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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作成本
(一)統包優點— 減少變更設計爭議、易於控制成本、有效降低成本 1.設計單位提供技術經驗,施工單位提供現場及實務需求,兩者持續同步 對話交流,於設計早期即融入現場施工條件需求,可加強設計本身可執行性,
減少將來變更設計之爭議。
2.由於施工專業權責提早導入設計階段,故無論係替代性之設計、材料使 用及施工方法等,皆可為有效且正確之評估設計,避免不必要之浪費設計,
進而達到降低工程造價之目的。91
(二)簡評
固然及早使設計及施工單位相互影響,有減少後續變更設計之可能。惟 影響變更設計者,於實務尚有一更為重大因素無法解決,亦即業主需求所導 致變更設計問題,其一為:業主需求不明,其二為:業主需求事後變更,此 二因素常使統包契約施作成本未能控制於得標總價,實有檢討必要,亦即本 文探討重心,詳見後述說明。
貳、統包適用類型
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概括指示「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
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可知統包適用工程採購類型,需達效率及品質要求,
惟此一寬泛規定,難為主辦機關為採擇工程發包策略所用,故有細究必要。
以下分就法規命令及學說研究探討之:
一、法規命令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明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 列事項:
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 廠商 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91 賴長興,影響工程統包績效之因素-臺電配電自動化工程之個案研究,輔仁大學科技管理 學程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 16,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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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之統包作業須知92,則定有不宜採擇統 包發包方式之反面規定如下:
「統包作業須知四、
Ⅰ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
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
Ⅲ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 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 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 招標。93」
「統包作業須知五、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 採統包方式辦理:
(1)土地開挖工程。
(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6)垃圾清除工程。
(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8)防漏工程。
(9)圍牆、圍籬工程。
(10)油漆工程。
(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9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各採購機關得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執行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及其所定統包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統包作業須知,2006 年 5 月 19 日發布。
93 同工程會 95 年 5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63860 號函要求,「各機關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 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 招標,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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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統包作業須知第五點第(1)至(10)款乃例示情形,第(11)款所揭示之
「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則為概括規定,故不以第(1) 至(10)款例示情形為限,且有認定第(1)至(10)款疑義時,亦以「其他設計內容 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解釋之。
最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2007 年所編制之「統包模式之工程進 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則具體規定適宜採用統包模式之工程採購類型如 下94:
1. 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石化工業建廠工程、環保工程、電廠工程等機電設備工程,需由設備製 造廠商辦理設計,並依據該製程設計加以製造,其多涉及專利或商業機密,
業主不易將設計、施工分開辦理,故此類工程多以統包方式交由設備製造商 統籌辦理。
2. 工期急迫之工程
以傳統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一般需先甄選規劃設計廠商、進行規劃設計、
再行分標發包施工等,需時較長,任一環節出錯即影響後續作業,以統包方 式辦理工程採購,因界面減少,統包廠商可一面細部設計、一面施工,工期 可望縮短。
3. 採用新工法、新技術、新設備之工程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 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機關如需辦理採創新施工 技術,始能達成特殊艱鉅目標之工程,為符合政府採購法前揭規定,採取統 包方式辦理較易引進新工法、新技術及新設備。
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公共工程委員會出 版,頁 22,2007 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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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觀察
(一)1997 年工程會委託研究
有鑑於前述法規命令過於抽象不解,另有論者95進一步具體彙整分析工程 標的之特質,以供主辦機關選擇統包採購方式時之參考:
1.需特殊技術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此類工程在執行上需由設備製造商辦理大量設計作業,其技術亦較專 精,加以各家製造商大多對特定設備或系統擁有專利權,不太可能採取設計、
施工分開辦理之方式。近年來建廠工程,如電廠,即大多交由統包商一手負 責設計及興建。
2.工期急迫之工程
傳統設計後施作發包方式需先發設計包,再待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完成 之後,再發施工包,以進行施工,整體工期難以減省。而統包制度如前所述,
係將設計與施工同時交由同一廠商統籌負責,除減少招標次數外,尚可採取 設計施工併行作業方式,自可大量節省工期。
3.機密性之工程
主辦機關興辦工程時,如有特殊保密需求,可將工程交由足資信賴且資 格符合之廠商以統包方式辦理,蓋統包工程由同一廠商兼辦設計與施工,得 以免除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來往協商之程序,較能兼顧保密要求。
4.採用新技術之工程
欲以創新施工技術方法,達成特殊艱鉅目標之工程,除具備相當程序之 試驗性外,尤需發揮高度協調性管理與技術之整合,如採用傳統設計後施作 方式辦理,恐將造成設計與施工單位配合不佳或權責不清等問題。
(二)2001 年工程會委託研究
嗣有學者更具體就適於統包與曾以採包辦理之案例,詳列清單如下96:
95 李得璋計畫主持,陶家維協同主持,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執行,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作 業規定之研究期末報告,頁 418,1997 年 6 月。
96 曾惠斌計畫主持; 李得璋, 高聰忠協同主持,以統包制度加速推動國家計畫之研究,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頁 120,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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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工程
(1)簡單建築工程:如一般住宅、辦公大樓等。
(2)特殊用途建築工程:如體育館、看守所等。
(3)社區開發工程。
2 需特殊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1)發電廠工程:含水力、火力、核能發電廠工程。
(2)石化工業建廠工程:如石油裂解廠、化學材料製造廠、肥料廠等。
(3)廢棄物處理工程:如焚化爐建廠工程、污水處理廠等。
3 交通工程
(1)隧道工程:如高雄過港隧道工程、臺鐵三義隧道工程。
(2)公路工程:如 North Klang Straits 外環道路等。
(3)捷運工程:如台北捷運水柵線機電工程等。
4 機密性工程
如配置重要軍事武器之基地工程、具國家安全機密之特殊工程等。
5 業主有特定需求之工程
如高科技業之無塵室、醫院或研究單位之無菌室、放射性工程、軍方之 塔台或雷達站工程等。
(三)營建實務
論者有謂97,採用統包發包模式,主要係依工程性質及業主需求而定,與 工程金額大小並無直接關係,其將適用統包之工程特性種類,綜合歸納如下:
1.需特殊或專利製程之工程
如石化工廠建廠工程、核能發電廠工程、焚化爐建廠工程、廢棄物處理 廠工程、捷運工程、地下鐵工程等。
2.具時效性、工期急迫之工程
如軍事戰備工程或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工程。因遭遇天然災害,如
97 潘乃欣、廖深利、張嘉君、邱威仁,公有建築工程以統包及專業營建管理為發包策略之探 討--以南投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為例,營建管理季刊,49 期,頁 33-43,20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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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大地震、颱風、豪雨、洪水等,需緊急搶修、修復、重建之工程。
3.機密性之工程
如配置重要軍事武器之基地工程、具國家安全機密之特殊工程等。
4.業主有特定需求之工程
如高科技業無塵室、醫院或研究單位之無菌室、放射性工程、軍方之塔 台或雷達站工程等。
5.因地制宜或專業性之工程
需因應現地狀況、憑藉專業技術或經驗以利調整設計、施工方法或處理 措施之工程,如:大地工程、隧道工程等。
6.業主缺乏適當管理人員之工程 7.其他如發電廠機電設備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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