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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業主需求明確且報價結構清楚

壹、林道修復統包案

一、事實概要

A 統包商與 B 業主於民國(下同)94 年 6 月 28 日就「○○林道 20K~47K+200 修復工程細部設計及施工統包工作」工程,簽訂「統包工程採購承攬契約」。

系爭契約第 3 條規定:「工程概要:○○林道 20K~47K+200 沿線路基、邊坡、

隧道、半隧道、橋樑、42K 工房、土資場、水土保持、及施工道路維修(含

○○林道 0K~47K+546 沿線)等工程之補充調查、補充測試、細部設計及施工 等。」

系爭契約附件四:詳細估價表編製及使用說明第 6 點:「訂價單之工作項 目『施工道路維修』,其範圍包含○○林道 0K~47K+546 沿線工本工程使用之 施工道路,乙方應於契約期間應依甲方指示或乙方工作需要,維持○○林道 可供車輛通行。既有鋪面若有損壞,不論損害的原因,乙方應負責維修至恢 復原狀。○○林道 0K~47K+546 為供林務局巡視林區及台電公司維護搶修輸電 線路使用之道路,乙方不得以負責維修的理由禁止他人使用。」,

系爭契約履約期間之 97 年 7 月 28 日 0K~20K 施工道路受鳳凰颱風侵襲,

導致多處路基嚴重坍方及流失,人員機具均無法通行及出入,經 97 年 7 月 30 日會勘共計 28 處坍方,其中以 10K+000、10K+800、12K+400、14K+000、

15K+500、15K+900、17K+840、18K+160、18K+350、18K+800 十處為嚴重坍方 路基流失。

A 統包商主張:

(a)本件道路毀損位置位於契約約定之 20K~47K+546 工作範圍外即 0K~20K,依前揭契約條文所規定,A 統包商僅需維護 0K~20K 施工道路,並 負責修繕鋪面損壞之義務,並不包括契約工作範圍外路段之路基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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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件契約「訂價單」就 20K~47K+546 萬榮林道之路基整治工程,有 編列數個獨立工項且分別訂有單價,工程費用較「施工道路維修」之價格多 達約十倍不等,益證「施工道路維修」工作項目,確實不包含路基整治工程。

0K~20K 路基修復工作之承攬報酬,不在申請人承攬範圍內,當然亦不在

「施工道路維修」乙式計價範圍內。是 A 統包商就額外施作之工作,有權另 行請求 B 業主給付承攬報酬。

(c)本件契約特訂條款第 9 條第 6 項第(2)及(3)款規定,防颱工作所需費 用,除契約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辦理外,屬於契約範圍外之事後復舊工作,

得參照契約單價及工資給價。又按民法第 491 條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及 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為此,本件施工道路因颱風受損,申請人為辦理契約範圍外之施工道路 復舊工作,自得援引前揭規定計價。

B 業主主張:

(a)依本契約第 3 條、本契約投標須知附件四第 6 條、特訂條款第 21 條第 8 項、本契約訂價單之規定,本工程範圍包括○○林道 0K~47K+546 沿線 之施工道路維修。

復依本契約投標須知附件四第 6 條與特訂條款第 21 條第 8 項、及本契約 第 16 條第 1、2 款、以及本契約投標須知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縱系爭道路 修繕工程係因受鳳凰颱風侵襲影響而發生,依本契約投標須知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為估價正確,投標廠商應詳細研閱招標文件,並赴工地勘察,如需入 山證時,應由投標廠商自行辦理。其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 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如有者),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 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 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 下列情況:1.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2.現有地面高度 及坡度。3.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4.河川 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9.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 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工地,或未能 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 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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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是縱系爭道路修繕工程係因 97 年 7 月 28 日受鳳凰颱風侵襲影響而發生,A 統包商亦不得另向 B 業主就系爭道路 修繕工程另請求修繕費用之理。

(b)按本契約投標須知第 24 條規定「乙方(即 A 統包商)於細部設計 完成後,在訂價單單項金額不變之原則下,編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 資源統計表(如有者),經甲方核定後,僅作為申請核付各期估驗款及工程進 度之計算依據。」本契約一般條款 P.1 項規定「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僅為 本工程之估計數量及訂約之依據,除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應視為係辦理本 工程之實際數量或正確數量。」,P.2 項規定「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工作項目及 說明,如有任何錯誤或疏漏,均不損及本契約效力,亦不免除乙方(即申請 人)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分項工程或本契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是 A 統包商編製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僅係作為申請核付各期估驗款 及工程進度之計算依據,不得免除 A 統包商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分項工程 或本契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c)契約特訂條款第 9 條第 6 項係規定「防颱工作所需費用,除契約已 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辦理外,契約範圍外工作依下列原則辦理。」可知,僅 於契約未有規定,且屬契約範圍外之工作時,始有上開本契約特訂條款第 9 條第 6 項之規定適用。易言之,於契約已有規定,或為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時,

