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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工程契約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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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設計建造統包計價方式

壹、工程契約計價方式

如前所述,統包契約與一般設計後施工契約乃以承攬廠商主給付義務之 不同而為分類。另若以「計算報酬之方式」為分類標準,則所有工程契約通 常可大別為下列三種類型136:

一、總價契約

(一)定義

總 價 契 約 (Fixed Price or Lump-Sum Contracts) , 係 指 為 執 行 「 圖 說 (drawings)137」及「規範(specifications)138」上之工作而應給付之價金是固定的。

亦即在一「包價」之概念下,完成圖說及規範所需之工作139。而除契約約定 允許調整價金,或依法律規定有權調整價金者外,工程結算金額即為得標時 之契約金額,而不論承包商實際施作之數量是否與契約原所預估完成之數量 相符140

       

136 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頁 10,2005 年 4 月。湯禮智主編,國際工程承包總論,淑馨出版,頁 14,1998 年。

王伯儉,工程人員契約法律實務,頁 37-38,永然文化出版,1996 年 12 月。

137「圖說」係工程設計單位將業主之構想,以圖樣呈現表達與其他營建團隊成員及政府有關 當局之最重要方法,蓋舉凡位置、尺寸、形狀、或任何工作之細部,都能以視覺方法之圖樣 來表現。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頁 8,

2005 年 4 月。

138 「規範」係指工程設計單位在圖說以外,以文字敘述之方式,依據業主的需求及圖說之 設計,將工程所需之材料、貨物、工藝等組成物之形式及品質明訂之文件。其相較於圖說所 扮演之說明「應完成什麼工作」角色,其在說明「應如何完成這工作」之角色。顏玉明,從 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頁 8,2005 年 4 月。

139 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頁 10,2005 年 4 月。

140 張詩芸、羅惠雯,總價契約與實作實算契約,收錄於: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頁 64,

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200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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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價結算與風險配置

高等法院 92 年上字第 246 號判決,有云:「系爭工程為所謂之總價承攬

(總價承包),在總價金範圍內承攬人必須完成全部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所謂總價承包,為承攬人為完成契約所規定之全部工作,由定作人支付固 定金額之契約,此種契約特性在為避免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數量、內容發生爭 執,致使雙方計算報酬不易,而承攬人以一固定金額履行所有契約工作。」

可知工程契約報酬計算方式之約定,正意味著雙方所合意之某程度風險 分配。蓋除有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致工程成本增加、契約所定之工程契約 變更或可調整報酬之其他事件、物價調整、情事變更等情形發生,而承包商 可請求調整報酬之情形者外141,承包商皆必須以該固定總價,承受其為完成 所約定全部工作而支出可能降低利潤或產生虧損之成本的風險。

(三)優缺點

總價契約之優點為,對於招標機關而言,工程總價款固定,便利編列預 算,適於最低標方式招標;對廠商而言,則可自由調度資金,靈活運用財務,

減少機關之干預。其缺點則為招標機關對施工過程難以控制,而廠商則因施 工期間承擔全部財務及技術上風險142,經常發生廠商與招標機關對工程數量 認知差異或變更設計之糾紛。143

(四)適用情形

故若業主財務預算受到一定金額之限制時,則往往偏好使用總價契約之 方式辦理工程發包,惟承包商尚須考量其必需承擔以一固定金額履行所有契 約工作之風險144,故仍以具備(a) 工作範圍與利潤成本價格可清楚確定、(b) 設計圖說與規範標準明確詳細、(c) 工程本身無難以預測之風險因素、(d) 契 約雙方皆明瞭契約所規定之權利義務範圍等特質之工程,方適合以契約約定 總價作為計算契約價金給付之方式。實務常見係以設計不甚費時或已設計完        

141 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2,2005 年 7 月,。

142 亦即因數量增加或單位成本提高,導致承包商可能發生虧損損害之風險。

143 蔡守智,營繕工程行政管理契約與規範,詹氏書局出版,2000 年 9 月三版。

144 王伯儉,工程人員契約法律實務,永然文化出版,1997 年 5 月,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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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而投標時可精確完整描述工程內容,使承包商得以便利計算標價投標,

如:學校或辦公大樓等建築工程者為主145

二、實作實算契約

(一)定義

稱實作實算契約(Measured or Bill of Quantities Contracts)或(固定)單價契 約(Fixed Unit Price Contract)者,係指以工程實際施作數量予以計算契約價金 者,亦即,除一式計價工作項目外,皆按實際完成之各項工程數量乘以固定 單價計算工程價款。因此其契約文件除「圖說」與「規範」外,尚包含詳列 工作項目或單位工作以及估計工作數量之「工程數量表(Bill of quantities)146」。

(二)實作實算與風險配置

實作實算契約對於締約雙方風險配置乃係,業主必須承擔其若對工作數 量多寡及施工成本未事先正確估計預測時,而可能引起本身財務困難之風 險。至於承包商則必須承擔每一單位工作(unit of work )之成本,如有超過 契約所定單價而使利潤降低或引發虧損之風險147

