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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消防局新建統包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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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甚多,其與 A 公司初期算標及都市審議報告設計內容皆無關聯。

第二節 業主需求變更

壹、消防局新建統包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例

一、事實概要

A 營造公司與 B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民國(下同)94 年 12 月 26 日簽訂「B 市政府消防局○○分隊新統包工程」之工程契約,契約總價為 2 億 3, 977 萬 9, 067 元。嗣 A 公司遭 B 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95 年 4 月 20 日會議(簡稱都審會議)決議,以機關用地興建宿舍必須修正配置模式並調整附 屬設施比例226,經 B 市政府消防局、新工處與本案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

○○○建築師事務所等單位檢討確認後要求 A 公司辦理變更設計,將原本 4 樓及 5 樓職務宿舍空間變更為辦公空間,並依照審查核定之細部設計圖說據 以施工。

因辦理變更設計,所有幾近完成之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架構,皆須重新 設計繪圖、計算價金並反覆作業,其因都審結果造成設計內容與契約需求差 異部分,有:

(1)4 褸及 5 樓原為在職宿舍:因都市審議提出職務宿舍佔總樓地板面積 比例過高(超過 30%),修正為辦公室空間。

(2)6、7、8 樓在職宿舍坪數為 19 坪 34 間及 27 坪 6 間:因附屬比例佔總樓 地板面積比例過高,修改為 18 坪 20 間及 25 坪 4 間。

       

226 B 府都市發展局 95 年 1 月 18 日都審幹事會議結論第 2 點:「本機關用地之『職務宿舍』

依都市計畫訂定原意及內政部解釋,不得作為攜眷宿舍使用,本局同意職務宿舍係因考量消 防同仁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採舒適性之空間設計,但非目前所提出『家庭式』住宅單元配置,

請回歸適法性,修正該配置模式並調整附屬設施比例,以維護本府機關之良好形象。」B 府 95 年 4 月 20 日召開都審委員第 166 次委員會議,決議: 「有關機關用地職務宿舍配置『家 庭式宿舍』乙節,請消防局報請內政部確認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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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樓使用用途由宿舍變更為辦公室。

其間,雙方因都審造成設計內容與契約需求差異部分之價金變動處理情 形如下:

(1) B 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 95 年 12 月 28 日召開因都審造成設計內容與 契約需求差異部分檢討會議,並要求 A 公司核算價金變動情形。

會議結論第 2 點指出,「基於本工程需求變更時,統包工程尚未完成詳 細設計,並無任何詳細項目、 單價可作為變更設計之依據。依據 PCM 說明 本工程確認需求變更時,本處已審定統包之初步設計,請統包廠商及專案管 理廠商以初步設計審定圖面面積及統包契約總價(變更設計前)為基礎,檢討各 類空間(如地下室、辦公空間、宿舍... )單元面積造價後,類比至由於都審因 素調整之圖面,核算價金變動情形。」

(2) B 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 96 年 6 月 26 日同意備查專案管理廠商提送 之評估報告書,該評估報告書之結論為本次契約變更之價金增加約新台幣 335 萬 406 元。

(3)A 公司於 96 年 10 月 9 日檢送本統包工程第三次補充協議書資料予專 業管理廠商審核,且專案管理廠商於 96 年 10 月 9 日檢送該資料予本處辦理 第三次補充協議書簽訂事宜。

綜合整理 A 公司回應略為:

因業主單位之變更內容遲遲未定,造成後續的細部設計、契約補充協議 等作業一直無法核定,A 公司陸續施作完成之工程部分亦無法計價,造成資 金周轉及利息滋生之直接損失無從求償,又為配合業主簽訂第三次補充協議 書及竣工驗收作業,A 公司亦配合先將變更後超出原契約價金之部分工程項 目暫不列入計價,但仍全數列入竣工驗收及後續保固維修工程項目。

因原契約 4、5、6、7 及 8 樓為職務宿舍空間,空間規剴、建材設備等皆 相同;變更後 4、5 樓改為辦公空間,另有其新增之建材、機電、空調等工程 項目。A 公司以變更核定之細部設計圖說為依據,將 4、5 層回歸原契約需求 之職務宿舍空間,計算所有工程項目、數量後,編列原契約工程預算書並符 合原契約工程總價,如此編列之預算書,應最符合當初如無設計變更,原契 約需求所發展之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內容。再依變更後之內容(即 4、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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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辦公空間之細設圖說),重新計算所有工程項目及數量,並依原契約預 算書之單價,重新編列變更後之工程預算書。且依據此份預算書內容,作為 簽訂第三次補充協議書、現場施工計價及竣工驗收結算之基礎。

