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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探討

研究在我國法學領域中,屬於小眾的研究範疇,故無論是旅遊法制或《旅遊法》

在國內可參考的文獻無多,關於甫施行之《旅遊法》部分更是屈指可數。從而吾 人主要係蒐集中國大陸有關文獻進行研究。

二、範圍上的限制

《旅遊法》總共有 112 條條文,其中包含旅遊者、旅遊規劃、旅遊經營、旅遊契 約、旅遊安全與監督以及旅遊糾紛等部分,內容廣泛且繁雜,本文嘗試以三個軸 線: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所對應出的三角關係,進行規範內容 分析以及規範結構觀察,因此,除此之外的旅遊相關探討則無法為本文所包含,

是本研究在範圍上的限制。

第四節 文獻探討

中國大陸於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旅 遊法》,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將多種性質之法律整合為一部法典,其中 總共十章共 112 條。由於我國目前研究中國大陸旅遊法律之文獻不多,因此參考 文獻上係以中國大陸之研究文獻為主,再輔以少數我國文獻。另外,本文主要將

《旅遊法》以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三者為主軸,因此文獻探討上 將由此分類著手進行:

第一項 旅遊主管部門部分之文獻

楊富斌、蘇號朋(2013)認為《旅遊法》係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旅遊業發 展經驗和旅遊市場規律的總結,是中國大陸旅遊法制建設和依法治旅、依法興旅 的里程碑。文中提及《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中明確要求把中國大 陸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使人民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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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戰略。而《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則以法律形式將這一國家戰略確立下來,

對於促進中國大陸依法興旅具有其極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是針對《旅遊法》作 法條釋義,惟部分條文解釋與適用仍有不足或顯有誤之處,如在旅遊目的地風險 提示制度內的說明,便將尚未施行的《旅遊者安全保障辦法》中的旅遊目的地安 全風險狀況評估分級制度作為相關配套措施說明,是本文可以加以填補之處。

范世平、吳武忠(2004)則是從中國大陸的旅遊發展演進下,探討國家旅遊 局職權與角色的轉變。其認為政府必須主動提供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環境,因此 政府脫離「控制者」的管制職能。在 90 年代開始,國家旅遊局開始釋出管制工作,

開始扮演起造勢者、規劃者與建設者的角色。在釋出管制工作部分如下放對旅行 社審批、年度檢查的權限以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權力下放;在造勢者部分,如 舉辦旅遊展銷會、赴外展覽與促銷、利用媒體宣傳、參加國際旅遊組織、與外國 簽訂旅遊合作協議等;規劃部分則是規畫旅遊資源提高旅遊產品品質。

趙嘉裕(2009)書中主要介紹中國大陸觀光休閒產業、觀光人力資源管理、

觀光休閒產業政策、觀光休閒產業、觀光旅館(酒店)產業、觀光旅遊產業、觀光旅 遊產業投訴管理、旅行業及領隊、導遊人員等旅遊經營相關產業的組織體系與法 律規範。並針對中國大陸旅遊行政組織區分為中央、地方與觀光團體組織。作者 提到在當時時空環境下,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旅行社帶來困難,國家旅遊局和各 地政府都紛紛採取積極的扶植政策,幫助旅行社度過難關。因而作者認為變革措 施有三:攜手合作度過難關、提收內部管理水準、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如大旅行 社轉變為旅行社集團、旅遊批發商,中型旅行社專業化經營,小旅行社透過代理 實現網路化等方式,對應未來的發展趨勢。

李冠瑤、劉海鴻(2005)主要闡明旅遊的特點、本質,揭示旅遊活動的產生、

發展,並就旅遊業、旅遊組織與旅遊政策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所產生的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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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分析並提出意見。由於作者著作較為早期,對於中國大陸之後的政策較無 著墨,如 2009 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皆在政策上已 有轉變,是本文可以參考加以補充不足之處。

曾蓓(2006)認為旅遊資源具有不可回復性如自然遺產和人文旅遊資源等,

這使得旅遊資源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即保護旅遊資源就是保護生態環 境既受保護人類文化。如何保護旅遊資源是旅遊發展中迫切的課題,作者認為目 前中國大陸存在著開發利用不合理、旅遊者素質不高,破壞旅遊資源情況時有發 生、旅客量嚴重超載等問題。從而作者認為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合理規劃與開發,

並且在旅遊方式上做改變,進而加強旅遊資源保護的宣導教育是幾個可行方式。

文末作者提出明確旅遊資源的產權,由誰開發及由誰保護的原則,是個值得參考 的概念。而邱錦添、邱筠惠(2008)則認為文物的保護目的最終是為了開發與利 用,因此對於文物保護與開發的關係應有正確認識。

