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大陸旅遊經營者之主要內容分析
第五節 旅遊經營者的其他問題
第一項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問題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設計
「質量保證金」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確保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損害時,
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增強旅遊經營者的風險管理90。有論者以為這樣的制度無非 是另一種旅遊保險度,其實可以透過向保險公司投保方式解決,而認為質量保證 金制度使得旅行社的進入門檻過高91。然而本文認為,由於旅遊服務此種消費行為 所承擔旅遊者的風險,相較其他服務為高,如降低該保證金門檻,使旅行社能透 過投保方式避險,旅行社將因進入門檻降低而無法確保旅行社有一定的賠償能力。
其次。如以透過投保方式確保旅行社的賠償金額,將可能使旅行社的保費轉嫁於
89 中國人大網,旅遊法釋義,第四章旅遊經營。
90 柯永校、鄒榮標,<旅遊立法應當以市場化和旅遊者權利為導向>,旅遊學刊,第 26 卷第 2 期,
2011 年。
91 同上註。
95
旅遊者身上。再而,由質量保證金的用途可知,其用途偏向公益性質,如交由保 險公司負責理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與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恐難以直接介入處分。
二、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本文在前面提到,《旅遊法》針對「質量保證金」的部分,主要是擴張了使用 範圍,以及修改名稱。但卻漏未針對相關使用主體、程式及要件做細部規範,將 可能造成旅遊者空有權利卻無法行使的窘境。由於《旅遊法》已將「質量保證金」
更名為「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如未有相關的銜接條文,將在法律適用上形成兩 種質量保證金制度,這是問題之一。《旅遊法》對於「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新增 了「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之用途,卻未規範如何使 用,例如須面臨何種危險方得要求墊付、緊急救助費用有無限制、以及是由旅行 社墊付或可以由旅遊行政部門直接劃撥墊付皆是問題所在。在相關程式要件、實 體要件皆無從得知下,旅遊者將難以為請求,此為問題二。以上二個問題的解決 方案之一為課予主管機關速制定施行細則加以因應。
三、旅遊質量保證金制度可以擴大使用
而誠如上述的立法目的,如果相關制度的確可以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 損害時,使其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因此上揭問題之解決方案二,似乎可以思考 將質量保證金制度全方面擴張使用,使該制度在旅遊相關產業包含旅遊購物商店、
旅館業、旅遊景區、旅遊營業場所、旅遊餐館及旅遊運輸業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 度,如此將可以全方面的保障旅遊者權益,促進旅遊的持續發展。如《雲南省旅 遊條例》第 35 條,便規定「以接待旅遊者為主的經營貴重旅遊商品的商店實行質
96
量保證金制度。」從而將有利於改善在旅遊購物店中買到仿冒劣質品的危險92。
第二項 低價團治理問題
《旅遊法》第 35 條是《旅遊法》的核心條款,其主要作用在於根治中國大陸 旅遊市場內普遍存在的「零團費」、「負團費」等低價團的問題。而此低價團的問 題核心,也會因為旅遊活動組成的複雜性,而外延到旅行社在前端招攬生意上的 詐欺誘騙、虛假行銷問題,以及後端在旅遊行程活動中的強迫消費、導遊買團、
甩團、旅遊者遭辱罵毆打等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進而使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無 法受到尊重、對旅遊行程不滿意,進而對於旅遊市場失去信任、減少再次消費旅 遊服務的意願,從而影響到中國大陸旅遊市場的永續發展。
而這些種種的因素都直指低價團存在的問題。其實,低價團的問題在台灣也 是普遍存在的,且也製造出許多旅遊糾紛問題,只是台灣在旅遊活動上較不注重
