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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專案管理、設計、監造組織定位
一、統包與專案管理
(一)專案管理制度簡介
1.定義
傳統營建工程多由業主委請建築師設計,設計完成後交由施工承商施 作,並由熟知原本設計概念之建築師負責監造工程品質;然因設計及施工均 屬一般業主難以瞭解之專業領域,故對於建築師之設計是否已達其需求,無 法確實考核,對於建築師是否詳實認真監造107,施工品質是否完善,亦無從 得知108,有極為嚴重之執行盲點存在。
故 近 來 營 建 管 理 領 域 乃 有 「 專 案 ( 營 建 ) 管 理 (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109」之大力倡議及研究,其係指主辦機關於聘僱 引進專案管理廠商之後,專案管理廠商最早得於規劃構想階段,即提供業主 成本效益等可行性諮詢研究服務,並接續於設計階段審查設計內容並規劃整 體工程進度,發包階段則協助辦理發包事務,施工階段則負責協調整合監造 單位與施工單位,並督促二者各司其職,以戮力達成工程目標,使主辦機關 不僅得減少工程推動過程中所須投入之時間人力,亦得藉由專案管理廠商之 專業知識背景,提供工程專業知識經驗之完整諮詢顧問服務110。
107 據官方統計,監造單位常見缺失如下:
(1) 監造計畫未依契約規範及工程特性製作,且未落實執行監造。
(2) 對承商之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未確實審核。
(3) 監工人員未依契約規定,長駐工地,落實監造作業。
(4) 對各項試驗報告及證明文件未落實查證及判讀。
(5) 對施工未落實查核,隱蔽部分缺乏完整查核紀錄。
(6) 對查核缺失未辦理改善追蹤。
(7) 監工日報表填寫不確實。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機制檢討報告,頁 24,2003 年 7 月。
108 陳淵博、戴期甦,工程專案管理執行實務,中華技術,第 51 期,2001 年 7 月。
http://www.ceci.org.tw/book/51/ch51_4.htm(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3 日)
109 國內營建實務通稱「專案(營建)管理」為 PCM。
110 王國平,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廠商責任之探討-以建築工程為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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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ci.org.tw/book/51/ch51_4.htm(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3 日)
111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萬寧副總經理發言、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林茂村組長 發言,專案管理制度之實施與檢討座談研討會會議紀要,2001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http://ciche.caece.net/html/semimonth/vol24/24-18.asp
土木水利半月集電子期刊,第 24 集(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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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rsea.gov.tw/C51J-1.htm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營建管理業務實績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4 日)
資料來源:http://ciche.caece.net/html/semimonth/vol24/24-18.asp 土木水利半月集/第 24 集(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4 日)
1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册,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出版,頁Ⅱ-2,2006 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 質管理參考手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版,頁 37-60,2007 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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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除細部設計由統包廠商設計單位負責外,皆與上述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相仿。故可期待藉由專案管理廠商自規劃、設計、施 工以至使用維護階段整體工程生命週期之參與,得全面發揮預定功能,以求 有效縮短工程時間、成本,並提高工程施作品質116。
(三)統包作業需求專案管理廠商協助
考量統包發包模式,業主需於招標前擬定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並需審 查核定統包廠商之細部設計,及監督管理施作是否符合機關需求規範,對於 非工程專業機關而言,欲使統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順利,較之一般設計後施 作模式,更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需要,直可謂專案管理廠商之良莠,攸關 統包專案工程最終成敗。故關於機關統包採購作業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 理建議,統包作業須知第 2 點規定有,「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 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 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
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1.業主之需求
若主辦機關為工程專責單位,如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 局、內政部營建署等;或為國營事業單位如臺電及中油,本身即具專業工程 設計施作技術能力;又如北高二市設置有工程專責單位,即高雄市政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皆較無必然需求另聘專案管 理團隊。相對地,非工程專長單位之其他政府機關,如研究單位、各級學校、
地方縣市政府等則於工程施作專業較為陌生,若工程規模相當,則有委請專 案管理廠商辦理之必要117,或甚至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118,及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洽請專業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由內