第二項 旅遊經營者部分之文獻

邱錦添、邱筠惠(2008)書中以中國大陸旅行社管理法規的沿革,解釋中國 大陸旅遊產業的管理與法規的演進。作者提出中國大陸的風景名勝區的主管機關 是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而在國家旅遊局亦對各旅遊景點區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 準做出規定,造成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而應予以調整。此外古蹟開發與維護 的意見互相對立,影響工作績效,應加以整合。此外在旅遊人才培育方面,中國 大陸多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顯見旅遊人才開發佈局並不合理,事實上西部旅遊 事業有其潛力,因此中共應於西部建設相當數量的旅遊學校或培育中心,因應當 地需求,使旅遊業能夠東西部平衡發展。

高峻、陳世棟(2009)作者認為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旅遊得到了前所未 有的發展,同時在這種發展的背後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諸多問題。把握旅遊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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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趨勢,將可持續旅遊發展模式化,構建可持續旅遊發展框架。此外,隨著我 國社會科學發展觀理論的不斷深入,可持續發展理論也成為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 成部分,作者提出可持續旅遊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實踐上,都對我國旅遊業發展起 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傅林放(2010)作者認為由於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事務日漸複雜,直 接依賴行政權力監管的治理模式,將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這種情況 下,政府幹預的方式逐漸表現為將政府權力與傳統的司法結合,融入其中,是一 種與傳統公、私法完全不同的現代型法律的勃興。因此作者認為增加對於旅行社 的相關契約責任,透過民事責任形式的求償,由於旅遊者有直接民事請求權,可 以藉此對於旅行社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之功能。一方面可以促進發揮市場層面的 監督力,同時也能降低政府部門在監督工作上的壓力。而許惠祐(2008)則認為 旅行業的高風險經營為引入限制責任制度,故而旅遊業者在契約中多方尋求免責 之道,而不利於旅客,亦扭曲經營秩序型態,不利建立健全的旅遊市場。透過兩 者概念的結合,不僅同時增加旅行社的民事責任,也同時給予旅行社部分的免責 事由,可以更有效的健全中國大陸旅遊市場。

第三項 旅遊者部分之文獻

劉勁柳(2004)作者認為根據旅遊活動的性質,旅遊契約應為一承攬契約。

當時中國大陸尚未有旅遊契約的訂立,故本書根據中國大陸《合同法》的基本原 理與理論結合其他國家的旅遊契約立法及司法實踐、國際公約的方式,從旅遊契 約的法律性質出發,探討相關制度的建立,最後並建議隨著加入 WTO,與世界接 軌,加快建立完備的旅遊契約制度有其必要性。並提出建置相關法律制度的構想,

例如時間浪費請求權。此外由於旅遊經營者對於契約的給付提供人事實上的控制 不足,作者認為對旅遊經營者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應進行減免或限制,而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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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的確於《旅遊法》中已加以實現。另外在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作者認為在不改 變現行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前提下,可以考慮在旅遊契約中重視旅遊者的 精神利益的保護。

邱錦添、邱筠惠(2008)認為中國大陸的旅遊消費上,較以經營者為取向。

作者並認為應盡速成立類似品保協會團體,以維護旅客權益。並且在解決旅遊糾 紛上,強調事先一定要先訂定契約,而事後糾紛解決機制宜採旅遊仲裁方式。

許惠祐(2008)認為中國大陸對旅遊者的保護,主要以行政手段為救濟,並 建立起對旅客投訴程式的具體規範與量化的賠償標準,使旅客尋求救濟有其便利 性。惟對於較多元形式的民事救濟手段較為欠缺,而且基於意識理由8,未明訂旅 遊者的假期無益渡過(即時間浪費請求權)之賠償請求權。而此部分事實上在《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1 條中已明定,最高 人民法院支持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精神損害,然而在旅遊契約的違約行 為的損害賠償範圍則不包含精神損害。

關於本文研究之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三個主軸的文獻上可 知,三者彼此之間關係是緊密且互相牽制的,旅遊者的權利增加,相對旅遊經營 者的義務便會隨之增加,而旅遊主管部門對旅遊者是一方面保障,一方面要求遵 守義務;而對於旅遊經營者一方面是監督管理,一方面也需要維護其權利。藉由

關於本文研究之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三個主軸的文獻上可 知,三者彼此之間關係是緊密且互相牽制的,旅遊者的權利增加,相對旅遊經營 者的義務便會隨之增加,而旅遊主管部門對旅遊者是一方面保障,一方面要求遵 守義務;而對於旅遊經營者一方面是監督管理,一方面也需要維護其權利。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