自無上開本契約特訂條款第 9 條第 6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二、調解建議

(一)訂價單第 1.10 項及 2.9 項「施工道路維修」之工作範圍

1.系爭契約第 3 條所定之工作範圍包含:「○○林道 20K~47K+200 沿線路基、

邊坡、隧道、半隧道、橋樑、42K 工房、土資場、水土保持、及施工道路 維修(含○○林道 0K~47K+546 沿線)等工程之補充調查、補充測試、細部 設計及施工等」,故系爭 0K~20K 路段之工作內容,應僅限於「施工道路維 修」。

2.系爭招標文件附件四詳細估價表編製及使用說明第 6 點規定:「訂價單之工 作項目『施工道路維修』,其範圍包含○○林道 0K~47K+546 沿線工本工程 使用之施工道路,乙方應於契約期間應依甲方指示或乙方工作需要,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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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道可供車輛通行。既有鋪面若有損壞,不論損害的原因,乙方應負 責維修至恢復原狀。」,以及訂價單第 1.10、2.9 項「施工道路維修」之下 層單價分析表所載,施工道路維修費用包括「AC 路面修補」、「級配路面修 補」、「排水溝清理」、「路面清理」、「落石清整理」等工作,可知,「施工道 路維修」之工作內容均屬路面工程,而明顯有別於路基工程,此由對照系 爭契約第 3 條之上開規定,亦可發現施工道路維修與路基施工係屬不同之 工作內容,施工道路維修不包含路基之修復工作,而僅限於道路「鋪面」

之維修。

3. 參 諸 訂 價 單 第 1.1 、 2.1 工 項 , 即 第 一 工 區 (20K~34K+150) 、 第 二 工 區 (34K+150~47K+546)之林道「邊坡及路基整治工程」,其工程費用分別為 6,156 萬 7,660 元及 1 億 2,191 萬 7,300 元,而訂價單第 1.10、2.9 項「施工道路維 修」工作之工程費用則分別為 890 萬元及 956 萬元。可知,「邊坡及路基整 治工程」與「施工道路維修」二者所需之工程費用差距懸殊,後者之工程 費用,實不可能包含邊坡及路基之修復工作。

4.綜上所述,訂價單第 1.10 項及 2.9 項「施工道路維修」之工作範圍,應僅限 於施工道路「鋪面」之維修,系爭道路因颱風影響,發生嚴重坍方現象,

導致路基流失、掏空及滑動等災害,其復舊工作已超出「施工道路維修」

之範圍,而包含「邊坡及路基整治工程」,然 0K~20K 路段之工作內容僅限 於「施工道路維修」,故本路段之「邊坡及路基整治工程」應屬契約範圍外 之工作,且非當事人估價時所得預期之工作,屬「額外工作」。

(二)申請人得另行請求報酬

1.系爭契約特訂條款第 9 條第 6 項第(2)及(3)款規定,防颱工作所需費用,除 契約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辦理外,屬於契約範圍外之事後復舊工作,得 參照契約單價及工資給價。故關於本件超出契約範圍之「額外工作」,申請 人自得依本條之規定,參照契約單價及工資請求報酬。

2.惟 0K~20K 施工道路之修復工作,包含邊坡、路基及路面等施工項目,其中 路面修復工作,應已包含在訂價單第 1.10 項及 2.9 項「施工道路維修」乙 式計價之單價中,不得再為請求,故申請人僅得請求邊坡及路基修復工作 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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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簡評

本件於系爭契約第 3 條明定工作範圍包含:「○○林道 20K~47K+200 沿 線路基、邊坡、隧道、半隧道、橋樑、42K 工房、土資場、水土保持、及施 工道路維修(含○○林道 0K~47K+546 沿線)等工程之補充調查、補充測試、

細部設計及施工等。」並無任何概括抽象字眼,業主需求表達極為明確,有 利統包商澄清報價結構,又系爭訂價單亦明確將系爭林道「邊坡及路基整治 工程」工程費用,及「施工道路維修」工程費用分別清楚編列,可輕易得知

「邊坡及路基整治工程」與「施工道路維修」二者所需工程費用差距懸殊,

後者工程費用不可能包含邊坡及路基之修復工作。故調解委員可輕易即提出 公平合理之建議方案。亦印證前述關於設計施作並不複雜之道路工程,得為 完工時效起見,採用統包發包模式。

 

另針對業主主張投標須知第 10 條第 1 項之概括風險轉嫁規定,依前述民 法第 247 條之 1,以誠信原則判斷,其要求統包商應於投標前詳細評估氣候狀 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等依現行科學技術尚難精 確預知之風險,並依顯然不相當之對價236承受之,其條款效力本身並非無檢 討餘地,自不能用以阻卻統包商之請求。 

 

另依業主主張,縱有認報價單僅係作為業主申請核付各期估驗款及工程 進度之計算依據,不得免除統包商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分項工程或本契約

另依業主主張,縱有認報價單僅係作為業主申請核付各期估驗款及工程 進度之計算依據,不得免除統包商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分項工程或本契約