116 黃世傑,工程顧問與營建廠商承辦統包案件的省思,工程,第 73 卷第 12 期,頁 2-5,2001 年 12 月。李得璋,營建管理制度之展望,土木水利,第 27 卷第 3 期,頁 3-5,2001 年 11 月。
117 王國平,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廠商責任之探討-以建築工程為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 系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 20-21,2002 年。
118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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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RT JV ( KUMAGAI, TAIWAN KUMAGAI, RSEA, TA-YO-WEI, JOINT VENTURE )。並與 早期由美國本土營造商發展為業績遍及全球之營建管理公司—美商端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Turner International)簽約,委由該公司執行專案管理。
1999 年 6 月 1 日主體工程正式開工,結構施工、混凝土工程、鋼構組裝、通訊塔頂、風阻 尼器系統安裝、高速電梯裝設等工作陸續展開,施工項目多,且我國和來自美國、歐洲、日 本、韓國等國之廠商,各自工程歷練豐富,文化背景不同,相互交錯構成繁複之管理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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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m-abc.com.tw/02_3example.asp?rid=14 鄒淑文採訪整理,台灣國際專案管理師協會 專訪 101 大樓工程處,台北 101 大樓專案管理成功案例。(最後瀏覽日:2010 年 6 月 1 日)
http://zh.wikipedia.org/zh/%E5%8F%B0%E5%8C%97101 維基百科(最後瀏覽日:201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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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 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可知設計及監造工作,依工程標的 是否屬於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以及是否為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將區分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辦理,並應受相關設計、監造 規範所約束。
於傳統設計後施作工程採購履約流程中,不具設計能力或無自行設計意 願之業主機關,通常係先於設計階段即委請設計公司進行設計,嗣後並為求 解釋設計圖說之一致,亦委請該同一設計公司擔任監造工作124。至於統包工 程採購履約過程中,統包商須於施作之外,另負責設計工作,為避免球員兼 裁判之矛盾現象,為該統包商所延請之設計公司,僅得負責設計,不得擔任 監造工作125。雖則設計專職人員之職業道德操守應受信賴126,亦就設計監造工 作分別負有嚴格法律責任127,但就公正程序外觀而言,仍屬不宜。此一堅持 與施作者壁壘分明之監造制度精神,可參考維持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049 號判決所稱「按在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物施工品質之確保,原則上係由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 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交織而成,此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 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宜另立監造單位由專案管理廠商監控
承上所述,考量統包工程係由統包商幾近全權負責設計、施工、安裝、
營運等工作,因而於履約施作階段,業主對於工程品質之管控乃成為統包成 敗關鍵,故關於統包工程履約施作之監造工作,就防弊角度而言,不應假手 統包廠商,宜由業主為之,故業主有設置監造機制之必要。惟鑑於統包工程 之複雜程度及機關人力或能力之不足,實務上業主大多以委請 PCM 提供技術
124 關於業主之設計單位是否兼辦監造工作,詳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擬之「工程採購 契約管理」第 4 章說明。
125 黃俊通,政府採購法下工程統包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1,2002 年。
126 建築師法第 20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 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127 建築法第 46 條第 4 款規定:「違反第 17 條或第 1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 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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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之方式,一併進行施工監造、履約管理、驗收結算等工作128。
然如前所述,專案管理制度既在避免過去業主無法清楚掌握監造單位是 否確實監督之弊端,則若又為便利起見,將監造責任一併劃歸專案管理廠商,
則可能產生所有施工督導權力皆集中同一單位,不僅形成其權力獨大之情 形,且監造單位既須接受專案管理單位之審查監督,又與專案管理單位同一 團隊,倘監造單位監造不實,則專案管理單位能否公正地維護業主之權益,
不無疑問,其施工督導之制衡性將難以存在。亦即監造單位之主要工作既係 在於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工,使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原意;而專案管理廠商 之職責則為以積極爭取業主最大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為全盤之督導、協調、
不無疑問,其施工督導之制衡性將難以存在。亦即監造單位之主要工作既係 在於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工,使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原意;而專案管理廠商 之職責則為以積極爭取業主最大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為全盤之督導、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