是其特色,
此研究前提須經過前述四個目的的研究過程,綜合而全面的觀察方能得出,亦是 本研究最終的目的。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過去的中國旅遊產業由於缺乏一部完整而適當的法 律加以規範,導致中國大陸旅遊市場的脫法失序,《旅遊法》的因運而生為中國大 陸開啟了一道曙光。期能透過本論文的撰寫,做為試金石,為台灣在研究中國大 陸旅遊法制領域上增添一本值得參考之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