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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設計建造統包契約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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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亦可要求於工程契約中,加列所謂「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 亦即如 果業主最後結算實際支付之施工成本低於保證上限成本時,承包商得要求將 該差額之部分金額,保留作為業主對承包商之額外獎勵及紅利149

故於「一般成本加酬金契約」,業主承擔所有施作期間工作單位成本增 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而於「保證上限成本契約」,業主則於「上限成 本」額度內,承擔所有施作期間內工作單位成本增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

至於「上限成本」外之工作單位成本增加及工作數量增加之風險,則由承包 商負擔。150

(三)適用情形

因成本加酬金契約,業主已幾近於承擔全部施作過程成本超支風險,故 處於買方市場之公共工程採購環境,極少有業主願意採用成本加酬金契約

151,通常係採用總價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較為多見152。此外,並有學者歸納整 理,成本加公費契約適用工程類型如下:(a)施工前圖說均未全部完成,但 基於時效等因素而必須先行施工;(b)工程施作特殊之新工法;(c)工程極 具危險性之情形;(d)定作人與承包商間具有信賴關係。

貳、設計建造統包契約計價方式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53(下稱 990419        

149 王伯儉,工程人員契約法律實務,永然文化出版,1997 年 5 月,頁 41-44。陳玉潔,工程 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9-20,2005 年。

150 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0,2005 年。

151 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9,2005 年。

152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152,而授權訂立之「採購契約要項152」 第 31 條規定:「契約價金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1.依契約總價給付;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3.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4.其他必要之方式。」。

其中第 1 款即係指總價契約,第 2 款即係指實作實算契約,此二者皆為實務上較為通用之類 型。

15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訂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歷經民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三次修訂版本,參考範本為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最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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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統包契約範本)第 3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第 2 項規定: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a)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 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b)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 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 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 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 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 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 者,不在此限。

可知於國內實務,設計建造統包契約計價方式可為總價結算,亦可再混 合實作實算方式計價。惟由於 D&B 統包契約細部設計係由統包廠商進行,故 統包廠商對於工程費用勢必握有較高之控制權,然基於業主預算控制之重要 考量,處於獨買市場之公共工程採購環境中,統包業主絕大多數仍係採用「總 價結算」為計算價金報酬之方式154。因此亦常見如「為完成履約標的所必須 具備之工程或財物,只要符合原統包目的及範圍,廠商應負責設計、施工、

供應或安裝,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補償155」之典型包山包海條款。

例外如:設計建造統包契約範本第 6.4 條規定,「本工程之任何工作數量 有增減時,如其增減並非由於 6.2『變更指示156』之結果所致者,除契約另有        

正版本。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erp.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9804055(最後瀏覽 日:2010 年 5 月 29 日)

154 參李家慶、蕭偉松,統包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土木水利,第 36 卷第 3 期,頁 29,

2009 年 6 月。

155 即統包作業須知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其效力為機關訂定統包契約條款時,應包括約定之。

156 設計建造統包契約範本第 6.2 條規定:「主辦機關契約變更之指示,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承包商在未接獲工程司之指示前,不得辦理變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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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外,仍按本契約之契約總價給付。」則再三強調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採總 價結算精神,以及數量差異之統包商絕對風險自負原則。

至於國際統包實務,觀察 FIDIC 新黃皮書之規定,可知其並不同於 FIDIC 新紅皮書就一般設計後施作契約係原則採實作實算計價方式,而是考量設計 建造統包契約之風險分配特性,故原則改採總價結算計價方式,可詳見第 14.1 條計價規定157

       

157 FIDIC the new yellow book 14.1(The Contract Pr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 the Contract Price shaJl be the lump sum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and be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

(c) any quantities which may be set out in a Schedule are estimated quantities and are not to be taken as the actual and correct quantities of the works which The Contractor is required to execute; and (d) any quantities or price data which may be set out in a Schedule shall be used for the purposes stated in the Schedule and may be inapplicable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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