(三)適用情形

以固定單價依據實際施作數量計價之實作實算契約,適用於以下工程施 作類型: (a).定作人對於工程之需求緊急,為爭取完工時效,乃先行選擇承攬 人之工程; (b).細部設計與正確施作數量尚未詳細估算完成之工程; (c).基地環        

145 王明德、蔡世祿,工程契約交易成本之比較分析,收於中華民國第 1 屆營建管理學術研 討會論文集第 3 冊,1999 年 4 月,頁 116。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 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1,2005 年 7 月。

146 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又稱「工程數量表」,係一根據工程之性質及設計,描 述各工作項目之數量的文件。其在實作計量契約中,最主要目的為提供承包商得就各工作項 目以細目分析,並將複價加上利管費而估算出投標總價,並於契約執行中提供實際施作數量 之單價基礎,據以核算最後之契約價金。在總價契約中,工程數量表則主要用於提供一個具 有一致性的估價基礎,以及作為評估實際施作數量與契約約定數量有無差異,是否需追加或 減少工程款之用。故工程數量表在總價契約中,常稱為「數量非屬其中一部分(where quantities do not form part)」;於實作計量契約,則稱「數量為契約之一部分(of which quantity form part)」。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112 期,頁 9,2005 年 4 月。

147 王伯儉,工程人員契約法律實務,永然文化出版,頁 39-40,199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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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或種類條件複雜以致前置數量無法詳細估算之工程; (d).工程特性屬於重複 性或線性工作;實務上則常應用於土木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契約

(一)定義

成本加酬金(或管理費)契約(Cost Plus Contracts)係指,業主除需支付承 包商所有其為完成約定工作範圍內之必要合理成本外,並需支付依該成本一 定比例計算(或固定金額)之利潤(或管理費)與承包商。148

具體而言,一般情形下,應由業主償付之「成本費用(reimbursable cost)」

可能包括:供應工程使用之材料費用、消耗品費用、機具設備費用及上述材 料、消耗品、設備之運輸費用;所有必要設備、機具及工具之租金及維護費用;

承包商派駐工地人員之薪資、差旅費;工程保險契約保險費;工程保證之手續費;

工程相關之證照費、規費;必要之通信電話費、工地臨時設施費用;工地清理費 用,以及非因承包商之故意過失所造成且非保險理賠範圍內之損失費用等。

相對地,不應由業主按實償付(not reimbursable)之「非成本費用」,則如:承包 商總公司所僱員工之薪資;承包商工地辦公室以外其他辦公處所支出之費用;

承包商資本性之支出;承包商一般管理費以及因承包商故意過失所致之損害 及費用等。故欲採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計價者,締約雙方務須明確約定需由業 主支付之「成本費用」為何,以免引發爭議。

(二)成本加酬金與風險配置

成本加酬金契約,可分為(a)一般成本加酬金契約;(b)保證上限成 本契約。前者需由業主全數承擔將來實際施工成本超出施工前預估成本之風 險;後者則係業主為減低前述負擔之風險程度,乃轉而要求承包商提出「保 證上限成本」(Maximum Guaranteed Cost)之保證,亦即約定超出「保證上限成 本」額度之施作費用,業主不予支付,而須由承包商負擔,以確定將來可能 支出工程成本之上限及範圍。相對地,承包商於提出「保證上限成本」之同        

148 王伯儉,工程人員契約法律實務,永然文化出版,1997 年 5 月,頁 41-44。湯禮智主編,

國際工程承包總論,淑馨出版,頁 14,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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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亦可要求於工程契約中,加列所謂「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 亦即如 果業主最後結算實際支付之施工成本低於保證上限成本時,承包商得要求將 該差額之部分金額,保留作為業主對承包商之額外獎勵及紅利149

故於「一般成本加酬金契約」,業主承擔所有施作期間工作單位成本增 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而於「保證上限成本契約」,業主則於「上限成 本」額度內,承擔所有施作期間內工作單位成本增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

至於「上限成本」外之工作單位成本增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則由承包 商負擔。150

(三)適用情形

因成本加酬金契約,業主已幾近於承擔全部施作過程成本超支風險,故 處於買方市場之公共工程採購環境,極少有業主願意採用成本加酬金契約

151,通常係採用總價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較為多見152。此外,並有學者歸納整 理,成本加公費契約適用工程類型如下:(a)施工前圖說均未全部完成,但 基於時效等因素而必須先行施工;(b)工程施作特殊之新工法;(c)工程極

151,通常係採用總價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較為多見152。此外,並有學者歸納整 理,成本加公費契約適用工程類型如下:(a)施工前圖說均未全部完成,但 基於時效等因素而必須先行施工;(b)工程施作特殊之新工法;(c)工程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