「購物」之行程,連帶使得團費透過旅遊者購物之回扣方式獲取利益的機會就降 低了。然而,在中國大陸的旅遊者,普遍習慣旅遊活動與購物行程相結合,購物 被視為中國大陸旅遊者旅遊活動中的重要行程,這點可從《旅遊法》第 35 條第 3 項特別規定旅行社須幫忙辦理退貨與先行墊付退貨款項之內容可以得知。
由於旅遊者有購物的習慣與計畫,但旅遊者通常無法掌握當地商品的相關資 訊,因此往往是由旅行社、導遊或司機安排合作的購物場所,或由導遊或司機進 行商品推銷,這樣的關係結合下,便形成了旅行社、導遊或司機與購物市場的利 益鏈93。在研究《旅遊法》的過程中,筆者即發現《旅遊法》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
92 相關討論參考自林松,<旅遊質量監督制度的改善>,旅遊科學,第 20 卷第 5 期,2006 年 10 月。
93 夏利平、黃振淺,〈析國內旅遊購物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企業導報,2013 年 12 期,
頁 79-80。
97
可能賦予旅行社與旅遊者協議後,便能繼續安排於指定之具體購物場所之購物行 程,進而使低價團的問題再度復燃。
而事實上,《旅遊法》施行後,亦有報導顯示旅行社在與旅遊者成立旅遊契約 時,會詢問是否簽署協議安排指定購物場所,如果簽署協議的團費會低於未簽屬 的團費94。而該降低的團費由何處補足,皆是我們可以想見的。從而,《旅遊法》
第 35 條但書的制定,是想給予旅遊者想為旅遊行程增加購物行程時所使用,其立 意是良善。可惜實務運作上,卻被旅行社以此種形式逸脫《旅遊法》欲糾正低價 團的立法意旨。
因此,本文以為,唯有改變旅遊者的心態,改善出遊一定要購物的習慣,純 粹以旅遊享受心靈滿足為目的,方能改善低價團的問題。從而旅遊主管部門的宣 傳工作便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否則,無論法律如何制定,問題將永遠存在。
第六節 小結
本章主要是關於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法》中的具體內容分析,第一節是針對
《旅遊法》所規制的旅遊經營者的概念做說明。本文將旅遊經營者區分為旅行社、
旅遊從業人員與旅遊景區三個部分,分別用第二、三、四節分析其主要規範內容,
之後第五節是本文對於相關制度的探討。
關於旅遊經營者的類型繁多,如旅行社即包含組團旅行社、當地接待旅行社、
網路旅行社等,而旅遊從業人員主要為導遊與領隊,而旅遊景區則種類更為龐雜,
94 「中國國旅(東莞)旅行社副總經理梁志彬表示,包括該旅行社在內,現在東莞確實不少旅行 社已經開始做包含購物點的旅遊團了。‚比如北京的線路,其中含購物點的團會比純玩團便宜 200 元~300 元,大部分散客仍然會選擇純玩團,團體遊往往會選擇更實惠的前者。‛」節錄自〈旅行 社‚購物遊‛悄然回歸?不購物導遊被投訴〉,廣州日報,2014 年 4 月 2 日。
98
舉凡國家公園、風景區、名勝古蹟、遊樂區等皆屬於廣義的旅遊景區,《旅遊法》
作為一部旅遊法典,並無法將所有種類皆羅列而詳細規範,而是以「景區」概念,
將廣義的旅遊景區皆含括在內,並僅制定如開放條件、流量控制與門票價格管制 等主要內容。
旅行社在整個《旅遊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整部法典共有 57 條超過一 半的條文規範與旅行社有關聯。事實上,這些法條主要處理的問題,便是根治低 價團的問題,並且藉以確立旅行社與導遊間的雇傭關係。是以本文特別針對此兩 部分為論述。
而關於旅遊從業人員部分,《旅遊法》主要是想改善過去導遊、領隊強制收取 小費,對於旅遊者態度不佳的問題,從而本文分別就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收取小 費、不當利益及指引文明旅遊等問題進行探討。景區部分主要是立於旅遊資源保 護與旅遊收益的天平上,該如何衡量其開放條件、標準,次而進一步探討,開放 後相關門票價額的收取問題,最後是遊客入園後的流量控制問題。
相關制度的探討部分則是針對《旅遊法》對於旅行社所要求的旅遊服務質量 保證金,其實際使用上將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制度尚未完備的缺漏及可能的解 決方案;另一個部分則是《旅遊法》是否能根治低價團的問題,由於低價團的問 題結構涉及廣泛,影響因素眾多,短時間內藉由一部法的施行,並無法快速調整,
只是讓問題遁入地下或者以另一種形式重生。解鈴還須繫鈴人,如果旅遊者對於 低價團不買帳,旅行社也不會推出這樣的商品,唯有強化政令宣導讓旅遊者改變 心態,選擇高品質、價位合理的旅遊產品,開創優質的旅遊藍海,而非追逐低價 的紅海市場,中國大陸旅遊市場方能徹底改變。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