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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勢必換來契約變更計價爭議之沈重社會成本,近則延宕系爭工程施作,
久則不利整體統包作業環境發展。
參、研究展望
法律爭議之呈現面貌往往複雜多樣,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難題亦藏於 此,自然層面之真相固然只有一個,但制度層面解決爭議之方式卻存在無限 可能,而如何瞻前顧後永杜後患,就公共工程契約爭議解決而言,絕非僅係 定性再尋任意規定,而係應該深入瞭解系爭工程契約於當事人間之目的手段 工具性格,再研擬其一最為適切解決紛爭之契約解釋面向。
以本文欲探討之統包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認定爭議而言,首先必須瞭 解系爭統包契約條款之於雙方當事人,既係輔助契約目的達成之工具,若有 因該制度規範不全所生爭議,則回歸雙方契約本質目的,首先認清契約所欲 規範適用之事實,再行運用契約法學解釋方法,則可知該等與契約變更計價 爭議相關之設計建造統包工作範圍履約爭議背後核心問題,在於總價結算施 作成本風險配置模式底下,業主算標基礎資訊供應不對稱,導致統包商報價 結構嚴重失衡。一言蔽之,本文重心僅係圍繞單純之契約平均正義實踐概念 而行,主張業主風險轉嫁之合理對價支付,並無其他;然因現今社會工商機 制決策複雜,當事人間締約及擬約自由是否復存,司法裁斷對於契約自由之 尊重空間是否過度寬泛,往往使焦點模糊,形成層層難解問題。本文以為,
就與統包契約變更計價爭議相關之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認定爭議解決而 言,此一合理風險對價之簡明答案,應得順利指引後續雙方作為或爭議裁斷 方向。
然欲使公共工程統包制度運作流暢,契約法之研究僅係其一配角,其他 如政府採購法制研究、設計施工介面整合研究、專案管理效率研究、付款機 制研究等,將徹底自業主擬約決策層面及統包團隊組織管理層面切入,亦極 為重要。
而關於統包商自行依據業主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而為細部設計,並需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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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核定細部設計後,方得據以施作之設計建造統包制度而言,其與傳統設 計後施作制度及 EPC 統包制度,最大差異乃在於承商之義務種類及業主干預 程度,遂使其諸多制度爭議討論無法依循同一軌道而行,而有另行討論必要。
例如統包團隊之組織結構,可能並非設計後施作制度關心重點,卻於設計建 造統包制度中,因業主之轉嫁設計風險於統包廠商,故統包團隊之設計配合 施作能力乃顯重要,否則傳統設計後施作常見之以設計浪費賺取服務費用之 情形,將嚴重影響統包團隊之利潤營收。而其間之契約關係,如聯合承攬或 專業分包權利義務,亦值研究。
其中,公共工程統包契約之適用條件變化詭譎,加以業主慣用契約條款 排除風險之偏差不公現象,已如前述;然部分法院見解仍過度堅持保守契約 自由,若然,則統包契約紛爭將無需法院訴訟程序勞煩,逕送法院民事執行 處即可,是為使業主明瞭慣用之不公風險排除條款並非全能,統包契約法學 爭議研究,乃具迫切需求。
而就統包契約法學研究面向言,若欲檢討統包工作範圍爭議,除本文所 檢討之統包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認定爭議外,關於因締約時已存在之地質 水文條件異常等現場情況差異,締約後發生之環境影響評估、建築執照、廢 污水排放許可證等政府機關核發證照取得、天然災害、居民抗爭等不可抗力 風險,及業主主張實作數量減少應與扣款結算,其所產生之「數量」層面工 作範圍爭議,亦值討論;其他廣義之「品質」層面工作範圍爭議,如驗收標 準,可能因細部設計與基本設計存在時點及工作項目數量不同,而產生迴異 於設計後施作契約之爭議類型,亦屬一特殊研究範疇。又如業主之細部設計 核定權限,關係到統包商之施作時程開啟,應有認定時程甚至審查次數之限 制,卻常未見明文行諸統包契約條款,產生統包廠商極大困擾,如何解決亦 為重要之統包契約法制特殊研究課題。
且上述類型化統包履約爭議之契約法學爭議分析研究,不應侷限於「事 先」風險合理分配條款之擬就建議,亦應將研究能量置於「事後」固定類型 之工程契約爭議解決,亦即藉由累積大量類型化學術研究及司法裁斷研究 後,期能使諸多固定類型之定式爭議,於此後得以獲得迅速公允且一致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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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斷,久則該一致性之司法裁斷將逐漸促成「事前」防免同類型訟爭再 起之反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