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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內統包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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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內統包履約爭議

一、公共工程履約爭議

論者曾有觀察提出國內常見工程糾紛類型,其以契約之締結為中心,依 時序加以分類計有33

(一)締約前工程糾紛 1.對招標公告之爭議:

例如有「綁規格或綁資格」之圖利特定廠商之虞者 2.對審議之爭議:

例如:剔除不符形式資格或借牌、陪標、圍標之投標廠商 3.對開標之爭議:

例如對開標日期之暫緩等 4.對決標之爭議:

例如決標委員之資格或有應行迴避事由;決標分數與排序;剔除不合理 之低標廠商、取消採購等

(二)契約內容爭議 1.數量與漏項爭議

2.工期計算爭議(日曆天可否扣除不可施作日數) 3.同等品之認定爭議

4.契約變更 5.情事變更 6.驗收

7.保固條款效力範圍

8.保證廠商應否概括承受原倒閉廠商之所有權利義務 9.契約是否成立,重要之點意思表示是否合致

10.是否構成終止(解除)契約事由        

33 林明鏘,工程與法律教學研究之科際整合—以台大小巨蛋判決為例,發表於工程與法律學 術研討會,頁 15-18,200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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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違約是否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

12.工程契約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締約後履約爭議

1.契約項目金額遭立法院刪除 2.施工期間居民抗爭或阻撓施工 3.工程進度落後

4.驗收(初驗與複驗)爭議 5.強制接管工程

6.委託營運期間發生終止契約情事 7.工作物毀損滅失危險負擔

可知工程爭議,多係發生於履約階段之履行契約約款相關爭議,以下試 舉論者曾有整理國內工程契約常見之履約爭議如下34

1.有關業主遲延提供土地、工地之爭議

因國內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困難,常有已締結完成工程契約,並已通知開 工,然工程施工用地或工地之路權卻尚未取得之情形,對此,若承包商之人 員及機具已進場,則該等人員及機具之閒置待命期問,是否可向業主請求延 長工期及所因此增加之費用,經常產生爭議。

2.工程因停工、趕工及關聯承商遲延所生之工期延展及調整給付工程款 之爭議

工程履約施工期間,若有非因承包商之因素,導致工程中途停工、或業 主要求趕工之情形,則關於停工、趕工期間之工期及因此所增加之費用,可 否向業主請求延長工期及所增加之費用,亦為常見爭議。

3.設計圖說審查時程、範圍與程度之爭議

統包工程承包商應依業主之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辦理細部設計工作,

並於完成各階段細部設計圖說後,送業主審查核定通過後,方得據以施工,

惟通常因契約內未有明訂設計圖說送審及完審之責任時間,如一方有所遲延        

34 李家慶,工程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收錄於:合約管理與求償,台灣營建研究叢書,頁 70-75,2002 年 7 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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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將易生爭議。另統包之良好立意本在於承包商可依業主之需求,作最佳 之細部設計,並據以施工,故相關細部設計之送審,業主僅需就原則性問題 加以審閱即可,然實際施行結果,往往產生雙方於圖審範圍及程度上見解相 異之爭議。

4.工程計價之爭議

工程計價常見之爭議如總價契約之爭議、乙式計價之爭議、估驗計價之 爭議、尾款之爭議及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爭議等。

5.工期之爭議

承包商依約應於工程之施工期限內完工,否則即屬逾期,應負遲延之責 任。對於工期展延之事由如何認定、及可否請求工期展延之索賠,與業主及 承包商之權益相關,易生爭議。

6.工程變更之爭議

如:何謂工程變更設計、何謂變更指示、何謂新增工作項目、何謂擬制變 更、何謂額外工作等攸關工程款項及工期之爭議。

7.工程品質及瑕疪擔保之爭議

如在工程完工驗收後,瑕疵擔保責任與工程保固之區別等爭議。

8.意外災害與風險之分擔

如: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原則為何、如何合理分擔工程之危險等爭議討 論。

9.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

工程契約履約期間通常漫長,而期間若有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契約 約定履行,將顯失公平者,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惟是否構成情事變更,

於要件之認定上,則經常產生爭議。

10.契約之解除與終止之爭議

此類爭議通常存於得終止契約之要件及效力等。

11.驗收之爭議

此類爭議通常存於如何認定驗收遲延,又何謂減價或扣款驗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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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諸多工程履約爭議,目的或有為工期、或有為工程款,類型大致固 定如上,且其中絕大多數問題係因風險配置不均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所造成,

可見工程履約爭議及工程契約風險配置研究之重要性與急迫性。

二、統包工程履約爭議

嗣有論者35嘗試整理統包工程常見契約糾紛種類,依時間序列,略為:

1、設計施工階段 (1)設計糾紛因子:

設計錯誤之求償、設計圖審查時程、設計審查之標準與範圍、變更 設計範圍界定、如何計價。 

(2)施工糾紛因子:

遲延發給開工通知、停工、工期展延之索賠、工期之計算、估驗計 價、未按圖施工、無法順利取得證照、物價波動、完工遲延之索賠、不 可抗力之停工、因契約規範不明而增加工程施作項目、擬制契約變更事 項、勞安事故、與監造單位認知差異糾紛。 

2、驗收階段 (1)驗收作業延遲 (2)驗收標準不明 3 、保固營運階段 (1)保固金退還 (2)保固期修復責任 (3)保固期延長 4、其他

(1)政策改變

(2)契約解釋權爭議 (3)免責條款爭議 (4)終止契約爭議        

35 張德平,公共工程統包爭議仲裁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頁 72-73,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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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責任鑑定 (6)政治力介入

(7)法令規章不合時宜

又據學者研究調查36,統包工程案件因多次招標、設計審查遲延、施工落 後、停工、契約變更、履約爭議處理、驗收時程冗長等,導致進度落後未能 符合提昇採購效率之要求者,約占69.8%;另依工程品質查核結果,發現施 工缺失過多或有重大缺失,有降低品質之虞者,約占74.6%;因需求不明、

設計審查不周、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欠缺詳盡,而導致不當變更追加經費者,

約占30.8%;主要工項單價偏高、數量溢列、工資率偏離市場行情或虛列各 項費用者,約占46.0%。再者,統包工程施工過程中曾接受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者,其平均受查成績僅 78.53 分,乙等及丙等合占比率達 49.2%,可見 統包工程之整體施作品質未有明顯提昇,仍有加強改進空間。

觀其中部分爭議,可知統包工程契約與傳統工程契約之內容大致相同,

僅係主要差異在統包契約強調統包商需負擔設計與施工責任之精神,故統包 工程契約之訂定,對於涉及工作範圍與品質認定之事項,應特別注意其與傳 統設計後施作制度之風險配置差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