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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其將伴隨著使用該條款者之不同,可能係履約者雙方,也可能係負責爭 議解決之第三人,而進行各種解釋使用活動,並因此產生各種解釋可能,實 難僅以一單薄約定條款即將所有解釋活動輕易壟斷,否則無異否定法院依其 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司法權限。其實業主如欲壟斷某類型權利義務之安排,
與其以概括不明確之條款文字為之,不如以明確可得為承包商締約當時即可 明瞭之文字形式為之,在承包商明知該安排而仍願意締約之情形下,只要不 違反強行規定或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制等問題,業主大可主張契約自由以遂 其目的。亦即,解釋權歸屬條款並無任何拘束締約雙方或擁有司法裁斷權者 之效力,若欲安排風險配置,業主應另闢蹊徑。
然相對而言,若該「解釋權歸屬業主方條款」係由於業主無法在事前明 確加以安置風險者,則其用意便不帶有惡意,而多半只是在避免於本身內容 龐雜之工程契約中,常見有專業工程或法律概念判斷用語疑義而延誤履約進 度之情形,故應允許雙方先在契約中約定有澄清、指示權責之人。而以業主 本身就完成工作建物享有長遠使用利益而言,該工程應如何規劃設計施作進 行,應以業主方知之最甚,故宜由業主或業主方決定之工程司掌理解釋權限,
此類似於民法承攬編所承認之定作人指示權。有論者稱此為「暫時指示權」,
不僅認為於時間上必須限縮於「履約過程」之暫時指示活動176,且授權範圍 上,若有逾越「契約文義」射程範圍,或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則承包商 訴諸司法,並不受制該條款,仍有相當勝算177。
貳、契約文件認定順位
在確立業主解釋權條款可於「履約過程」時間內及「誠實信用」範圍內,
歸業主方工程司獨占之後,就龐大之工程履約活動而言,面對勢不可免的繁 多且可能互有抵觸之契約條款時,尚需再檢討條款文件之間認定順位之問 題,以確定解釋標的,方能接續討論條款解釋方法。
176 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為中心,國立臺 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5,2008 年。
177 陳怡安,營建工程總價契約之漏項爭議,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5,
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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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範本約定
根據設計建造統包契約範本一般條款第 4.5 條(契約文件及其優先順序)
規定:「以下契約文件間,若設計建造統包契約範本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 情形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下列順位決定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1)契約主文。
(2)開標(議價)紀錄及決標紀錄。
(3)投標書及其附錄。
(4)核定後之工作計畫建議書。
(5)補充說明。
(6)特訂條款。
(7)主辦機關需求。
(8)圖說。
(9)一般條款。
(10)技術規範。
(11)投標須知。
(12)其他契約文件。」
另依據 990419 版本統包契約範本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 3 項規定: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 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 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 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 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又同條第 4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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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 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FIDIC 新黃皮書第 1.5 條(文件適用優先順序)規定:
「構成本契約之各項契約文件得互為解釋,其解釋之優先順序如下:
(a)契約主文(如有)/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b)決標通知/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c)投標文件/the Letter of Tender178
(d)特約條款/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e)一般條款/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f)需求規範/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179
(g)圖樣/the Schedules
(h)服務建議書及構成本契約之任何其他文件/the Contractor's Proposal and any other documents forming part of the Contract.