嗣 A 公司依據工程契約第 57 條「甲方命令變更」,將業主要求變更內容 重新檢討編列工程預算書,向 B 市政府請求增加工程款 744 萬 9, 506 元。而 B 市政府則以本案申請人請求追加之工程經費,係依據本統包工程「初步設計 圖說」與「都審變更後之細部設計圖說」做比較而得,但因初步設計圖之電 氣、空調、衛生給排水、消防及弱電等設備僅有單線圖或系統圖,故無法比 對該等設備之契約需求數量與都審變更設計新增數量。因此,曾要求申請人 提出本工程原契約需求之細部設計圖說及統包契約總價之預算,俾利先行核 定原契約需求數量及單價,再辦理因都審而變更設計之工程經費追加事宜,

惟申請人告知有困難而未提出資料,據此,B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無法 比對因都審造成設計變更之項目、數量及金額是否有增減情形,而礙難同意 申請人所請。故拒絕辦理契約價金追加。雙方協議未達共識,A 公司乃向 B 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調解建議227

系爭工程決標簽定系爭契約後,他造當事人(B 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依都 審會議決議要求申請人(A 公司)修正配置模式並調整附屬設施比例,並辦理變 更:將 4 樓及 5 樓之職務宿舍空間更改為辦公空間用途、6 樓至 8 樓之職務宿 舍坪數修改為 18 坪 20 間及 24 坪 4 間、減少宿舍廚具及衛浴設備、原 4 樓及 5 樓空間因使用用途更改為辦公室,故空間空調設備爰更改為中央空調,且採 用容量較大之空調主機等設計。按符合本契約第 57 條「甲方命令變更契約」

之約定,此屬可歸責於他造當事人之事由,雙方均無爭執,依本契約第 57 條 之約定及採購法第 6 條之「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申請人既然應配合 變更設計,則他造當事人亦應補償損失。追加工程價金之計算原則為:

       

227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系爭案件經召開調解會議,基於息爭止訟之目的,

由該案調解委員提出建議,並於 99 年 1 月 19 日業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調解建議內容,調解內 容乃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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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本工程中原定 4 樓至 8 樓為職務宿舍空間,空間規劃及建材設備等皆 相同,但只有其中 4 樓及 5 樓變更為辦公空間,而 6 樓至 8 摟維持為職務宿 舍空間,因此本契約中關於 4 樓之細部設計圖說,採用變更後 6 樓之細部設 計圖說;本契約中關於 5 樓之細部設計圖說,採用變更後 7 樓之細部設計圖說,

做為變更項目、數量及金額差異之比對基準。單價部分,以雙方第三次補充 協議書所定單價計算之。

2.本工程 4 樓及 5 樓變更為辦公空間後,機電及空調部分的機房設備、管 線直徑及管線設置工資也必須重新調整,管線設置工資則按比例關係計算其 費用。

(二)本工程因係統包工程,由統包廠商設計施作,本工程於未進行細部設 計即因都審修正需求而辦理設計變更,申請人提供本契約需求之細部設計圖 說及單價細節確有困難,為遷就他造當事人估驗計價,配合不逾工程總價原 則下,將部分施工項目之數量減少,以編列本工程補充協議預算書,確屬實 情,他造當事人及其專案管理廠商亦不爭執。第三次補充協議書之單價既經 雙方審認,經協調雙方同意以該協議書所訂單價計算,至於追加工程部分基 於契約變更係因他造當事人要求,自應核實給付。雙方同意統包工程之追加 金額如下:

(略為:扣除廚具及淋浴拉簾部分之價金。追減隊職員辦公家具及寢具 部分之價金。追加門窗工程部分、建築裝修工程部分、電氣設備工程部分、

空調設備工程部分、衛生給排水設備工程部分、消防設備工程部分及弱電設 備工程部分之價金。其他費用:勞工安全衛生費、工程品管費、材料試驗費 及環境保護費部分,申請人同意不追加此部分費用)

貳、簡評

本件契約變更爭議係發生於細部設計核定前,此時詳細施作工作項目數 量尚未確定,則發生於細部設計核定之前的變更設計指示,是否構成契約變 更?亦或僅是細部設計之指示權限行使228?若是,則應如何比對計算應予追 加數額?以下討論之:

       

228 本件當事人就此並無爭議,然為求討論完整,本文仍試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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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包工作範圍—統包商投標時可預見風險界限

(一) 細部設計核定前仍得主張契約變更

本件爭議發生於初步設計完成後、細部設計送審核定前,業主因都審結 果指示廠商變更設計。所謂「初步設計」,乃指設計時程及設計密度介於基 本設計與細部設計之間者。基本設計又稱概念設計,乃統包機關於招標階段 即需備妥之招標文件之一,作用在於提供統包廠商一投標報價基準229;而細 部設計則由得標統包廠商依據基本設計、需求規範,控制於投標成本內發展 而來,作用在於經業主方核定後,將成為工程施作依據。至於初步設計,則 可能由廠商提供,亦可能由主辦機關提供,此觀設計建造統包契約範本一般 條款第 5.2 條(承包商之設計圖說)規定,「如主辦機關已備有初步設計圖,

承包商應按主辦機關提供之初步設計圖發展成供施工用之細部設計圖及施工

承包商應按主辦機關提供之初步設計圖發展成供施工用之細部設計圖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