如發現有不明確或相牴觸之處,由工程司(Engineer)為澄清或指示。」
二、簡評
(一)原則、例外
可知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文件繁雜,其中不同之契約文件間,極可能就相 同規範事項為不同規範內容安排,而發生契約文件牴觸之問題,並產生契約 文件適用優先順序之問題,而既然契約文件適用優先順序係契約條款解釋問 題,則如當事人有明文約定契約文件解釋順位者,應優先尊重締約雙方當事 人意願,依系爭契約所定文件解釋適用順位,而決定解釋適用標的契約文件。
然若該契約所安排之契約文件適用順序,有與下述契約解釋原則,如當 事人真意解釋原則相違背時,則由於該「契約文件適用順序約款」本身也係 契約條款,故其效力亦可能必須遭受挑戰。最顯著之例,乃上述傳統設計後
178 FIDIC 新黃皮書第 1.1.1.4 條(定義)規定,「投標書」係指承包商所擬具而標稱為投標書 之文件,包含本工程正式報價。
179 FIDIC 新黃皮書第 1.1.1.5 條(定義)規定,需求規範將列明系爭工程之目的、範圍、及(或)
設計和(或)其他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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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模式下,圖說與詳細價目表兩種不同契約文件,對於同一施作工項之數 量或需要之工作項目種類發生衝突時,究應以圖說定義工作範圍?或應以詳 細價目表定義工作範圍?則依一般工程慣例皆係照圖說施作,可推知一般當 事人於締約時,其真正意思應係以圖說決定工作範圍,此時若契約條款相反 約定詳細價目表優先於圖說,而該詳細價目表施作種類短缺或同一工項數量 不足已完成圖說描述工作,則該條款可能因明顯違反當事人真意,而使當事 人不需受該約款限制,否則照圖施作之契約目的恐怕無法達成。
(二)需求規範、細部設計、服務建議書、細部設計
上述原則與例外乃係廣泛針對所有統包契約文件之抵觸情形,即原則尊 重當事人約定,例外於明顯違背當事人真意或危害契約目的達成等個別情 形,則不受限制。但若欲討論與契約變更相關之設計建造統包契約工作範圍 之認定問題時,則必需特別關注可能被認定為係在定義設計建造統包契約工 作範圍之契約文件,如:「需求規範」、「基本設計」、「服務建議書」、
「細部設計」。
該四種契約文件之作成,其實係依序於設計建造統包工程生命週期中陸 續出現,並有承先啟後、抽象具化之關係。蓋如第三章中「設計建造統包工 程生命週期」所述,於設計建造統包商投標之前,業主已公告「需求規範」
及「基本設計」於招標文件之中,俾使有意投標之廠商得於投標前,依該需 求規範及初步設計進行備標算標動作,嗣前來投標之廠商皆須依該需求規範 及初步設計,提出「服務建議書」於投標文件中,最後乃由得標廠商提出「細 部設計」,供業主核定後,始能據該「經核定後之細部設計」而開始施工180。 可知若依出現時序排列,則為:
1. 算標依據—(業主提供)需求規範、基本設計 2. 投標內容—(統包商提供)服務建議書
3. 施工依據—(統包商提供、業主核定)經業主核定後之細部設計 而依其出現時序,契約文件間應具有由抽象到具體之上下位階審查關 係,亦即應以業主於投標時提供廠商報價計算之「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
180 因此若有併行設計施工之需求者,則如前述,統包商應先提送分段作業計畫,送經機關 或 PCM 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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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釋工作範圍之最上位規範,蓋其直接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及報價基礎。接 續著廠商為競標而提之「服務建議書」,亦應於不抵觸「需求規範」及「基 本設計」之前提下,將業主之需求規範更加具體化,並且為使競標有其意義 及建立其公平性,包含服務建議書在內之投標文書,皆肯認其應具有描述定 義統包工作範圍之效用。而業主於審核細部設計時所為之修改變更指示,若 未超越「基本設計」與「需求規範」要求,則仍在工作範圍內,並不構成契 約變更。最後,「經核定後之細部設計」既已成統包商施工依據,則以「經 核定後之細部設計」為最末端最具體詳細之工作範圍定義文件,並無爭議。
1.業主提供/需求規範、基本設計
(理由:算標依據)
2.統包商提供/服務建議書
(理由:競標公平)
3.統包商提供、業主核定/經業主核定後之細部設計
(理由:施工依據)
圖表 5【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文件位階關係圖】
由抽象規範到具體圖說
由上位到下位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